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边界争端中的国际法争议

中俄边界争端中的国际法争议
罗欢欣*
内容摘要:边界争端关涉国家的核心利益,在国际关系中极为敏感,如何使边界争端和平解决是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课题。2008年,在经历了40多年的艰辛谈判后,中俄两国长达4300多公里的边界线终于得以和平、全面地划定,这无疑是国际法理论与实务上的一件大事。但是,学界专门从国际法角度对争端进行探讨的并不多见。
关键词:中俄边界国际争端边界法律冲突
中国陆地边界全长约2.2万公里,与14个国家接壤,是世界上陆地边界线最长、邻国最多的国家,也是边界情况最为复杂的国家之一。基于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时,我国与所有邻国都存在边界问题。〔1〕2008年10月14日,中国和俄罗斯在黑瞎子岛举行“中俄国界东段界桩揭幕仪式”,标志着中俄两国4300多公里的边界线全部确定,〔2〕也使中国所有争议边界确定了近90%。〔3〕领土争端主要是边界争端。〔4〕由于边界涉及国家的领土主权,边界争端成了国际关系中极其敏感的问题,很容易引发有关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因此,如何解决领土、边界争端是现代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课题。〔5〕事实上,国际上很大部分边界法律冲突都关涉到了大面积的领土。而且,领土争端往往是潜伏的,只有在这种争议逐步激化到对国家的和平与政治构成威胁时,它才会暴露出来。而且,与此相关的法律事件往往发生在几个
世纪以前。〔6〕中俄边界争端就是这样一种高度复杂的国际争端,混合了政治、历史与法律的多重因素。作为世界上两个很有影响力的大国,中俄漫长边界线的和平划定,无疑在国际法上具有极为重要的研究与参考价值。但目前学界对此研究多从政治、外交或是历史的视角,而以法律视
病毒往事*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1〕《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刘振民谈话》,载wb/gb/content/2005-09/01/content_974196.htm,2005年9月1日。
〔2〕《半个黑瞎子岛回归中国》,《环球时报》2008年10月15日,第1版。
〔3〕前引〔1〕,刘振民谈话。
〔4〕严格说来,领土争端与边界争端是有区别的,边界争端往往被认为局限于划界、勘界中的争议,但是,边界争端与领土争端在事实上又是无法区分的,因为划界争端往往源自于领土归属的争议,中俄两国的边界争端实际上也是这种情况。本文之所以表述为“中俄边界争端”在于按照实践中官方和民间的习惯表述,不对两国的边界、领土争端作区分,“中俄边界争端”实际概指“中俄的边界领土争端”。
〔5〕曾令良,饶戈平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6〕Ian 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Third Edition,Clarendon Press.Oxford,1979,P.130.
中俄边界争端中的国际法争议
角来分析的较为少见。〔7〕因此,本文聚焦于争端中涉及的主要国际法问题,以期通过现实案例进一步认识到边界争端的特殊性与国际法的特。
一、争端的历史背景与争议焦点
历史上,中俄边界分为东、中、西三段。东段长4000多公里,分布在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境内;西段原长3300多公里,1991年苏联解体后,约3000公里已成为中国与哈、吉、塔三国的边界,只剩下约300公里为中俄边界;中段为外蒙古与前苏联的边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外蒙独立,成为苏蒙边界。〔8〕因此,本文所谈的中俄边界争端实际就是东西段边界,且主要是东段边界的争议。
中俄划界史始于1689年的《尼布楚条约》,该条约在雅克萨战争后总体上稳定了两国的东部边界,为两国较长期的和平相处、通商贸易奠定了基础,但其在树立界碑和边界管理上的模糊,使边界问题留下了最初的历史疑点。〔9〕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满清政府在内忧外患达到顶峰之际,被迫与沙俄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沙俄还直接以武力占领了部分领土:1.1858年5月28日《瑷珲条约》,
沙俄以武力逼迫清政府同意俄割去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中国领土,乌苏里江以东4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中俄“共管”。2.1860年11月《中俄北京条约》,〔10〕沙俄除使清政府认可《瑷珲条约》外,还强行割占了乌苏里江以东4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包括重要港口海参崴和库页岛。3.1864年《勘分西北界约记》,根据《中俄北京条约》,沙俄又将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和斋桑淖尔南北44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割去。4.1881年《中俄伊犁条约》,沙俄逼迫清政府签订了此合约加上1882-1884年订立的5个勘界议定书,又侵占了7万多平方公里中国领土。5.1929年,中苏爆发了“中东路事件”,张学良与苏联签订《伯力条约》,苏又占领了黑瞎子岛。〔11〕
