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比较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比较
答复: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仲裁机构,需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协议示范条款制定仲裁协议,但会产生仲裁较高、仲裁期限较长及由仲裁转为诉讼的问题。
润叶
对比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简介
——各有优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而且是世界上最繁忙的仲裁机构,其具有如下特点: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地方政府;高水准、全球化的仲裁员队伍;与国际接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执行的全球化加入;仲裁程序快捷高效;仲裁费用合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机构设在香港,由香港主要的商业及专业人士组成,是亚洲解决争议的中心。以UNCITRAL仲裁规则为基础,当事人有很大地自由自行约定和设计仲裁程序,其具有如下特点:认同亚洲的调解与和解的传统,并拥有混合东西方精华的技巧;地理位置方便,拥有良好的食宿,交通,通讯服务;汇集了众多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以支持争议的解决;严格地以英国法律为基础;执行的全球化。
2.适用法律及规
—都以UNCITRAL为蓝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
《香港仲裁条例》、《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规则》
3.受案范围
——无实质差别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包括: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国内争议案件。
不可裁事项:婚姻家庭纠纷;应当有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的纠纷,有行政部门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能仲裁)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包括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擅长于电子交易仲裁、半导体知识产权仲裁、香港/亚洲域名争议和在线仲裁、海事小额索赔及书面仲裁、商业/社区/家庭/建筑调解。
不可裁事项:由于欺诈涉及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权的有效性或侵权的争议事项等。
4.仲裁协议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各不相同,应重视
示范条款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示范条款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分会(仲裁中心),按照仲裁申请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地规则:t800碳纤维
“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本地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usr
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均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
* 仲裁员人数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语言为[ ](选择语言)。”
注︰(* 可约定可不约定)
按UNCITRAL规则仲裁:
“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争执或索偿,或违约、合同的终止或有效无效,均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按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但可作下述修改。
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地点在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只用一名仲裁员仲裁。”(注︰*如果用三名仲裁员,这句话需要修改。)
如果仲裁使用的语言有可能成为问题,在合同中写入下面一句话亦可能有所帮助:“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
5.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独立性
《仲裁法》仲裁协议无效的三种情形:(1)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承认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条例》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须满足以下条件:(1)仲裁协议是书面的;(2)仲裁协议是处理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的协议;(3)这种争议与一个确定的法律关系有关,可能是合同,也可能不是合同;(4)争议是能用仲裁方法解决的事项;(5)根据可适用的法律,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有法律能力的;(6)根据双方当事人制定的法律或根据裁决作出地所在国的法律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承认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一优推广6.仲裁地、仲裁管辖地及仲裁管辖原则
——仲裁地不同引起的仲裁成本会有所不同
仲裁地: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委员会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仲裁管辖地:北京/上海/深圳/重庆/天津
仲裁管辖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行使仲裁管辖权
仲裁地: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仲裁地为香港。
仲裁管辖地:香港
仲裁管辖原则:仲裁庭可参酌案件情况,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地点开庭。当事人自愿原则: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行使仲裁管辖权
7.对仲裁协议/管辖权的异议及放弃异议
——都有放弃异议制度,具体规定有区别。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未按本规则(包括仲裁协议)的规定或其引发的要求行事,但仍继续参与仲裁而不立即提出异议的,视为已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8.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情形
驳回起诉
《仲裁法》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搁置争议,中止诉讼
《香港仲裁条例》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未进行实质答辩前以仲裁协议为理由提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如法院或大法官认为并无充分的理由支持该争议可无须按照协议提交仲裁,以及认为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律程序开始时就一直依然准备和尽力作出任何能使争议提交仲裁的努力时,可作出将法律程序搁置的命令。
9.仲裁程序
申请仲裁-案件受理-答辩与反请求-仲裁员及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回避和替换-开庭通知-开庭审理-证据-裁决。
本地规则:仲裁申请-代表-聆讯-证人-语言-保证金-裁决。
机构规则:仲裁申请与通知-对仲裁通知的答复-仲裁员及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替换-证据与审理-审理终结-裁决。
UNCITRAL规则:仲裁程序包括通则,仲裁地点,语言,要求书,答辩书,对要求或答辩的修改,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证据和审理,临时性保护措施(包括对构成争议标的物的货物的保全措施),审理终结,裁决。
10.仲裁审理方式
——相同
口头审理、书面审理,一般不公开
口头审理、书面审理,一般不公开
11.仲裁语言、仲裁员人数、仲裁员资格、仲裁员任命及仲裁庭组成制度
仲裁语言:中文/英文/其他
仲裁员资格:《仲裁法》作了明确规定
仲裁员人数: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任命及仲裁庭组成:当事人选定和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语言:中文/英文/其他
仲裁员资格:没有法定资格
仲裁员人数:
    本地规则:仲裁庭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进行。
    机构规则:当事人为约定仲裁员人数,由仲裁中心理事会决定一名或三名仲裁员。
UNCITRAL规则L:当事人为约定仲裁员人数,指定三名。
仲裁员任命及仲裁庭组成:当事人选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制定和法院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承担。部分仲裁员或公断人被撤职时,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指派替补仲裁员或公断人;如果独任仲裁员被撤职,则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申请直接委任一名独任仲裁员。
12.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
燃油管13.证人拒绝作证情形
无明文规定,但可依据《仲裁法》规定向证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法院根据民诉法规定决定是否证据保全。
仲裁庭无权强令证人作证,可由当事人或仲裁庭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发出传票勒令证人出庭作证。
14、作出裁决的期限
仲裁程序的裁决期限
(一)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简易程序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
无做出裁决期限规定,取决于仲裁庭审理
15.仲裁裁决的效力
一裁终局,不可向法院申请上诉,但可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一裁终局,符合条件(双方同意请求变更裁决及未订立不可上诉协议)可向法院申请上诉。
当事人可在收到仲裁裁决后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6.仲裁裁决的执行
纽约公约缔约国相互承认与执行,非纽约公约缔约国可根据双边互惠协议承认与执行。平遥地震
纽约公约缔约国相互承认与执行,非纽约公约缔约国可根据双边互惠协议承认与执行。
17.仲裁法律适用
程序问题—适用仲裁地法
实体问题—意思自治
程序问题—适用仲裁地法
实体问题—意思自治,但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善良的、合法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48: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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