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1.历史:古罗马 万民法
  “国际法之父” 荷兰法学家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叶绿素荧光参数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
化工易最早适用“国际法”,美国传教士韪良,《国际法原理》, “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
2.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性(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形成方式)
3.国际法的渊源
独力渊源:(1)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条约的法律性质】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最早)两个要件:“通例”“法律确信”;以默示的方式确立规则
补充渊源:(3)一般法律规则 (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5)判例(6)学说
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国际法编纂 产生时间:1947年;组成:34名委员和15名法官
5.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是部分主体
6.国家的构成要素名门秀女:(4个)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7.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联邦和邦联)
8.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9.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核心,商业交易,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
10.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书面函件 默示:国家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提出反诉
11.国家承认:宣告性,对既存事实的确认;法律行为,奠定法律基础
情势:分离(从母国分离)、分裂OR解体(一分为数)、独立(殖民地)、合并
12.对政府的承认:有效控制,是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艾斯特拉达主义”
“史生主义”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无论其以国家还是政府的名义出现,国际社会均不得承认。
13.承认的方式:①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②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③有条件的承认
效果政治上,导致双方外交等官方关系的建立;法律上,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外交代表和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14.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分裂、合并、分离、独立。
内容 (1)条约的继承: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一般不继承;非人身条约,即处置条约应予以继承。
(2)国家财产 不动产继承;动产,根据所涉领土的活动
(3)国家债务 【债的使用范围】地方化债、地方债国债。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债务 地方债,地方当局所借用于该地区 不继承,国家不承担责任
恶意之债,不予继承
15.新独立国家是否继承债务原则:“白板主义”一般原则:协议、公平比例原则
16.国籍的取得原始国籍:血统(单系和双系)、出生地、混合,
继有国籍:婚姻、自愿申请、收养(认领)。
17.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18.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P79
19.拒绝入境(4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罪犯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
20.出境:一般要求办理出境签证,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民事、刑事诉讼。一国不得禁止外国人合法出境。
21.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引渡的对象:即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籍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这叫“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政治犯、宗教犯或犯罪行为是军阀范
围内的罪行是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引渡的程序:引渡请求需经被请求国的主管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引渡的效果: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22.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也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23.国家领土:领陆(大陆、岛屿) 领水(内水(内陆水、内海水)、领海) 领空  底土
24.内陆水:即陆地内的水域,包括河流(国内、国界、多国、国际)、运河、湖泊和内海等
25.国际河流:多瑙河、莱茵河、刚果河、尼日尔河
26.《国际性可航水到制度公约及规约》规定:各缔约国“对于属于本国主权下或管辖下的可航水道各部分,应允许悬挂其他缔约国旗帜的船舶自由航行。”
27通洋运河有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
28.湖泊和内陆海为陆地包围且通海洋的,其法律地位通常依有关沿岸过的协议国际公约
来解决。
29.先占—有效占领的领个基本事实是:(1)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该土地,把它置于自己的主权之下,如发表声明、悬挂国旗、竖碑、移民定居等。(2)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组织,维持先占土地的公共秩序。
30.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
31.领土主权受到一些限制形式 :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
32.国际地役的客体清洁灌肠是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包括陆地、河流、领海、领空和底土等。
33.【国际地役按性质】积极的地役和消极的地役两种。
34.解决边界争端的方法占有原则,即国家边界必须保持宣布独立时法律上原来的状态。
35.边境制度主要涉及的事项:(1)边界标志的维护。(如果一方发现界桩已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该界桩的一方这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另一方
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址按原定的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2)界河的利用和管理(3)方便边境居民来往(4)边境争端的处理
36.截瘫行走器 海洋法内容包括:(1)各海域法律制度和地位;(2)各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3)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利益的规则及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
海洋法的编纂:1958年,第一次海洋会议,通过了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领海和眦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第二次,日内瓦;1973年,第三次,纽约;
1982年最后次,牙买加,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37. 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岛基线
*岛基线划定受到的限制 
:1)这种基线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9:1之间。
2)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
  3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岛的一般轮廓。
  4)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38.《联合国海洋法规定》说明:(1)各国有自行确定其领海宽度的权利(2)所确定的领海宽度最大以12海里为限。
39.领海的法律制度
(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主要表现的方面是:
①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②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允许不得进行开发利用
③沿海国队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器非经允许不得飞入或飞越该国领海上空
④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⑤沿海国有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飞机不享有)
非无害通过的具体表现
          • 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 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 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
          •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 研究或测量活动
          •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40.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区别:前者适用于所有船舶和飞机,且不应予以停止;后者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停止。
41.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1)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甲氨磷
(2)虽为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但该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42.岛水域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岛国主权及于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期中
的资源。岛水域的通过有:无害通过权岛海道通过权两种。
43.大陆架提出:1958年《大陆架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权利包括(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或飞越的权利 (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管道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45.“协议—等距离中间线和特殊情况”:《大陆架公约》第六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的协议确定。没有协议的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其疆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来确定。同时司法判例确立了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
46.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 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更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 (2)捕鱼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公海上空飞行自由  (5)建造国家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6)科学研究的自由
47.公海上的管辖权:船旗国专属管辖权及其例外。例外:登临权与紧追权
军舰对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的有权登临该船(1)从事海盗行为 (2)从事奴隶贩卖 (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没有国籍 (5)随悬挂外国国旗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48.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度
49.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
50.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一国元首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政府首脑在进行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交活动中无须出事全权证书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54: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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