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2.08.11
隐面人
【文 号】
【施行日期】199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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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关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
  根据修订的《关税条例》有关审定完税价格的规定,我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办法》已以海关总署第33号令发布。现对《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第四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其中,“特殊经济关系”是指署税[1991]844号《关于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通知》中规定的各种关系;“相互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是指成交双方对进口货物的出让和使用规定有影响成交价格的限制和条件,例如规定卖方在同意以某一价格向买方
出售货物时,要求买方必须同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将进口货物的价格与买方向卖方出售的其他货物的价格挂钩,或双方按同样比例对各自出售的货物降价,或卖方低价向买方出售货物,买方用其他经济利益对卖方予以补偿或返回部分利润所得等。
  二、《办法》第八条关于“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的规定中所说“合理方法”,是指按构成该项进口货物的下列成本总和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
  (1)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
  (2)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所获得的平均利润(含销售所必须的费用);
  (3)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项费用。
  三、《办法》第十八条关于进口货物运费计算问题,在实际执行中,对于空运进口货物,有实际支付运费的,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的运费计算完税价格。考虑到航空运费较高的情况,对运费超过货价的百分之十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提出申请的,经海关批准可按货价的百分之十五计算运费。
  对于某些客商随身携带的进口货物,如确实未支付运费、保险费的,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不必另行估定计入。
  以FOB边境口岸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均按货物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一估定运保费计入完税价格。
  四、海关按《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进口货物确定完税价格时,如纳税义务人提出异议,并能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实际成交价格确实低于海关确定的估价,经海关审核后,可由海关批准按其申报价格征税。海关批准的权限和程序按总署关税司制定的《关于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工作制度》中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我署1989年1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1991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同时废止。
afb1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防止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藉以偷税、逃税的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视卡软件 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第三条 海关估价运用的价格,为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认定的该项货物的价格。
  特殊贸易形式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贸易形式按合理的方法审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真实价格,提供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必要时,还应向海关提供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一切有关情况。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正确性有权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业务函电、文件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 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经调查认定买卖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成交价格时,有权不接受申报价格。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六条天津信息港 进口货物以海关根据本《办法》第一章各条规定审定的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未包括下列费用的,应计入完税价格:
  1.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
  2.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3.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4.保险费。
  下列费用,如单独计价,且已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1.进口人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
  3.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试技术指导的费用。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依次根据下列价格予以确定:
  1.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上述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异允许存在。
  2.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上述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凝聚力工程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
  4.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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