除去外蒙独立问题,以上不平等条约及武力占领中国的领土面积共计150多万平方公里。弱国无外交。对于这些被占领土,清廷政府自然不会提出异议,因为是它出面代表中国签订的。十月革命后,旧中国政府(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忙于内部斗争,国力衰败,也从未提出过异议。新中国成立之初,中苏同处于一个“社会主义阵营”,两国领土边界虽然混淆不清,但国家利益基本一致,因此矛盾暂时得以掩盖、搁置。从上世纪50年代下半叶开始,中苏两党由意识形态分歧逐步扩大到国家利益冲突,历史遗留的领土问题才随之突出起来,不断爆发边界冲突。〔12〕从1964年到2004年共40余年间,中苏先后进行了四次正式的边界谈判。2004年10月14日中俄签署了《中俄关于两国边界东段的补充协定》,〔13〕就额尔古纳河上游阿巴该图地区及黑龙江中游黑瞎子岛的两个地段的边界问题达
〔7〕笔者到的资料显示,对于这一事件的研究多从政治、外交与历史的角度,其中代表性著作或
文献主要有:1.姜长斌:《中俄国界东段的演变》,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2.王奇:《中俄国界东段学术史研究——
—中国、俄国、西方学者视野中的中俄国界
—中俄边界问题的产生及其解决过程》,载《国际政治东段问题》,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3.孔寒冰:《历史的一面镜子——
研究》1997年第1期;4.张宗海:《中俄边界沿革史研究》,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4期;5.姜毅:《边界问题的解决对
—谈判本身就有意中俄关系的历史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年6月23日,第3版。6.周晓沛:《中苏边界谈判——竞价上网
义》,载《世界知识》2007年第23期等。其中,以国际法视角有所分析的只有姜长斌著作中的一些章节,但对国际法争议焦点,他在书中也没有具体和细致的探讨。同时,鉴于本文主题涉及很多政治历史背景,笔者在研究中发现这方面的资料极为局限,其中对政治历史材料归纳较为全面的只有姜长斌的著作,所以在政治历史背景上,本文对它进行了较多参考。
—当代中国的挑战及其历史由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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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植荣:《中国边疆与民族问题——
〔9〕前引〔7〕,姜长斌书,第50—106页。
〔10〕又名《北京继增条约》或《北京续增条约》。
〔11〕这些不平等条约和事件的经过及内容综合,参见王克勤等编:《世界知识大辞典》,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92页。张植荣:《中国边缰与民族问题——
—当代中国的挑战及其历史由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前引〔7〕,姜长斌书,第123—188页。
〔12〕前引〔7〕,姜长斌书,第27页。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五十一集,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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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协议,至此,双方4300多公里的中俄边境线走向全部确定。
纵观历次谈判,中俄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两大方面:〔14〕一是不平等条约的性质之争。中国一直认为,中俄历史上的一些关于领土、边界的条约是不平等条约,是在中国封建王朝昏庸腐败、中国国力衰败时被迫与列强签定的。一个基本的史实是,俄国领土的拓展是向中国方向进行的,而不是相反。〔15〕然而,第一、二次边界谈判中,苏联的立场与我国大相径庭。第一次中,苏联根本不承认两国存在领土边界问题,试图回避边界谈判、进一步模糊边界问题。第二轮谈判时,苏方更开始无视史实,硬把19世纪以来中俄签订的19个关于领土边界的不平等条约说成是“平等的”,是俄国“收复失地”,或者仅仅是占领“无主土地”。为此,苏共中央于1964、1969、1972、1978年多次发出指示,在其国内掀起了一场大规模的修改历史的运动,并对我国为历史正名的行为进行猛烈抨击。〔16〕二是条约线、地图线与实际控制线之争。分析中俄东段国界,当时存在着三种“边界线”:其一是条约线,指中俄《北京条约》约文所规定的线。其二是苏联地图线,主要指1929年后苏联单方面出版的地图,特别是按照大比例尺地图绘制的“一条红线”,该线在许多地段偏离条约线划在中国境内,有些地方偏离幅度还相当大。如:将黑龙江和乌苏里江中的边界线几乎全部划到了中国岸边,把主航道两侧的岛屿划归了苏方。三是实际控制线。苏方实际控制线在有些地区与条约线或苏图线一致或基本一致,在有些地方则不仅大大越过了条约线,还越过了苏图线,实际占据了中国的领土。〔17〕黑瞎子岛问题的实质也就是1860年《北京条约》文本与条约附图相矛盾所致,条约规定边界在黑龙江和乌苏里江的汇合处,但1861年的勘界附图却把边界线划在了中方的抚远水道上,从而形成争议。苏1929年控制了黑瞎子岛。〔18〕
二、不平等条约涉及的国际法争议
(一)时际法问题
中俄边界争端源起于史,解决于今,前后跨越百余年。在这百余年里,世界巨变,国家巨变,法律巨变。因而,“时际法”是中俄边界争端面临的首要法律问题。
1.对俄方有利的“时际法”理论。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1、52、53条规定,使用暴力威逼或强迫一国谈判代表签字的,条约无效;如果条约的缔结是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而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结果,则该条约无效;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因此,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的话,中俄当初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当然应该是无效的。但是,法律在运用上并不是这么简单,因为俄方可以“时际法”作为抗辩。
