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轮胎特保案被称为“奥巴马时代中美贸易保护第一案”。“特保”是俗称,指的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南黄海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此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WTO成员可以限制中国产品进口。这条规定类似于保障措施,但仅针对中国,是一种特殊保障措施,因此被俗称为“特保”。美国为了适用这一条款,在其国内法《1974年贸易法》中增加了相应的第421节;美国此番实施特保的国内法依据,就是该节。
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提交请愿书,称中国出口至美国的轮胎大幅增长,扰乱美国国内生产市场;4天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调查并背书联合会的观点。
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做出决定,对中国轮胎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在梁宸 飞机3年内分别加征收说明文的结构30%、25%和20%的惩罚性从价关税。
2009年9月14日,中国政府正式对美国限制进口中国轮胎的特保措施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并于2009年9月21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请,建议设立一个专家组调查美国采取的轮胎特保措施。
2010年1月19日,WTO成立争端解决机制专家小组。
2010年12月13日,专家组裁决裁决报告公布,驳回中国的投诉,表示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实施惩罚性关税并未违反世贸组织相关规定。
2011年5月简并引物24日,中国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中美轮胎特保争端案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申请。在上诉报告中中国主要提出两个观点,第一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小组错误得出中国输美轮胎快速增长的结论,因为在2008年,即调查期末,中国出口仅增加10.8%,比2004年到2008年调查期内34%的增长率大幅下降;第二,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没有能够充分证明中国出口是美国轮胎业衰退的最直接导因。中国认为,美国轮胎企业转变战略,主动关闭其在美国的市场;以及美国内需求的下降,也是导致美国轮胎业生产下滑的原因。
2011年9月5日,上诉机构裁决公布,终审报告维持争端解决机制专家小组的判断,继续认定美国的做法符合规定。
争议焦点
1、来自中国的进口是否属于《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6条第4款所规定的“快速增长”。
2、快速增长的进口是否为实质性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因果关系”),《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6条第4款中“重要原因”的具体定义。美国国内法《1974年贸易法》中增加了相应的第421节是否“本身”(as such)违法的问题。
3、美国采取的限制措施是否过度的问题和措施的时间是否过长。
WTO裁决结果
2010年12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公布了专家组报告,认为美国做法与世贸规则没有冲突。专家组认为,美国并非没有适当评估“快速增长”问题。中国轮胎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美国《1974蓝白斑筛选年贸易法》第421节并没有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6条的规定。对于措施是否过度的问题和措施的时间是否过长等问题,中国也没有予以证明。
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9月5日驳回中国所有上诉。上诉机构公布了一份123页的裁决报告,核心内容依然是支持了专家组的结论,认为美国对中国输美轮胎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符合世贸规则,认为中国轮胎确实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认为美国对从中国进
口的轮胎采取的过渡性特保措施并未违反该组织规则。
此为“特保”首案,因此提出了WTO争端解决所没有遇到过的一些问题,包括“特保”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关系问题。虽然“特保”将于2013年到期,但对其进行解释显然对于其他WTO成员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