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进一步规范休闲渔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报废拆解海洋休闲渔船,以及从事休闲渔业的捕捞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休闲渔船,是指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的可承载游客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开展休闲垂钓等非生产性渔业活动的船舶。
● 第三条 本省对海洋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 第四条 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各沿海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及实施工作。
● 第五条 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海南省休闲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休闲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全省海洋休闲渔船的建造、更新改造、购置、报废拆解审批和登记管理等业务应当通过省休闲渔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 第六条 海洋休闲渔船实行定港管理,在指定区域停泊、上下客和卸载渔获物,在核准的水域开展休闲渔业捕捞活动。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 第七条 海洋休闲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
(一)大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蛋白酶抑制剂(二)中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三)小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小于12米且大于或者等于8米。
● 第八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休闲渔船,应当取得船网工具指标。非海洋渔业船舶不得改造为海洋休闲渔船。
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沿海各市、县、自治县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渔业基础设施、休闲渔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等情况,统筹确定和分配全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休闲渔船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沿海市、县、自治县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使用情况组织评估。对船网工具指标使用较少的市、县、自治县,由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回收指标统筹使用;对船网工具指标使用较好的市、县、自治县,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其需求适当增加船网工具指标。
● 第九条 海洋休闲渔船的建造、更新改造、购置、报废拆解等业务由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海洋休闲渔船跨市县买卖的,由买入地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
部门审批,并分配相应的船网工具指标,原海洋休闲渔船工具指标由原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已审批的海洋休闲渔船相关材料报送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原件纸件和电子扫描件)。
● 第十条 申请海洋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本或者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户籍证明等,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申请制造海洋休闲渔船的提供:
船舶建造设计图纸(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设计图纸应依法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
(二)申请购置海洋休闲渔船的提供:梦稿本
国务院公报1. 被购置海洋休闲渔船的检验证书、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 被购置海洋休闲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资料;
3. 被购置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注销资料;
4. 海洋休闲渔船交易合同;
5. 买售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及营业执照等。
(三)申请更新改造海洋休闲渔船的提供:
1. 海洋休闲渔船的检验证书、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 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资料;
3. 船舶建造设计图纸(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设计图纸应依法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
4. 海洋渔业船舶改造为休闲渔船的,还需要提供原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及相关证书证件注销资料。
长会口大桥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海洋休闲渔船的,应当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护士条例解读
●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制造而成的海洋休闲渔船淘汰或者灭失的,原海洋休闲渔船所有人可以申请制造新的海洋休闲渔船,按制造海洋休闲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原海洋休闲渔船淘汰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制造海洋休闲渔船的,应当提供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休闲渔船拆解、销毁或者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船舶证书注销资料。
有机食品商城原海洋休闲渔船灭失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制造海洋休闲渔船的,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海洋休闲渔船灭失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船舶证书注销资料。
● 第十二条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遗嘱、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书,重新申请办理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 第十三条 大、中、小型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可互相转换,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
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
● 第十四条 海洋休闲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船舶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海洋休闲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审批部门收回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海洋休闲渔船灭失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调查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期限内。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凭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海洋休闲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手续,并申请海洋休闲渔船检验、登记,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 第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45: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0015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休闲   渔船   海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