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构成要件、认定时注意问题、刑事责任

⾮法捕捞产品罪的概念、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构成要件、认定时注意问题、刑事责任
⾮法捕捞⽔产品罪的概念定义
⾮法捕捞⽔产品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法捕捞⽔产品罪犯罪构成要件
认定⾮法捕捞⽔产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法捕捞⽔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及量刑
⼀、⾮法捕捞⽔产品罪的概念定义
⾮法捕捞⽔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禁⽤的⼯具、⽅法捕捞⽔产品,情节严重的⾏为。
⼆、⾮法捕捞⽔产品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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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条 【⾮法捕捞⽔产品罪】违反保护⽔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禁⽤的⼯具、⽅法捕捞⽔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2、《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条禁⽌使⽤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法进⾏捕捞。禁⽌制造、销售、使⽤禁⽤的渔具。禁⽌在禁渔区、禁渔期进⾏捕捞。禁⽌使⽤⼩于最⼩⽹⽬尺⼨的⽹具进⾏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销售⾮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使⽤或者限制使⽤的渔具和捕捞⽅法,最⼩⽹⽬尺⼨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渔业⾏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渔业⾏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条使⽤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法进⾏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进⾏捕捞的,或者使⽤禁⽤的渔具、捕捞⽅法和⼩于最⼩⽹⽬尺⼨的⽹具进⾏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渔业⾏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调查处理。
3、《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六⼗三条 [⾮法捕捞⽔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条)]违反保护⽔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禁⽤的⼯具、⽅法捕捞⽔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在内陆⽔域⾮法捕捞⽔产品五百公⽄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域⾮法捕捞⽔产品⼆千公⽄以上或者价值⼆万元以上的;
  (⼆)⾮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产品,在内陆⽔域五⼗公
⽄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域⼆百公⽄以上或者价值⼆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禁⽤的⼯具或者禁⽤的⽅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禁⽤的⼯具或者禁⽤的⽅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禁⽤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玉田县实验小学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法捕捞⽔产品罪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动物和⽔⽣植物,是国家的⼀项宝贵财富。为了加强对⽔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法对⽔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国家⿎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和近海捕捞。在内⽔、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作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捕捞,不得使⽤禁⽤的渔具、捕捞⽅法和⼩于规定的最⼩⽹⽬尺⼨的⽹具进⾏捕捞。急功近利,竭泽⽽渔,⾮法捕捞⽔产品,破坏国家对⽔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因此,必须依法对⾮法捕捞⽔产品的犯罪予以惩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保护⽔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禁⽤的⼯具林、⽅法捕捞⽔产品的⾏为。为了保护⽔产资源,1979年2⽉10⽇国务院公布了《⽔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明确
规定了保护的对象,对捕捞的时间、⽔域、⼯具、⽅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作了⼀系列禁⽌性规定。1979年9⽉13⽇全国⼈⼤常务委员会通过试⾏的《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第11条第2款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物,禁⽌灭绝性的捕捞和破坏。”1986年1⽉20⽇全国⼈⼤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渔业⽣产的领导、管理、监督、养殖业和捕捞业的管理,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987年10⽉14⽇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渔业法实施细则》进⼀步具体划分了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强调了国家对捕捞业实⾏捕捞许可证制度,规定了对⾮法捕捞⽔产品的具体处罚⽅法。
所谓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定的范围,禁⽌所有渔业⽣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某种渔业⽣产作业的区域。
所谓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业⽣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定期限。
所谓禁⽤的⼯具,是指禁⽌使⽤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尺⼨的渔具。所谓禁⽤的⽅法,是指禁⽌采⽤的损害⽔产资源正常繁殖、⽣长的⽅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罪分⼦往往使⽤禁⽤的⼯具和⽅法,在禁渔区、禁渔期⾮法捕捞⽔产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产资源。
故意⾮法捕捞⽔产品的⾏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法捕捞⽔产品数量较⼤的,⼀贯或多次⾮法捕捞⽔产品的,为⾸组织或聚众⾮法捕捞⽔产品的,采⽤炸鱼、毒鱼、滥⽤电⼒等⽅法滥捕⽔产品,严重破坏⽔产资源的,⾮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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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观要件血浆分离器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认定⾮法捕捞⽔产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贫富差距(⼀)划清本罪罪与⾮罪的界限
人蟒情深1、区分合法⾏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禁⽤的渔具、捕捞⽅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民政府渔业⾏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区分⼀般违法⾏为与犯罪的界限。不具备情节严重的⾮法捕捞⽔产品的⾏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进⾏捕捞,数量不⼤的;使⽤禁⽤的渔具和⽅法捕捞⽔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的规定进⾏捕捞的,属于⼀般违法⾏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政处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
(⼆)划清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法捕捞⽔产品故意的内容是明知⾮法捕捞的⾏为违反保护⽔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是以⾮法占有为⽬的⽽为的秘密窃取的⾏为。因⽽说明了⾮法捕捞⽔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产资源法规⾮法捕捞⽔产品的⾏为,⽽盗窃罪为以秘密⽅法⾮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因⽽在实践中,以⾮法占有为⽬的,在⽔⾯或他⼈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数量的鱼并将其偷⾛,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然⼈⼜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然⼈。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动物以外的所有⽔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五、⾮法捕捞⽔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及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34: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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