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十年禁渔社会公共基础知识

水利局十年禁渔社会公共基础知识
一、为什么要对长江实施禁渔区、禁渔期?
答: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但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的水域环境破坏的越来越严重。目前,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所以实行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迫在眉睫。
二、实施禁渔区、禁渔期有什么意义?
答: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是国家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之举,是保护资源环境的长远之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是国家保护资源环境的战略措施,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有利于保护繁殖亲鱼和幼鱼,恢复渔业资源。二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有利于保护、增殖长江的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环境的平衡,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
钱伯三、设定禁渔区、禁渔期有哪些法律、政策依据?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3.《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4.《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60号);6.《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皖农渔〔2019〕96号)。
四、涉及我县长江禁渔区有哪些?
答:根据《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皖农渔〔2019〕96号)规定,涉及我县全面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主要有:安庆市江豚自然保护区、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安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涉及我县长江干流东至段(86公里含支江、夹江、江套)及其重要支流。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五、长江禁捕期实施期限多久?
答:《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皖农渔〔2019〕96号)规定: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其他水域不同情况,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最迟自2020年1月1日起,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最迟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以及菜子湖(包括长河)、巢湖(包括裕溪河)水域等8个重要支流禁止生产性捕捞,暂定禁渔期10年。禁渔期满后,根据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按国家水生生物资源管理政策决定可否捕捞生产。
(三)其他水域。各地根据水生生物保护实际,需要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的,经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已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的,继续按原有要求执行。
六、那些捕捞行为和捕捞渔具被禁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七、违反规定在禁捕区、禁捕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霍云成
svi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规定在禁捕区、禁捕期从事捕捞活动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九、违反规定在禁捕区、禁捕期使用捕捞渔具的,任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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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府及部门在长江禁捕区、禁捕期有哪些措施?
答:一是落实“清江”“清河”“清湖”责任,强化日常执法,严厉打击“电毒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清理取缔“绝户网”、涉渔“三无”船舶及其非法建造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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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构建专管管结合、人防技防并重的执法格局。
三是开展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形式的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增强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
四是落实退捕渔民补偿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积极开发“护鱼员”等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鼓励退捕渔民组建“护鱼员”队伍,协助开展巡查救护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07: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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