医疗纠纷中尸体解剖的问题

医疗纠纷中尸体解剖的问题
尸体解剖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对死亡患者的尸体进行解剖以查明死亡原因的过程。有大样本统计资料显示:尸体解剖对死因的查出率在98.6%以上,尸体解剖是查明死因的有效方法。医疗纠纷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死亡不明或不甚明确,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分析是猜测性的,有时按死因可能性的大小列出数个死因。死亡不明确的案例,往往对医疗机构的责任难于认定,因此,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在医疗纠纷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件中是非常必要的。但鉴于我因民众的认识和习俗,患者一方往往不太愿意在亲属进行尸体解剖,这对查明死因及医学科学的发展都是不利的。在医疗纠纷患者死亡的案件中,医方认为要进行尸体解剖时,往往要做很多的说服工作。
毛向辉尸体解剖按解剖主体的不同分为病理解剖和法医学解剖,前者是由医疗机构进行,因此其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后者是由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因此尸体法医学解剖更为客观公正,也是医疗纠纷案件中查明患者死因最常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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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号芦潮港尸体解剖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为死亡后48小时内,有冰冻条件的应在7天内进行,如果超过以上时间,则对认定患者的死亡原因不利或不准确,因此,如需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
应当在以上时间内进行。
试验桩因患者死亡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如对患者死因有争议或死因不明确,医疗机构一方负有告知患者一方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的义务。如医方没有告知,错过了尸体解剖规定的时间或已进行处理(火化等),医方将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规定,尸体解剖的决定权在患者一方,如医方提出尸体解剖,患者一方不同意的,患者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但部分省市高级法院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北京司法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患者就医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主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浙江司法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患者就医后死亡,医疗机构认为死亡原因不明,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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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1:39: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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