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乐农(渔)罚决〔2021〕04号)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乐农(渔)罚决〔2021〕04号)
【主题分类】农林渔牧 
【发文案号】乐农(渔)罚决〔2021〕0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380100 
【处罚日期】2021.05.20 
【处罚机关】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 
aln【处罚机关】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乐昌市 
【处罚对象】曾**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5:22:44 
小学生心理辅导个案blade symphony
姬林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乐农(渔)罚决〔2021〕04号
被处罚对象
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处罚类别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0
训狼记
处罚事由
李庭、曾**2021年4月29日晚上在乐昌市乐城街道西坑水轨枕厂水域实施电鱼捕捞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第1条第1款:“(内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徒手作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的规定。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54: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0019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处罚   没收   捕捞   电鱼   行政处罚   乐昌市   渔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