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或称过渡法(transitory law),是指解决法律时间抵触的法律,也就是决定法律时间适用范围的法律。〔19〕时际法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法上,是在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的裁决中。独任仲裁员胡伯法官在他作出的裁决中使用了时际法的概念。他指出,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就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或争端时的法律予以判断。〔20〕该原则在条约法上的应用,则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关于条约对一当事国生效之日以前所发生之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势,条约之规
〔14〕参见前引〔7〕,孔寒冰文。前引〔7〕,姜长斌书,第2—10页。
〔15〕参见前引〔7〕,姜毅文。
〔16〕前引〔7〕,姜长斌书,第314—415页并参考附录相关内容。
〔17〕同上书,第290—291页。
〔18〕同上书,第14页。
〔19〕李浩培:《李浩培文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31页。
〔20〕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52—357页。
中俄边界争端中的国际法争议俄美关系
定不对该当事国发生拘束力。”所以,时际法的精髓实际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1〕如果依据“时际法”,似乎不平等条约就不能依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当然地宣布不平等条约无效。
2.中方可能的抗辩。“时际法”原则不是一般法,也不是强行法,而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巨大争议的概念,因此,从中方的角度可以有以下抗辩:
a.实践中,“时际法”的内容本身还存在分歧。例如,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得到了国际判例的支持,这可从国际法院对阿姆巴蒂洛斯案的判决为例。〔22〕例外地,依照缔约各方的共同意思,条约也可以具有溯及力,这也得到了常设国际法院对马夫罗马蒂斯的巴基斯坦特许权案的判决的支持。〔23〕
b.时际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它被认为不能约束权利的存在。例如,胡伯在考察过程中赋予了这个有争议的原则以新的范围。他说:“对于在各个时期盛行的各种法律体系中哪一个能适用于某特定情况(所谓的时际法),必须对权利的创设与权利的存在加以区分。创设权利的行为应依权利产生时有效的法律这一原则,要求权利的存在,即它的持续显示应当不断满足法律演变后所要求的条件。〔24〕基于此,中俄不平等条约导致的领土状况应该是一种“权利的存在”而不是简单的“创设”。
c.不平等条约之所以应该无效,首要的是因为其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25〕而该原则在当代国际法中已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26〕强行法是否应该具有溯及力,这在现代国际法中并没有定论,有些学者认为,强行法应该是具有溯及力或一定程序上具有溯及力的。〔27〕如果说强行法具有溯及力,那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优先于“时际法”原则适用。
d.学界对于“时际法”的意见也很不一致,对于“时际法“的作用,理论上也不乏批评之声。例如有学者就对这项原则提出批评,认为它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等等。〔28〕
(二)情势变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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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不平等条约的效力问题还可涉及对条约法的“情势变迁原则”(也称“情势根本变更”)的探讨。条约经缔结并发生效力后,由于缔结时的情势嗣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更,当事国是否有权予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这在国际法上也是个有争论的问题。
1.对中方有利的情势变迁理论。关于情势变迁原则,在学说上,对于这个问题持否定态度的较少,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虽然肯定的程度并不一致。其中,持肯定态度的学说,可以大致分为两派:一派纯粹从政治考虑肯定该主义,而另一派则基于法律理由肯定该主义。〔29〕从政治考虑的肯定主义一般都认为,政治应处于法律的优越地位,法律应从属于国家的重要利益,条约缔结后如果由于情势发生变更而履行条约有损于国家的重要利益时,条约即应失效。这一观点来源于意大利政治家兼政治学家马基雅维利,其代表人物还有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荷兰哲学家斯宾诺沙以及德国的黑格尔等。〔30〕基于法律理由持肯定态度的学说也分为主观说与客观说两派。主观说认为,这个问题是条约的解释问题。如各缔约国在缔约时以特定情势的存在作为条约的明示或默示的前提,那么,这些情势不复存在时该条约就失效。持主观说的有格老秀斯、法特尔、安齐洛蒂、麦克奈尔等。客观说则认为,认识情
〔21〕白桂梅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页.
