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丁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例评析

雷某、丁某等⼈⾮法捕捞⽔产品罪案例评析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3⽉,⽯棉县⼈民政府和⽯棉县宰⽺乡⼈民政府先后发布通知,规定2017年秋季禁渔期为9⽉25⽇⾄10⽉31⽇,所有天然⽔域禁⽌⼀切渔事活动。
2017年10⽉27⽇上午,丁某约黄某、彭某、何某到⽯棉县宰⽺乡坪阳村玩耍,后丁某电话邀约雷某⼀只船送他们去⽔上玩。丁某、黄某、彭某、何某在河边汇合,雷某携带特功能⾼效逆变器、微电脑脉冲释放仪、蓄电池、渔具放在渔船上,丁某拿出其携带的两个渔⽹,五⼈⼀起上船。丁某驾船进⼊⽯棉县宰⽺乡坪阳村南侧⼤渡河河道,雷某发现鱼后,指⽰丁某减速。雷某随即接通电鱼设备,将通电鱼竿插⼊⽔中,⼤量鱼类旋即漂浮于⽔⾯,雷某和黄某⽤渔⽹将鱼捞到船中,何某、彭某⽤⼩⽹捞鱼,彭某还⽤⼿机拍摄了视频,在上传播。经四川省⽔产学校专家组通过观看视频、查阅捕鱼船只图⽚等资料,估算认为船体内有电击捕获的翘嘴红鲌250公⽄以上,船体外漂浮⽔⾯上损失的渔获物有400公⽄以上,共造成天然野⽣鱼损失650公⽄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39000元,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58500元,以及其他间接损害。后丁某、黄某、彭某、何某携带少量渔获物离去,剩余渔获物由雷某⾃⾏处置。
计算机毕业论文案发后,上述五⼈⾮法电鱼的视频在⽹上⼤量流传,引起了各单位部门的重视。经⽯棉县公安机关电话
女体解剖图通知,丁某、黄某、彭某、何某于2017年10⽉28⽇先后到宰⽺派出所、新棉派出所投案,雷云于次⽇到新棉派出所投案。2017年10⽉29⽇,五⼈均因涉嫌⾮法捕捞⽔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5⽇被逮捕。五⼈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分别供述了各⾃的犯罪⾏为。另查明,雷某在此之前因⾮法捕鱼并阻碍执⾏,被⾏政处罚过。丁某、黄某、何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缴纳了⽔产资源损失费⽤或罚⾦。
庭审中,雅安市⼈民检察院认为,雷某、丁某、黄某、彭某、何某互相伙同,在禁渔期内使⽤禁⽤⼯具捕捞⽔产品的⾏为,应以⾮法捕捞⽔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雅安市⼈民检察院认为,雷某系主犯,丁某、黄某、彭某、何某系从犯。关于⾃⾸,雅安市⼈民检察院认为雷某避重就轻,未如实交代渔获物的数量与下落,不认定雷某构成⾃⾸,丁某、黄某、彭某、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认为为⾃⾸。网络市场营销
【辩护意见】
本律师作为丁某的辩护⼈,为彻底弄清案情,到雅安市中级⼈民法院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卷宗资料和证据材料,并前往⽯棉县看守所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丁某,听取了被告⼈的辩解。辩护意见具体如下:雷某等⼈⾮法捕捞的⽔产品均已经不存在,经过专家组分析得出的结论未必准确,本案中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与5名被告⼈的供述亦均由较⼤的出⼊,专家组认定的依据主要是通过视频观看,与正
常⼈观看得出的结论差距巨⼤,其通过观看视频就得出结论,采取的标准不科学,得出的结论也不是确定性结论,该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另外,本律师赞成公诉机关的意见,将丁某认定为⾃⾸,丁某⾃愿认罪,同时也属于从犯、初犯,⾃愿缴纳了⽔产资源损失费,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缓刑。
【判决结果】
雅安市中级⼈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27⽇,被告⼈丁某邀约黄某、彭某、何某到⽯棉县平阳村玩耍。下午1时许,丁某电话邀约雷某⼀船只玩,雷某向其堂兄借船只并带上电瓶、捕鱼机、渔⽹前往,丁某等四⼈在河边等候。雷某说给⼤家烧(电)鱼吃,丁某拿出两张⽹,五⼈⼀起上船,丁某驾驶船只进⼊⽯棉县宰⽺乡平阳村南侧⼤渡河道,雷某发现鱼后,指⽰丁某减速⾏驶,雷某随即接通电源,将通电⽵竿插⼊⽔中,⼤量的翘嘴红鲌等鱼类被电击浮出⽔⾯,雷某和黄某⽤渔⽹将鱼捞到船中,何某、彭某⽤⼩
⽹捞鱼,彭某还⽤⼿机拍下了视频在上传播。
雅安市中级⼈民法院认为,雷某⽆视法律规定,违反国家保护⽔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在禁渔期采⽤禁⽤的电击⽅式在⼤渡河⽔域捕捞野⽣鱼类,其⾏为构成⾮法捕捞⽔产品罪,丁某、黄某、彭某、何某明知雷某携带电鱼⼯具仍然⼀同上船,在雷某电击捕鱼期间,丁某按雷某指⽰驾船,黄某、彭某、何某参与捞鱼,彭某还拍摄视频在上传播,丁某、黄某、彭某、何某构成⾮法捕捞⽔产品罪。五被
告系共同犯罪,雷某提起⾮法捕捞⽔产品的犯意,主动提供电击捕鱼设备,并积极实施电击捕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系主犯。丁某、黄某、彭某、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五被告⼈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为,均认定为⾃⾸,可从轻处罚。雷某在此之前因⾮法捕鱼并阻碍执⾏,被⾏政处罚,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丁某、黄某、何某主动缴纳⽔产资源损失费⽤或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性,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雷某犯⾮法捕捞⽔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丁某犯⾮法捕捞⽔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被告⼈黄某犯⾮法捕捞⽔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被告⼈彭某犯⾮法捕捞⽔产品罪,判处罚⾦3万元;被告⼈何某犯⾮法捕捞⽔产品罪,判处罚⾦3万元。因变量
【案例评析】
⽔产资源,包括⽔⽣动物和⽔⽣植物,是⼈类的宝贵财富。国家通过⽴法对⽔产资源繁殖、养殖、捕捞等⽅⾯做了具体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条规定,禁⽌使⽤炸鱼、毒药、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法进⾏捕捞,禁⽌在禁渔区、禁渔期进⾏捕捞。《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规定:“违反保护⽔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禁⽤的⼯具、⽅法捕捞⽔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专家组意见是否应当予以采信?
