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
为保护我省长江流域重点⽔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民众休闲垂钓⾏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长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省长江流域禁捕⽔域,通过使⽤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为。
第⼆条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全省禁捕⽔域休闲垂钓管理⼯作。疾病监测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禁捕⽔域休闲垂钓管理⼯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法垂钓⾏为。
第三条各市(州)、县(市、区)渔业⾏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引导
垂钓⼈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明垂钓。探索建⽴垂钓⼈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建⽴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便于垂钓个⼈提交登记备案信息。
第四条禁钓区、禁钓期禁⽌垂钓。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于交易获利的垂钓⾏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垂钓的⽔域,包括《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中规定的45个⽔⽣⽣物保护区和各市(州)、县(市、区)渔业⾏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四川省长江流域新建⽴的⽔⽣⽣物保护区⾃建⽴之⽇起纳⼊禁钓区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毗邻市(州)、县(市、区)在规划交界⽔域禁钓区时,应当协调⼀致。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政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1⽇0时⾄6⽉30⽇24时。⽢孜州、阿坝州、凉⼭州、雅安市渔业⾏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候、⽔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钓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禁钓期内,全
省天然⽔域均禁⽌垂钓。
第七条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根鱼竿、⼀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垂钓。循环水处理
第⼋条禁⽌使⽤下列⼯具或⽅法进⾏垂钓:
(⼀)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渔(钓)具和禁⽤⽅法;
(⼆)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河南省汝州市(三)使⽤船艇、排筏等⽔上漂浮物;
(四)使⽤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物饵料、窝料;
(五)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距离。
第九条禁⽌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动物,如若误钓,应当⽴即放回原⽔体。若重点保护⽔⽣野⽣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作。
第⼗条垂钓者每⼈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即放回原⽔广州湾
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即放回原⽔体。列⼊《国家重点管理外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钓获物管理。
元钢第⼗⼀条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即放回原⽔体的钓获物。
禁⽌销售、收购禁捕⽔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为的视为⾮法捕捞。
第⼗⼆条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向举办地所在县(市、区)渔业⾏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数、使⽤⽅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县(市、区)渔业⾏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垂钓⼈员应⾃觉维护垂钓⽔域⾃然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的废弃物,保护⽔域、沿岸⽣态环境。夏奈尔女装
第⼗四条各地垂钓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强化⾃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为。
第⼗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垂钓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处罚。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动物,拒不放回原⽔体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处罚。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本办法第⼋条禁⽌的⼯具、⽅法进⾏垂钓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处罚。
第⼗⼋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处罚。
第⼗九条在禁⽌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民政府渔业⾏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物管理办法》执⾏。
第⼆⼗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2022年3⽉9⽇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4:26: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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