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人管理制度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死亡病人管理制度
一、病人如因纠纷、斗殴、交通或生产事故、自杀、他杀等原因及形迹可疑,死亡原因不详的来院已死亡者,向医务科、保卫科或行政总值班汇报,必要时由保卫科报当地公安部门。
二、病人因病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者,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太平间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太平间管理规定》执行。
三、如死亡患者家属对医疗有异议,家属需明确死因的,具有《医师执业证》的本科经治医师务必请家属填写《尸体解剖告知书》一式两份,要求填写齐全;若家属同意尸体解剖,则请家属务必填写《尸体解剖同意书》一式两份,要求填写齐全 ,(同时告知家属务必在48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同时本科经治医师向科室负责人及医务科汇报,医务科登记并备案。冰岛ion冒险酒店
四、对公安机关、法院委托机构履行公务,需对死亡患者进行尸体解剖的,须持相关部门公函及相关有效证件到医务科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尸体解剖后48小时内由死者家属负责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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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病人死亡后在病历资料中有抢救的必须在6小时内完成死亡病程记录的书写、无抢救的必须当时完成。
七、病人死亡一周内,病区对其死亡原因进行死亡病历讨论。特殊病例及有纠纷的病历即刻讨论,尸检病例,待有尸检病理结果后一周内进行。讨论内容和结论,经归类整理后,分别记录在病程记录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本由病区妥善保管备查。
八、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太平间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在我院太平间存放超过2周的尸体,即按无人认领尸体处理。由总务科填写“无人认领尸体处理请示”上交医务科,由医务科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总务科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填写“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备案函”上交办公室。办公室上报公安部门备案。如有家属,总务科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家属后,联系殡仪馆处理尸体。同时填写“无人认领尸体处理登记本”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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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死亡   尸体   太平间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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