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宣传片或中留有已离职员工的信息,已离职员工能否要求删除?

公司的宣传片或中留有已离职员工信息,已离职员工能否要求删除?
deadpixeltest李倩在一家商务公司担任行政专员职务,工作多年后考虑换个平台获得更好发展,于是在2019年11月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双方很快就办结了离职手续,公司也将工资等费用结清。
2020年5月,李倩发现商务公司对外的宣传片中还保留有长达三秒的自己的特写镜头, 同时在公司的介绍图片中,还保留有自己接待客户的照片,包括姓名、电话号码、简历等相关介绍。李倩认为,自己已经从该商务公司离职,公司就应当对自己的信息进行删除,不能继续使用
于是李倩委托律师向商务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公司立即对视频中出现的李倩镜头以及上有关李倩的镜头和照片进行删除,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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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接到律师函后感到很困惑,公司宣传片是在2018年年初为了提升整体形象而拍摄的,而李倩当时是公司员工,镜头里有她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李倩在拍摄以及在职期间也没有提出异议;而公司上李倩接待客户的照片,也是因为李倩作为行政专员,接待客户是职责所在,照片是当年李倩工作时的照片,公司用于整体宣传,并没有丑化李倩的形象。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侵权,拒绝删除视频片段、照片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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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白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因此员工视频影像、照片、电话及简历信息等均属于员工的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若使用李倩的个人信息,需要征得李倩的同意,而本案中李倩在职时并没有就公司宣传片、网上照片和简历信息等提出过异议,则可以视为李倩同意使用,但是李倩离职后,不同意公司再继续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也是李倩应有的权利。
员工的视频影像及照片除了是个人信息外,也属于员工的肖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在公司就使用员工肖像权问题签订协议进行使用期限约定的问题上,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李倩和公司之间没有就个人肖像和个人信息的使用方面达成协议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李倩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删除与自己有关的个人信息。若李倩要求公司删除而公司拒绝,
同时能够证明公司使用了她的个人信息获得利益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
生活小贴士
1.公司使用员工的肖像或个人信息,同样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员工若没有与公司确认同意公司使用,可以要求公司停止使用或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如果员工考虑到自己正在公司上班而不介意或碍于情面不愿提出反对的,也可以在离职后随时要求公司删除与自己有关的肖像和个人信息。
2.不少公司为了对外宣传,会拍摄宣传片或设计,在宣传片和网站上会有员工的形象和信息出现,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肖像和个人信息使用协议,由员工确认公司因内部管理或自媒体外部宣传需要而使用员工的肖像或个人信息,员工同意且无偿许可公司使用。公司也可以考虑与员工明确使用的期限,避免员工离职后要求公司删除信息而造成公司的不便。
法律速递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
、、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病菌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56: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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