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鉴定陈述意见书如何书写

医患纠纷鉴定陈述意见书如何书写
在很多医院会发⽣相应的医疗纠纷,那么对于医疗纠纷⼜应该如何处理,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医患纠纷鉴定陈述意见书如何书写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在这⽅⾯可以有⼀定的了解,那么接下来就跟着⼩编的步伐来进⾏相应了解吧。
⼀、医患纠纷申述书怎么写
医患纠纷申述书
申诉⼈张某,⼥,xxx年9⽉19⽇⽣,汉族,某市⼈,住某市⼈民⼤道。
代理⼈某某,系张某之⼦,电话xxxxxxxxxxxx。
被诉⼈某市⼈民医院。
法定代表⼈:某某,院长。
诉求事项:
1、对患者张某积极采取有效;
2、追究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
3、依法赔偿损失。
事实及理由:
申诉⼈患有抑郁症。xxx年9⽉16⽇中午,申请⼈因故⽽⾃服农药敌敌畏、。当⽇下午1:30许送某市⼈民医院急救室,随即转icu病房。⼊院诊断为:平稳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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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度经⼝急性敌敌畏、中毒;
2、抑郁症。经洗胃、静注药物等抢救,申诉⼈于当晚即可与医⽣和家属进⾏正常的语⾔交流。次⽇下午6时许,某主任决定将申诉⼈转同院的消化科。家属曾提出疑问:能不能转?某主任肯定的答复:可以转。随后,申诉⼈被转⾄消化科。近⼀⼩时,申请⼈⼼⾥难爱,脸发紫,呼吸⼼跳骤停。消化科的年轻医⽣⾃感经验不⾜,联系重症室的医⽣,⽽重症室的医⽣15分钟后才上5楼参与抢救,虽经⼼肺复苏抢救,保住了申诉⼈的⽣命,但申诉⼈从此呈睁眼昏迷状。为了求得有效,申诉⼈于xxx年9⽉30⽇转某市中⼼医院。因效果不佳,⽣活起居不便,亲属于xxx年11⽉5⽇暂将申请⼈接回家中。某市中⼼医院的出院诊断为:“
1、缺氧性脑迁延性昏迷;
2、⽓管切开术后。嘱积极预防并发症,继续康复。亲属按医嘱请康复科医⽣在家给申诉⼈理疗。
xxx年11⽉5⽇,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申诉⼈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了评定,并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诉⼈构成⼈体损伤⼀级伤残;需完全性护理依赖和⼀定医疗依赖维持其⽣命⽣存。申诉⼈现呈持续性昏迷状态,⽣活完全依赖有经验的护⼯,进⾷靠⿐管导流,对年逾⼋旬的⽗亲不能尽孝、丈夫和⼦⼥在精神上受到极⼤的打击。⼀个幸福的家庭因此⽽失去欢乐。
申诉⼈的近亲属认为,申诉⼈的损害后果系某市⼈民医院的过错⾏为所致。院⽅的主要过错:
1、使⽤类药物不当,静注药物(和⼒⽉西)⽤量过⼤;
2、输注速度过快,转科后⽆医护⼈员和⼼电监护;
3、对药物的副作⽤预计不⾜;
4、转科未经会诊轻率决定转科,延误抢救;
5、违反有关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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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审判决适⽤“职⼯⼯伤鉴定标准”法律错误。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属于⼯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原审判决适⽤《⼯伤鉴定标准》,判决申诉⼈承担“⼯伤九级”赔偿责任适⽤法律错误。按照《⼯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是按照⼯伤计算,那申诉⼈应当承担的赔偿项⽬就是:⼀次性伤残补助⾦(九级为7个⽉本⼈⼯资),⼀次性医疗补助⾦(九级为6个⽉统筹地区职平⼯资)、⼀次性就业补助⾦(九级为6个⽉统筹地区职平⼯资),被抚养⼈抚恤⾦等等,并不是赔偿残疾赔偿⾦。可原⼀⼆审法院在认定⼯伤九级鉴定标准的同时,⼜按照了⼈⾝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计算,并判决上诉⼈赔偿⼀次性残疾赔偿⾦(4年×20667.07元)82668.28元,以致适⽤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浙江林学院学报
2、原⼀⼆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及被抚养⼈⽣活费适⽤法律错误。本案被申诉⼈及抚养⼈均居住在农村,是属于农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记可以证实。因此,根据《⼈⾝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被上申诉⼈所主张的“残疾赔偿⾦”及“被抚养⼈⽣活费”均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计算和判决,其适⽤法律错误。
