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信号检测与估计理论27号),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本省实施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1灯影组
(-)使用电瓶、逆变器等装置电鱼;
(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渔法进行捕捞
(三)使用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值70%以下的网具捕捞。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特别严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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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炸鱼、毒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二)使用发电机、电容等装置电鱼;
(三)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
(四)使用快艇进行捕捞;
(五)使用“三无”船舶进行捕捞;
(六)使用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值50%以下的网具捕捞。
第二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进行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未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二)故意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
(三)标写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证书;
(四)标写其他合法渔业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其他渔业船舶证书;
(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渔法实施捕捞;
(六)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金额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
(七)在禁渔区、禁渔期实施捕捞;
(八)使用快艇进行捕捞。
第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捕捞许可证作业场所核定为内陆水域的船舶在海洋捕捞;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
(三)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渔法捕捞;
(四)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值的网具捕捞;
(五)同时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场所、作业类型、作业时限、渔具数量等的两项以上规定。
第四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进
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造成严重后果”:
(一)所投放物种可能在自然生态系统中自行繁殖和扩散,明显影响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当地生物多样性;
(二)所投放外来物种可能会破坏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和完整性,危害动植物多样性,影响遗传多样性;021导弹艇
(三)所投放物种造成开放水域种质资源污染。
短一些再短一些第五条实施渔业行政处罚,在根据本基准裁量具体处罚额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数额乘以0.3().5的系数计算,但最终处罚数额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数额乘以1.31.5的系数计算,但最终处罚数额不得高于法定幅度上限;认定有减轻处罚情形的,降低相应层级处罚。
第六条相关法律条款已经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吊销证照等类型行政处罚内容的,本基准不做重复表述,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涉海渔业行政处罚事项实施裁量一般按照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执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文件规定自行制定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基准下列用语的含义: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以及保护区所涉湖泊,是指本省确
定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重点水域以及国家、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所涉及的湖泊;
(二)其它内陆水域,是指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以及保护区所涉湖泊以外的其它内陆水域;
(三)“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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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基准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苏海法〔20184号)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3:18: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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