〔22〕《国际法院判决集》(1952年),第40页。
〔23〕《常设国际法院刊物》A辑,第2号;C辑,第5—I号。
〔24〕Hague Court Reports ii.83at100.
〔25〕这里之所以强调“首要的”,是因为不平等条约不仅只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还违反了民族自决等其他国际法基本原则。限于篇幅,这里只举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一例。
〔26〕余先予主编:《国际法律大辞典》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27〕参见张潇剑:《国际强行法的追溯力及对其违反的制裁-兼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28〕Jennings,R.Y.General Course on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Recueil des cours,Volume121(1967—II),pp.323—605.
〔29〕前引〔20〕,李浩培书,第432—433页。
〔30〕同上书,第433—434页。
东方法学2010年第2期〔31〕前引〔20〕,李浩培书,第435—437页。
〔32〕因为,在传统国际法中,战争被认为是合法的对外政策的工具,在1928年《非战公约》生效前,一直被认为一种正当、合法和
有效的国际关系手段。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联合国宪章》的通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得以正式确立并逐步成为强行法规则。相应的,国家领土也被禁止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下文还会专门涉及。〔33〕D.W.Bowett,“Self-Determination and Political Rights in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Proceeding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
tional law,60Session,1966,P.132.
〔34〕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8页。
〔35〕[英]蒂莫西.希利尔:《国际公法原理》,曲波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6〕邓正来编:《王铁崖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37〕
侯中军:《不平等条约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之一———条约概念与近代中国的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6年卷),第246—248页。
势是否根本变更是一个客观判断,这种判断认为发生的新情势是当事国在缔约时大体上并未想到的,并使履行条约的要求成为很不合理。因为按照事理,各当事国如果预见到了情势发生这样的变
更,它们就不会缔结该条约。客观说的主张者有奥地利的法学家菲德罗斯、美国的海德等。
〔31〕“情势根本变更”可以作为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重要理由之一。虽然上面提到了各种学说的争论,但不管依据肯定主义的哪个学说观点,我国都有充分理由废止所有不平等条约:首先,根据从政治考虑的肯定主义观点,中国有考虑自己利益的权利。即:假如遵守不平等条约已明显不具有利益性或者明显存在有害性,国家宣布废止是自然和合理的。其次,根据基于法律理由的肯定主义学说,不管基于主观说还是客观说,都可判断当时签订条约时的情势已发生根本变更。缔约当时的历史背景、法律状态是条约签订时缔约各方明示或默示的前提,而如果当时的国际法将禁止使用武力作为法律
前提的话,〔32〕当事国间就不可能以强力签订不平等条约,也不可能以武力侵占领土。因而这些国际背景、现代国际法的新规则都是客观的“新情势”,它足以证明现在履行原条约的要求已很不合理。
2.俄方可能的抗辩。然而,针对中俄边界争端,情势变迁原则在运用时还存在争议,可能为俄方所抗辩。一是前面提及,对于情势变迁原则,还有少数学者持否定主义的观点。二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第2款规定了适用情势变迁原则的两个例外:一是不得援引这一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仅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
出或终止条约。那么,
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本文提到的不平等条约是否因其主要是关于领土边界的条约,而不能适用情势变迁原则了呢?这实际上是一个条约的解释问题。在缺乏统一的权威解释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强行法原理,说1969年公约之例外条款所指的边界条约是不包括不平等条约的,因为这个62条只是条约的一般条款,它不能与强行法抵触。即,平等的、合法的边界条约应该忠实遵守,并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但不平等条约例外,即使这些不平等条约中包含边界条约的内容,它也可以援引情势变迁而终止条约效力。例如,鲍威特就认为:
“领土权利,无论其渊源如何,必须符合自决权,才有资格为《联合国宪章》的时代所接受。”
〔33〕(三)不平等条约本身的理论争议
在国际法学界,不平等条约的理论本身也还存在着系列的争论。首先,关于不平等条约,国际上
是有争议的。
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个含义不清的政治概念,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但也有学者认为,不平等条约是客观存在,条约法不应忽视它。〔34〕总的来说,西方学者认为不平等条约这一概念模糊,不
易执行。〔35〕王铁崖也曾专门指出,什么是不平等条约?在解放以前,很多中国国际法学者研究过这个问题。但是研究结果并没有概括出确定的概念。不平等条约应该废除,但是共同纲领没有规定什么叫不平等条约。共同纲领起草时,一般主张,对以前政府,特别是国民党政府所订的条约,都要加以审查。从原则上说,以前的许多条约都是不平等条约。但严格地从法律上说什么是不平等条约,却没有
严格的定义,从而在理论与实践上造成困难。〔36〕对此,侯中军在其《不平等条约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
之一———条约概念与近代中国的实践》一文中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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