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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浙嵊海渔渔罚决字〔2021〕099号)【主题分类】美国劳务输出农林渔牧
【发文案号】浙嵊海渔渔罚决字〔2021〕099号 奥古斯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2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410000 【处罚日期】2021.06.09
【处罚机关类型】海洋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2012豪门盛宴【执法地域】嵊泗县
【处罚对象】杨增斌 大屏幕投影
【处罚对象分类】电动升降机构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1:46
当事人:浙嵊渔00857船(法定代表人:嵊泗县兴渔船舶租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36947943P,地址:浙江省嵊泗县洋山镇共建路1号)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06月09日08时30分, 浙嵊渔00835船负责人到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中办公室进行关于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过期的情况说明,执法人员根据该负责人所述发现该船在其《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期间仍在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船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经批准,本机关于2021年06月09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06月09日09时,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该船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浙嵊渔00857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为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06月01日,该证书在2021年06月01日后已失效,该船负责人在该证书失效前未及时进行依法延续导致证书过期。该船在其捕捞许可证失效
后仍在营运,视为违反捕捞许可证制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船舶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实本案的调查经过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该船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1份:证实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3.船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实该船负责人是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被处罚主体。2021年06月09日,本机关向该船负责人直接送达了本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嵊海渔渔告[2021]099号),告知其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本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进行陈诉申辩的权利。该船负责人在收到本案告知书后,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本机关拟作出的处罚意见无异议,不再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相关判断事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较轻裁量阶次。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人民币捌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浙江省农村信
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账号:201000****600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或嵊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局2021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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