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18.05.04
【文 号】国粮办发〔2018〕129号
【施行日期】2018.05.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
国粮办发〔2018〕129号
各司局、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制度建设质量,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及管理工作,制定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代章)
  2018年5月4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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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起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指南。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其他以我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文件,按照要求应当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参照适用本指南。
  各司局起草的拟提请以国务院或国办名义印发的文件,或按国办要求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应当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自查,并在文件送审稿完成全部征求意见、局内会签等程序之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之前,送政策法规审核部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拟提请以国务院或国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查的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党内立法法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界定
  (一)规章
  本指南所称规章,是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形式印发,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二)规范性文件
  本指南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我局或者局办公室名义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直接或者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指南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1.规范局内党建、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宣传、调研、外事、后勤等工作的文件;
  2.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3.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规定部门间协商工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
  5.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意见;
  6.信访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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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具体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或者对下级工作作出指导,且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8.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
  9.一次性适用的通知;
  10.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能重复适用的文件。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据此,规
章、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密,涉密文件不作为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惯习
  三、合法性审查主体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司局应当对起草内容进行预审查。政策法规审核部门负责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合法性审查标准
  (一)制定权限
  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有上位法依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三定”方案规定的我局职能。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二)征求意见
  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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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内容,除涉及敏感信息不宜公开等特殊情况外,一律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以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意见,鼓励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施行日期及设定有效期
sheshefa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司局在新制(修)订的规范性文件附则或者末尾部分,应当标明文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例如,本文件(通知、办法、规则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或者“
有效期截至20XX年X月X日”。对于需要稳定市场预期并长期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确需超过5年的,应当在办文要报或起草说明中作出专门说明。
  (四)制度设计与衔接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2.制定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
  3.与本领域其他现行有效同层级规章、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实现新旧制度性文件增减挂钩,除废旧立新外,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4.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5.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
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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