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辨析题

国际公法辨析题
1.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所有的国际组织都应该是国际法主体。
答:错误。并非所有的国际组织都应该是国际法主体,具备国际法主体要件的国际组织也仅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法律人格体系,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非基本的国际法主体。理由如下:
(1)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国际法主体应当具备的要件:
①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行为能力。
②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统一
③集合体。
(2)其次,国际组织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限制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
①我们现在所广泛接受与承认的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是指狭义的国际组织,即政府间国际组织。而广义上说,国际组织还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而某些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并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因此其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得到承认。(对于非政府间的国
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认可应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要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根据其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能力来决定是否赋予其主体资格。在提供经济和社会服务、环境保护以及发展等问题上,非政府组织则相对易于接近决策者。故这方面的非政府组织可斟酌考虑授予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在国际关系中完全否认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不可取也是不现实的。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以承认某些非政府组织为国际法主体,以完善国家法主体体系。)
②对于政府间国际组织来说,它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也是动态的、处于变化之中的。其通常仅在成员国国内法体系内和与宗旨相关的国际法体系内具有法律人格,受组织章程的限制,国际组织仅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成员国所赋予)。在此范围之外,其对于非成员国并不当然具有法律人格。
综上所述,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对于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也呈现扩大趋势,但并非所有的国际组织都是国际法主体。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以国家间任何使用武力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答:错误。理由如下: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分别从正反两面界定了国际争端的解决方
式的和平性。但是对于一切问题的解决方式有原则就有例外,有常态就有变态。这两个原则所禁止的是侵略性的战争及武力行为,并非禁止一切战争及武力,仍存在两种例外情况:
(1)联合国及其安理会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
t612(2)民族自决过程中使用武力实行民族自决权获取民族独立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并非国家间任何使用武力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其并不违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社会的立法机关。
答:错误。理由如下:
(1)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多以条约和习惯为表现形式。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成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是通过国际法的编纂来实现的。
(2)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规定所设置的,主要职责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其对于国际法的编纂属于官方编纂中的国际组织的编纂,通常的程序为:国际法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编纂选题或大会提出选题,由委员会讨论草拟公约草案,然后提交大会。公约草案由大会或召开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然后开放给各国签署和批准。
(3)国际法委员会虽然不是国际社会的“立法机构”,不具有为国际社会“立法”的职能,但是,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无论是最后被制定成国际公约,还是仅仅维持草案形态,都会对国际社会成员产生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不是国际社会的立法机关,但其对国际法的确定与发展的推动作用也不容小觑。
4.International law and municipal law are two same species of law.
答: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就题目的翻译在我与同学之间存在的争议进行简要的阐述。我们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species”这一单词的解释。他们从句子的语境分析,着重突出species“类”的意思,因此所做出的翻译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属于同一法系的法”。对此我持反对意见,因为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其强调的是法律的国别,在此处不适当。我认为对于species的翻译在此处应当遵从其本意,题目应译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相同的法律”,抑或是从一元论的角度译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属于同一法律体系的法律”。
(1)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它过分强调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趋同性、紧密联系性,而忽略了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虽然我们目前正处于一个“国际法去地域性”(deterritorializ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或称“国际法扩张”的时代,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及其一系列专门机构, 成就了国际社会的组
织化,使得法律的疆域感日渐薄弱,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边界日益模糊。但是二者之间的一致性(竞合?)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价值取向的趋同的前提下所展现出来的,是有限制的、不完整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实质上仍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二者背后的利益立场的不同即决定了它们本质上不可能是同种法律,国际法强调缔约国之间的共同利益,而国内法则是以维护本国利益为立场,二者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的不同。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差异性。
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高仓健夜叉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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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主要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非诚勿扰徐莹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④效力范围不同。
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它的效力不可能只及于一个国家,普遍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也就是说,普遍国际法对一切国际法主体均具有法律效力。
国内法的效力一般只及于本国,不能及于他国,更不能及于整个国际社会。(3)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一致性我更倾向于协调论的观点。
协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虽差别很大,但也有相互借鉴的地方,因为国家制定国内法同时也参与制定国际法,并且国家的对外政策影响其对国家法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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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从国际法来看,各国承认国际法的根本动因还是出于本国自身利益的考量,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结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从这一点来看,国际法中许多原则、规则的形成都受到各成员国国内法价值取向的影响。
②从国内法来看,在国家承认国际法规范的范围内,其就必须要履行依国际法所负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使国家有责任将其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一致,不得制定与国际法相冲突的国内法规范。国际法的最终落实仍要依靠与之相适应的良好的国内法环境。只要国家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此前提下是可以自然调整的,存在法律与政策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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