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市场之操纵证券市场罪处罚案例分析

敬畏市场之操纵证券市场罪处罚案例分析
本期笔者要分析的案例是关于操纵证券市场⾏为的刑事违法案例,以下案例涉及的刑事违法⾏为发⽣在2012年5⽉⾄2013年1⽉期间,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适⽤2005版《证券法》和2017版《刑法》进⾏规制,具体结合如下案例进⾏法律规定变化的梳理,便于投资者明晰最新的法律规定,并能够了解⽬前关于证券交易类的⼀般违法及刑事违法的规制新趋势。
⼀、案件内容
唐某1等操纵证券市场案—不以成交为⽬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额申报、撤单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唐某1,男,汉族,
被告⼈唐某2,男,汉族,
林达尔均衡被告⼈唐某3,男,汉族,悬臂梁挠度计算公式
2012年5⽉⾄2013年1⽉,被告⼈唐某1伙同被告⼈唐某2、唐某3,利⽤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不以成交为⽬的,频繁申报、撤单或⼤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与申报相反的交易。其间,先后利⽤控制账户组⼤额撤回申报买⼊“XX实
业”“XX银泰”股票,撤回买⼊量分别占各股票当⽇总申报买⼊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为0.9亿余元⾄3.5亿余元;撤回申报卖
出“XX发展”股票,撤回卖出量占该股票当⽇总申报卖出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1.1亿余元,并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为,违法所得共计2581.21万余元。唐某3在明知唐某1存在操纵证券市场⾏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某1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案发后,唐某1、唐某2、唐某3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审期间,唐某1检举揭发他⼈犯罪⾏为,经查证属实。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XX中级⼈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法律效⼒。
法院认为:被告⼈唐某1、唐某2、唐某3的⾏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1、其中:唐某1、唐某2违法所得数额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3属于“情节严重”。
2、在共同犯罪中,唐某1系主犯,唐某2、唐某3系从犯。唐某1、唐某2、唐某3均具有⾃⾸情节,唐某1具有⽴功表现。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1、唐某2减轻处罚;对唐某3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缓刑。
3、据此,依法以操纵证券市场罪
(1)判处被告⼈唐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并处罚⾦⼈民币⼆千四百五⼗万元;
(2)判处被告⼈唐某2有期徒刑⼀年⼋个⽉,并处罚⾦⼈民币⼀百五⼗万元;
(3)判处被告⼈唐某3有期徒刑⼀年,缓刑⼀年,并处罚⾦⼈民币⼗万元。
三、结合上述案例材料与判决结果进⾏法律分析:
国民生产总值平减指数1、2005版《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4种禁⽌操纵证券市场的⾏为,即3种具体⾏为,1种兜底⾏为。3种具体⾏为分别为(1)利⽤资⾦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案涉股票,操纵证券交易量或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串通,进⾏“对倒”交易,影响证券交易量或证券交易价格;(3)利⽤⾃⼰控制的账户组进⾏⾃我交易,影响证券交易量或证券交易价格。兜底⾏为即以其他⼿段操纵证券市场⾏为,证券交易过程中,违法者为了⾮法利益总是会采⽤五花⼋门的⼿段进⾏操纵证券市场的⾏为,因此法律不能以列举的⽅式穷尽违法⾏为,通过兜底的⽅式进⾏规制,但基于法律的可预测性特点,被兜底的违法⾏为的危害性必须等于或⼤于已列明的⾏为。上述案件材料中被告⼈采取的操纵证券市场的⾏为即属于以其他⼿段操纵证券市场,被告⼈采⽤频繁申报、撤单或者⼤额申报等⽅式操纵市场,⼀般在证券交易中申报或撤单是正常的交易⼿法,但本案中被告⼈不以成交为⽬的,其⽬的在于让市场其他交易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其可以通过反向交易获取⾮法利益,⼀般申报的⾦额对于单个交易证券来说都⽐较⼤,⾜以导致该证券的异常波动。
2、2017版《刑法》第182条,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该罪名的量刑分成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案例材料中被告⼈的⾏为,根据2019年7⽉1⽇实施的《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通过⼤额申报再⼤额撤回⽅式操纵证券市场,被告⼈先后利⽤控制账户组⼤额撤回申报买⼊“XX实业”“XX银泰”股票,撤回买⼊量分别占各股票当⽇总申报买⼊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为0.9亿余元⾄3.5亿余元;撤回申报卖出“XX发展”股票,撤回卖出量占该股票当⽇总申报卖出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1.1亿余元,并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为,违法所得共计2581.21万余元。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之第六项规定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千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本应对被告⼈唐某1量刑应当在5年以上,但唐某1有⾃⾸情节及⽴功表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将量刑调整为5年以下,唐
西太平洋某2系从犯也可适⽤减轻处罚,唐某3属于从犯且在本案中属于“情节严重”,可以适⽤缓刑。对于被告⼈判处的罚⾦刑的⾦额应当说是罚当其罪的,被告⼈唐某1的违法所得是2581.21万余元,对其判处罚⾦2450万。
3、⽐较2020版《刑法》第182条和2017版《刑法》第182条的最⼤区别是前者列举了6项操纵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为,
⽐2017版多了3项,分别增加了(1)不以成交为⽬的,⼤量或频繁虚假申报买⼊或卖出证券、期货合约⾏为,就是本案的犯罪形态。(2)利⽤虚假信息或不确定的重⼤信息,诱导投资者卖出或买⼊。(3)对证券、证券发⾏⼈、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可见,对于证券犯罪的规制法⽹是愈加严密。且2020版《刑法》第182条第⼀款第⼆、第三项中的结果形态已被删除,即只要被告⼈⾏为达到“情节严重”就可以⼊罪,不需要评价被告⼈的犯罪⾏为实际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实质影响。⽬前2020版《刑法》已于2021年3⽉1⽇⽣效。
总之,⽬前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交投都⽐较活跃,动辄千亿、万亿的成交量,散户与机构资⾦越现雄厚,操纵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帽⼦虽然很⼤,但如果带着⾮法获利的⼼和采取虚假或诱导等违法⾏为,这顶帽⼦⼀不⼩⼼就戴上了。
服务器技术
附注法条:
1、《刑法》第⼆⼗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塑机螺杆的选择
2、《刑法》第六⼗七条 【⾃⾸】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犯罪嫌疑⼈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轻处罚。
3、《刑法》第六⼗⼋条 【⽴功】犯罪分⼦有揭发他⼈犯罪⾏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44: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9923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操纵   被告   证券市场   证券   处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