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孙丽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孙丽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16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辛吉雁马立娜吴浩松 
【审理法官】辛吉雁马立娜吴浩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孙丽丽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孙丽丽 
【当事人-个人】孙丽丽 
【当事人-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德斌黑龙江龙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德斌黑龙江龙骁律师事务所  酒石酸钠
【代理律师】刘德斌 
【代理律所】黑龙江龙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被告】孙丽丽 
【本院观点】endostar《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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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新华保险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结合举示的证据,可以认定本案纠纷系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此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错误为由,驳回新华保险公司起诉错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807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信息监控系统【更新时间】2022-09-22 03:13:53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并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按件收取仅为10元。新华保险提起的该案诉讼,系孙丽丽在为其工作时为了个人利益,超越工作权限,违反相关规定,致使其受到损失达10708474.95元。双方之间的争议已不适宜适用劳动争议予以解决,新华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孙丽丽提起侵权纠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新华保险公司提起的该案诉讼,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华保险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新华保险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新华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8079号民事裁定,依法审理本案纠纷。事实与理由:新华保险公司与孙丽丽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孙丽丽在新华保险公司为了获取业绩提成,编造保险合同利益,故意欺骗客户造成客户投诉。新华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为客户办理全额退保手续,并支付利息。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新华保险公司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孙丽丽的行为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施了对新华保险公司的侵权行为,因此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2.本案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前置程序。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孙丽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民终16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
滨市道里区田地街某某君和大厦某某。
     负责人:赵登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黑龙江龙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丽丽。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丽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8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新华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8079号民事裁定,依法审理本案纠纷。事实与理由:新华保险公司与孙丽丽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孙丽丽在新华保险公司为了获取业绩提成,编造保险合同利益,故意欺骗客户,造成客户投诉。新华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为客户办理全
额退保手续,并支付利息。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新华保险公司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孙丽丽的行为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施了对新华保险公司的侵权行为,因此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2.本案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前置程序。
原告诉称     新华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孙丽丽赔偿新华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0708474.95元;2、孙丽丽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并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按件收取仅为10元。新华保险提起的该案诉讼,系孙丽丽在为其工作时为了个人利益,超越工作权限,违反相关规定,致使其受到损失达10708474.95元。双方之间的争议已不适宜适用劳动争议予以解决,新华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孙丽丽提起侵权纠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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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耳鼠对于新华保险公司提起的该案诉讼,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华保险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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