3、原⼀⼆审判决对相关损失的认定适⽤法律错误。⾸先,对于伤残赔偿⾦82668.28元、被抚养⼈⽣活费41108.61元,以及精神抚慰⾦5000元等等,其得到⽀持的前提条件是:被申诉⼈必须达到最低的伤残程度,如果达不到,即依法不应当得到⽀持;其次,对于被申诉⼈主张的误⼯费10536.90元,由于被申诉⼈是农民,且⾃⼰陈述也是洗⾜城的服务员,故依法应当按照农林牧副鱼业平均⼯资或者服务⾏业平均⼯资标准计算,原审法院按照全省职⼯平均⼯资标准计算,其适⽤法律错误;第三、对于
鉴定费1200元,因是按照⼯伤标准进⾏鉴定产⽣,该费⽤的产⽣与申诉⼈的医疗⾏为⽆关,故依法不应当采信。第四、对于鉴定机构⼯作⼈员出庭产⽣的费⽤700元,因采⽤的是⼯伤鉴定标准,与案件医疗纠纷⽆关,原审法院判决申诉⼈予以承担,也同样适⽤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诉⼈认为:⼀⼆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不⾜、认定事实错误,且适⽤法律错误。为此,现依法提出申诉,请求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并⽀持申诉⼈诉请为感!
此致
过氧化氢异丙苯xx省⼈民检察院
申诉⼈:xx县某某医院虞德海
(盖章)
法定代表⼈:王某某
xxx年⼋⽉⼗三⽇
尊敬的各位医学专家:
我受当事⼈的委托,担任本例医疗侵权纠纷司法鉴定的代理⼈,现陈述如下意见:
术前检查不到位,诊断不明确,告知不充分。
根据北京市仁和医院神经外科⼿术意见书第6条,"术后再发出⾎,需⼆次⼿术"可以看出,医⽅对患者的诊疗是错误的,因为从该条不难看出⼀个问题就是术后可能脑出⾎,但是不会有⽣命危险,仅需要在进⾏⼀次⼿术就可以了。况且该⼿术意见书的相关条款根本没有告知家属,⽽是让家属在上⾯草率签的字。
医⽅延误了最佳时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根据病例记载,患者与2008年12⽉2⽇19时,动⼿术。12⽉3⽇CT诊断报告书显⽰,术后发⽣病变,脑室积⾎。可以看出当时继续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更改⽅案,根据⼿术协议的约定,应该⽴即进⾏⼆次⼿术。患者家属知晓该报告结果后,多次主治医师,要求⽴即采取措施,动⼆次⼿术,可是医师却总是说:"你母亲的病情加重了,先观察⼀下保守,如果实在不⾏就开颅"。导致2008年12⽉5⽇患者死亡,期间有80⼩时的抢救时间,可是医⽣却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2008年12⽉5⽇晚上10时许,家属发现患者⾎压升⾼,反应极度异常,医⽣,医⽣不在,护⼠,护⼠却总是说:"医⽣不在,没有事,先看看吧"直到患者已经死亡,医⽣才出现在现场。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由于医⽅误诊误治,导致了患者的最后死亡。
主治医师和护⼠极度不负责、任意违反医疗常规,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
本案患者死亡的确切时间是2008年12⽉5⽇5点半,⽽根据医嘱单可以看出,医师提前草率下医嘱,也就是说不是根据病⼈病情的变化⽽变化下的医嘱,把医嘱提前下到2008年12⽉6⽇610也就是患者死亡后的第⼆天早上;细查护理记录记录单,不难发现,⾃12⽉4⽇晚上24点直第⼆天凌晨5点半,根本没有对患者的护理记录,可以看出当班护⼠没有护理,事实上也的确没有进⾏护理,只是到第⼆天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其私⾃⽤药,给患者打了⼀针,⼗分钟后患者死亡。看到此情景,护⼠慌乱补写伪造护理记录时被患者家属发现。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承担着为患者解除病痛的重⼤责任,应承担善良管理⼈的最⾼注意义务,应极尽谨慎与勤勉,但是在本案中,医院就最基本的谨慎与勤勉都未做到。本案的医⽅在术前检查、术前诊断、术前告知以及术后病变的处理都存在严重的过错,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导致患者死亡。故医⽅应承担本例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3:38: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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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申诉   患者   治疗   赔偿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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