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调研简述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调查情况
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指导思想应是实现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以无害化为核心,资源化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条件,减量化是目的。一个垃圾焚烧厂是否成功?第一要看是否做到了无害化,即它的焚烧炉污染排放物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要看是否做到了减量化,只有焚烧处理后,重量减少到25%,体积减少到5~10%,才算真正做到了减量化。第三要看是否做到了资源化,只有在对垃圾进行综合治理后,如垃圾焚烧热能发电,废渣中金属回收,废渣制砖作建筑材料,臭气吸进焚烧炉燃烧,污水作为冷却废渣水循环,少量无用污水经污水处理合格后排放。垃圾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后,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支持了企业生存和发展,再加上政府优惠政策,企业才有光明前途。
一、项目背景
    据统计,我国人均生活垃圾年产量为440kg,且每年以8-10%的速度在递增,大量的垃圾被运到城郊裸露堆放,已成为公害。全国历年垃圾堆存量已高达60亿吨,堆占耕地5亿m2,直接经济损失达80亿元。因此,垃圾滋生已成为我国继能源、交通、产业三废之后又一重大困难,形势严峻,刻不容缓。目前我国城市已发展到660个,城镇人口2.6亿,按每人每年产
生440kg垃圾计算,则产生垃圾量为1.14亿吨,是可以使100万人口的城市覆盖1米。但另一方面,假如将其全部利用,则相当于1340万吨石油的能量,可见垃圾处理对我国来讲,意义更重大。   
    根据我国大中城市垃圾热值均在800kcal/kg~1500kcal/kg,这些垃圾均能自燃,均能发电。燃烧1吨城市生活垃圾可发电300~400kw。而且垃圾焚烧处理后的灰渣呈中性,无气味,不会引发二次污染,且体积减少90%,重量减少75%以上,明显减容减量。
    二、政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宗修英
第四章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第五章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四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
虚拟时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五章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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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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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规范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农业科技网络书屋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
二、废渣、废水(液)废气
2.8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
电力、热力
1.产品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100%
6、《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
第二章第六条(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8、《国家计委、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基础[1999]44号)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也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其中由国家审批建设规模达3000千瓦以上的大中型可再生能
源发电项目给予2%财政贴息,中央项目由财政部贴息。”
“三、对利用国产化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有关银行将优先安排贴息贷款,还贷期限经银行同意可适当宽限。”
“四、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并网发电的建设项目,在电网容量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项目法人应取得与电网管理部门的并网及售电协议。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并网意向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出具并网承诺函。”
9、《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
    “三(四)政府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以及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配套政策扶持,包括: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对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六)各级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或用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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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56: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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