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比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药品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发改价格[200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赵盼儿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  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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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第七条  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平均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费用等。
第八条  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在单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剂型之间价格的差额或比值。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中成药剂型,以相同日服用数量为前提计算剂型差比价。常用剂型差比价见附表一。
        第九条  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由于规格(包括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品性状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一)本规则所称含量,是指一种药品制剂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份的数量。
(二)本规则所称装量,是指单位容器内药品制剂的容量。
(三)本规则所称重量,是指最小计量单位的药品的重量。
(四)本规则所称包装数量,是指零售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药品制剂数量;零售包装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
(五)本规则所称药品性状,是指药品制剂的物理特性或形态。
第十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含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鼠咬热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7。两种以上有效成份的含量变化幅度,以有效成份的市场平均价格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非整倍数关系的含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1.7log 2 X   (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含量÷代表规格品含量)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的输液,暂不适用上述含量比价。
第十一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装量或重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
非整倍数关系的装量(重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1.9244uu log 2 X (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装量或重量÷代表规格品装量或重量)
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10
ml以上的,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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