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作者:李淑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 【摘 要】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通过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探究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的权限、发现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的不足,并结合以上不足和针对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困境给出笔者加强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建议。
中国文化遗产日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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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法庭,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也是当今最重要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它所受理的案件数量有限,国家政府对国际法院利用不充分,其作用没有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
联合国国际法院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成立的,
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国际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到“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
第一,对人管辖。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一)联合国的会员国;(二)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三)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第二,对事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第一种是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第二种是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
二、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不足
央视新闻频道改版>钱塘江漩涡原因 (一)诉讼主体过于狭窄
ttl>二癸基二甲基氯化铵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还有个人均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不能成为诉讼案件的当
事方,这限制了诉讼主体的范围。也就是说,国际法院只能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另外一些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则不能通过国际法院加以解决。因此,一些发生在非国家主体之间争端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法院主体,限制了国际法院的案源,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国际法院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