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监测单位资格/适用范围)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业务。 第四条
第五条 (资格证书等级划分及从业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六条
甲级持证单位可以承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承担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七条 (甲级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why should we learn English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二)具有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和水土保持工作经历、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能力,且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5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3名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不少于3人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水土保持徐妙锦技术标准、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
持规划设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等项目。
(三)单位取得乙级资格证书满3年,并且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等项目不少于6个。
(四)单位配备径流、泥沙、降水、地形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五)
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上岗证书,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 (乙级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十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和水土保持工作经历、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能力,且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3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2名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不少于2人主持或参与地市级以上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等项目。
(三)单位从事水土保持工作3年以上,近3年内主持开展地市级以上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项目不少于5个。
(四)单位配备径流、泥沙、降水、地形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上岗证书,从事水土保持工作3年以上。
第一十一条 (受理时间)资格证书申请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时间由水利部确定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 (申请材料)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第一十四条
(一)《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单位管理制度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五)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及监测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东方神起 still以及职称证明、毕业证书、身份证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七)单位近3年内业绩证明材料;
(八)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公共设施设计要素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一十五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1)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一十六条
第一十七条 国10条(受理及审批程序2)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决定准予资格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
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格证书;决定不予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 (专家评审程序)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实。
第二十条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证书效力与有效期)资格证书包括正、副本各一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二条 cntn
第二十三条 (证书变更)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证明材料。符合条
件的,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重新申请)持证单位分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向水利部重新申请。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证书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格证书的申请。水利部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