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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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5.10
【字 号】乐政发〔2020〕33号
【施行日期】2020.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王友琴正文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县人民医院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
积极性,发挥财政体制的杠杆作用,理顺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增强乡镇(街道)财力,保障基本支出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事权与财力相匹配。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财政支出的范围和责任,以事权合理界定市、乡镇(街道)财力和收入,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市级各部门不得随意下压事权、摊派支出,增加基层负担,对新增事权负担项目和调整乡镇(街道)负担机制的,须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
  (二)坚持总体与局部相均衡。根据乡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力度,实现财力均衡发展。
  (三)坚持增收与激励相挂钩。优化乡镇(街道)财力增长与税收增收挂钩机制,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坚持预算与绩效相统一。严格按《预算法》要求,依法科学编制预算,加强预算执
行管理,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体制形式
  我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以下两种形式:各乡镇(柳市镇、虹桥镇除外)人民政府和翁垟街道、白石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办事处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支出切块、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办事处参照部门编制综合财政收支预算。
  三、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划分。
  1.乡镇级财政参与分成收入范围:税务分局在辖区内征收的各个税收(不包括上缴中央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乡镇级财政不参与分成收入范围:金融保险、各类国有企业、市属行政事业等单位缴
纳的税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缴纳的税收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另行奖励,不参与分成)。
  (二)支出责任界定。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支出具体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其他需乡镇财政保障的支出等。
  (三)收入基数核定。
  按照乡镇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以上年收入决算数为收入基数。
半衰期
  (四)支出基数核定。
  按照各乡镇实有在编在职人数等现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基本情况,结合市级部门预算测算定额,计算确定各乡镇支出基数。
  1.人员经费。行政在职(含依照、参照行政人员)、离退休人员、行政退职、精减、遗
属等人员经费参照市级部门预算标准核定。全额事业编制人员:第一类镇按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核定;第二、三类乡镇参照市级部门预算标准核定。差额事业编制人员:第一类镇按每人每年10万元的标准核定;第二、三类乡镇按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核定。集体事业编制人员经费按每人每年8万元标准核定。乡镇(街道)干部经济待遇补贴按在职人数核定,第二、三类乡镇(街道)年度考绩奖基数部分由市财政专项补助。
  2.公用经费。公用经费依据编制人数分类定额核定,第一、二、三类乡镇行政人员分别按每人每年1.4万元、1.5万元、1.7万元标准核定;第二、三类乡镇事业人员按每人每年1.4万元的标准核定。
  3.市财政按规定拨付各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
  4.支出预算核定后,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内人员调动、大中专毕业生招考录用增员、自然升档晋级增资等由乡镇财政调剂解决。
  (五)超收分成政策。
李文和案  第一类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增长率在当年市人代会通过
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镇按5:5比例分成;超出部分按80%返还奖励。
  第二类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增长率在当年市人代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镇按4:6比例分成;超出部分全额返还奖励。
  第三类乡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增长率在当年市人代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乡镇按2:8比例分成;超出部分按1.2倍返还奖励。
  (六)其他结算事项。
ZHOULIAN  1.城市建设维护税专项分成。市财政所得部分先提取20%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后,返还40%用于城镇管理和环境卫生等支出,乡镇环卫、原城管人员经费在城建税专项分成中结算。
  2.生态补偿资金。第三类乡镇根据辖区地域面积和总人口数核定。具体办法为根据辖区地域面积每平方公里补助3000元,再根据辖区人口数量每人补助15元。
  3.社会化征管。出租房产税收分成,乡镇(街道)代征的出租房产税收实行总量分成,按当年度体制收入扣减代征手续费后100%分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专项奖励。对存量用地指标解决新办企业用地的,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奖励给乡镇,第二年奖励80%,第三年奖励60%(3、4两项适用参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街道)。
  5.乡镇社会发展经费。每年安排6000万元社会发展经费,按照综合治理、三改一拆、四边三化、重点工程任务数、面积数、完成率等相关因素,采用因素法合理分配,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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