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5—2016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5—2016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东京甩尾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8.31
【文 号】农办渔[2015]60号
【施行日期】2015.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pc104总线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5—2016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铜牌小车手
农办渔[2015]60号
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省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渔业协会、中国远洋渔业协会:
  2015年7月16日,中日第十六次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渔委会”)就2015—2016年度执行《中日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问题达成共识,签署了会谈纪要及相关附件。为做好2015—2016年实施《协定》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渔船进入日本管辖水域作业安排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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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粉末冶金网  (一)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日本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附件1),在许可的作业期间内,日方许可我国进入日本管辖水域的拖网渔船240艘、渔获配额5200吨。2015年1月1日至2月20日为禁止作业期。渔船作业时船间距应保持1500米以上。禁止在作业水域内转载。在作业水域外转载时,应按附件1规定在捕捞日志上记载。
  鱿钓渔船55艘(含3艘辅助船)、渔获配额4141吨,作业时间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入渔申请资料的上报和分工。拖网渔船入渔指标分配工作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拖网渔船的入渔申请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渔船进行捕捞作业的手续和规则》(2008年修订版)的要求,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汇总后,报中国渔业协会。鱿钓渔船入渔指标分配由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负责。
  (三)入渔渔船的日常管理。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按照分工分别做好相关工作,按规定做好2015—2016年我国渔船在日方管辖水域作业的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志、渔获日报、季报通报以及按物种分类的统计工作,保障入渔作业的顺利进行。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季报通报周期为12月至次年2月、3-5月。请各省渔业主管厅局指导渔民严格遵守附件规定的作业条件,并做好违规案件的通报和处理工作。
  二、日方渔船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作业安排及相关要求
  根据《日本国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附件2),在许可的作业期间内,中方许可日方入渔渔船数量为298艘,捕捞配额为9341吨。我部负责日本渔船入渔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并将许可日方入渔渔船的信息
及时提供给中国海警局司令部。
  三、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安排及相关要求
  根据《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资源管理措施》(附件3),在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我国在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渔船数量和渔获量需分别控制在17500艘、166.2万吨以内。根据以往各省渔船在暂定措施水域作业规模的估算,山东省为1165艘船,浙江省12650艘船,江苏省1740艘船,福建省1945艘船。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要求及时报送船名册,并按附件3相关规定做好渔船作业安排及管理工作。
  四、单船有囊灯光围网(虎网)等渔船管理要求
  根据《强化对单船有囊灯光围网(虎网)等渔船的管理》(附件4),各地不得再增加虎网等渔船船数,并尽可能减少此类渔船数量。虎网等渔船尽量远离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东限或中间水域东限作业。为减少虎网等渔船与日本渔船发生纠纷,按照中日民间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的要求,加强对虎网等渔船船长、船员进行的宣传指导。
  五、船非法采捕问题及相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船非法采捕问题,严格执行中日双方达成的附件5的内容。对日方通报的疑似珊瑚船名单,应尽快予以核查,核查属实的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加大对打击船的宣传力度,将相关宣传资料分发给渔民,教育引导渔民不非法采捕。
  六、组织实施《协定》有关要求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定执行工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渔民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防止涉外渔业事件发生。请各省渔业主管厅局根据以上要求,统筹制定2016年实施《协定》的具体办法并部署落实,并加大对非法进入他国领海作业、涂改船名号、套牌船以及外方通报并核查属实的违规渔船的查处力度,在2016年5月底前将2015年《协定》实施有关情况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日本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5年6月1日—2016年5月31日)
  2.日本国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5年6月1日—2016年5月31日)
  3.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资源管理措施
  4.强化对单船有囊灯光围网(虎网)等渔船的管理
  5.非法采捕船问题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8月31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日本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
(2015年6月1日-2016年5月31日)
  一、底拖网渔业
  1.渔获配额
  5200吨
  2.作业许可船数
  240艘(国际吨位324总吨[含324总吨]以下)。
沈氏家族  3.作业水域
  北纬30度40分以北、东经128度以西、东经127度30分以东的东海。
  4.作业时间
  9月16日13时至翌年5月15日,1月1日至2月20日为禁止作业期(日本时间,下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渔时间有调整(在不超过30天的范围内前移或延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报日本国政府后,作业时间也作相应调整。
  5.限制及条件
  网目(浸水收缩后的内径)必须为囊网54mm以上,其他部位65mm以上。另外,囊网长度须在200目以下。
  禁止使用辅助船(运输船、补给船等)。
  不得采捕。另外,采捕的,要迅速送回采捕水域,船内不得持有。
  作业时的船间距保持1500米以上。
  在作业水域捕捞的渔获物及其制品在作业水域内不得转载;在作业水域捕捞的渔获物及其制品在作业水域以外转载时,必须在捕捞日志上记载转载位置、时间、渔获物种类及数量、转载船的船名号和许可证号。
  6.其他
  上述1~5的条件也适用于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今后三年继续研究探讨在渔船上设置VMS的可能性。
  二、鱿钓渔业
  1.渔获配额
  白鱿鱼4141吨。
  2.作业许可船数
  生产船55艘(渔船国际吨位280总吨[含280总吨]以下),辅助船3艘。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51: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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