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探析

WTO框架下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探析
【摘要】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在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议。具体来说,即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所产生的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它们相互之间因直接投资而引起的各类争议的总和。随着国际投资的日渐增多及国际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所处地位的日渐提高,如何妥善合理地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对于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意义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足菌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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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投资争议;icsidwto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所产生的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它们相互之间因直接投资而引起的各类争议的总和。随着国际投资的日渐增多及国际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所处地位的日渐提高,如何妥善合理地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对于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意义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国际社会需要一套及时、完善、透明、和有预见性、公平有效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确定有效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是建立这一套争议解决机制的前提条件。[1]
传统的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有:调解与协商,外国法院诉讼,东道国当地救济,外交保护和国际商事仲裁等。
ksg12一、icsid体制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概述及其评价红糜
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于20世纪60年代缔结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同时还依据该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icsid成立的目的就是要为解决缔约国与他缔约国国民的投资争议提供调解与仲裁的便利,以此增进相互信任的气氛,促进私人投资的国际流动。尤其是要排除投资者本国政府的介入,使投资争议的解决非政治化。中心所提供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一种,即调解与仲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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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icsid所创立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我们不但要从积极效应这一方面进行评价,而且也要从消极效应这一方面反面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首先,我们来谈谈积极方面。这一公约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这一问题上的第一次尝试,在代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同的主张与利益的同时,也是双方相互协商,相互妥协的结果。从该中心所具有的管辖权上来看,公约所规定的解决机制灵活而有效。另外,该中心在适用法
律上有其特别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当事人首先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这一规定充分地说明了投资争议其本质属性上的特殊性,同时也间接地说明了投资契约从其性质上而言是属于私人之间的契约,而非所谓的“国家契约”。[3]再来,中心为了解决东道国本国法与国际法在适用上的冲突,也特别进行了创新性的规定。这一规定虽然不能完全意义上的解决东道国本国法与国际法在适用选择上的冲突,但不可否认,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有着一定程度上的作用。因此icsid公约所缔造的中心自其诞生时起,它所确立的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已使传统的国际投资法在争端解决方面发生了从量到质的转变。它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国际投资争议法制化的到来。[4]山村幼儿园计划但是,从消极方面来看,icsid中心所确立的解决机制也存在着一些漏洞,并不是完善的,这些漏洞也大大降低了该机制在解决争议时的效率。其一,公约所赋予的人为自由性太大,规定了大量的弹性条款。比如公约并没有明确地定义产生的投资法律争议。目前,学术界对于该问题也只是学理上的讨论,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这样一来,如果没有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公约也就没法真正意义上地解决是优先适用东道国本国法还是国际法。这种真空的存在没有体现法律的可预测性,使当事人无法正确预期它们之间的投资争议所将适用的法律。其二,公约中关于撤销措施的规定也大大降低了该争端解决机制的可预测性。如该条
规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基于下列一个或几个理由,向中心秘书长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裁决:法庭组成不当、法庭显然超越其权力、有严重违背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法庭成员有受贿行为及裁决未陈述其依据的理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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