专家组系通过船体、鱼密度等算出渔获物重量。事发时,被告五⼈并未对渔获物称重,事发后,渔获物已被吃掉、倒掉等,并⽆实物,庭上,被告⼈⼀度也对渔获物的数量、种类有不同的意见。
四川省⽔产学校专家根据彭某拍摄的视频判断,船体内主要是翘嘴红鲌,还有少量的鲢鱼及鳙鱼,由于鲢鱼及鳙鱼价值较低,在计算船体内渔获物重量时,没有将鲢鱼和鳙鱼的重量计算在内。
同时专家组根据⽯棉县公安局提供的嫌疑⼈使⽤的捕捞船照⽚监测数据,渔船船体整体长6.03⽶,⾼0.6⽶,装鱼的鱼仓长2.5⽶,⾼0.5⽶,鱼仓为梯形结构,顶宽1.3⽶,底宽0.5⽶,通过计算鱼仓的体积(1.125⽴⽅⽶)和鱼⽔混合物的体积(0.4375⽴⽅⽶)及渔获物占鱼⽔混合物的⽐例,专家分析论证,得出渔获物的体积占鱼⽔混合物的⼀半,为0.21875⽴⽅⽶,再加上淡⽔鱼密度计算取平均值1.2吨1⽴⽅⽶,得出渔获物质量
在250公⽄以上。湖⾯上损失的渔获物在400公⽄以上,共计在650公⽄以上,按每公⽄20元计算,鱼类直接经济损失为39000元,间接经济损失公式:鱼类资源总损失=直接经济损失(40%总损失)+间接经济损失(60%总损失)。本案鱼类资源总损失=直接经济损失/40%。即鱼类资源总损失=39000/40%=97500元,间接经济损失为
高中历史教学案例97500×60=58500元。
雅安市中级⼈民法院认为,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进⾏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本案中,四川省⽔产学校虽然不是鉴定机构,但其专家具有⽔产⽅⾯的专门知识,其出具的意见可视为有专门知识的⼈进⾏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专家组依据其专业知识,通过观看视频,查看船只,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综合分析、评估,认定。其认定依据充分,计算⽅法科学,可以作为被告⼈电击捕鱼造成损
失的参考。
关于本案雷某是否构成⾃⾸的问题,公诉⼈认为雷某避重就轻,没有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但雷某辩护⼈认为雷某供述了电击捕鱼的事实,系⾃⾸。⾃⾸要件中的如实供述⾃⼰的罪⾏,是指如实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中,雷某⾃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携带电鱼设备在⼤渡河电击捕鱼的事实,构成⾃⾸。最终,雅安市中级⼈民法院采纳了雷某辩护⼈的该辩护意见。
关于本案中对被告⼈适⽤缓刑的意见,雅安市中级⼈民法院认为,五被告⼈采⽤电击捕鱼的⾏为,严重破坏了⽣态环境,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符合缓刑条件,因此不予⽀持。
【结语和建议】
⼤⾃然是⼈类赖以⽣存和发展的基础,⽣物多样性是⼤⾃然赐以⼈类的宝贵财富。因此,法律法规设定了禁渔期、禁渔区,禁⽌使⽤禁⽤的⼯具和⽅法捕捞⽔产品,以保护⽔⽣物的正常⽣长繁殖,保证⽔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雷某等⼈在重点江河流域-⼤渡河的禁渔期采⽤国家命令禁⽌的电鱼⽅法⾮法捕捞鱼类,不但直接造成了野⽣鱼类的⼤⾯积死亡,更长远的影响在于,电流对鱼类的性腺造成破坏,导致其不育,造成对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甚⾄会导致某些鱼类种因为没有繁殖能⼒⽽逐渐消亡。同时,电鱼还会对鱼的天然饵料,如天然⽔域中栖息的浮游⽣物、午极镇动物造成伤害致死,当鱼类的⾷物链遭到破坏后,将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连锁的毁灭性破坏。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希望所有的⼈们都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千万不要抱有侥幸⼼理!
>木板削削削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57: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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