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7.03
【字 号】扬发改粮储发〔2020〕212号
【施行日期】2020.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3721助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扬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日
扬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争端解决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购置和资金保障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四章  调拔管理
  第五章  使用和回收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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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使用管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众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救灾物资是指由市级财政资金购置、上级调拨,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市发改委依照市应急管理局编制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经费保障。
  第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其相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及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无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区域灾害特点,市发改委商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后,市级救灾物资可委托县(市、区)发改委定点代储,代储单位负责代储物资的日常管理,及时向市发改委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章  购置和资金保障
  第六条 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包括:应急生活保障设备、紧急转移安置生活用品、食品以及必要的小型救灾工具器材等。
  第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和物资储备管理经费,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需求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商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列入市发改委年度部门预算。在紧急状态下,市级救灾物资经市政府批准可依特别程序进行直接采购。
  第八条 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经费包括:物资储备库维护费、仓库租用费、物资维护保养费、物资保险费、人工费、装运费、代储物资管理费及储备物资所需设备购置及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九条tsmm 市级救灾物资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协议储备适用于保质期短、不宜储存或储存成本高的饮食类、日常使用类物资,如食品、饮用水、内衣等。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市发改委根据各地自然灾害特点和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由发改部
门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设立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点,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快速到达、应急供应。
  第十一条 市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区)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气形态手诊第十二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设施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健全完善安全检查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库管人员消防知识等培训,做好日常防范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救灾物资储备库内存储物资绝对安全。
  物资存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数量、入库时间、报废时间。物资储备年限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详见附件1。
  (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违禁物品。
  (三)账物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要对调拨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对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并在验收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备市发改委。
  第十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当按照市发改委要求调拨出库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
  第十五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存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经相关专业部门检测后,由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华蓥山断裂带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储备物资轮换更新计划。
  第十六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在每年3月底和12月底前向市发改委上报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内容包括:年度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现存
物资的种类、数量和保质期限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第四章  调拔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根据市发改委调拨救灾物资通知单调运储备物资。《关于调拨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通知》详见附件2。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应当首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依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使用上级救灾储备物资。
  第十九条 市内调拨使用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由使用地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使用地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排人口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使用本级救灾物资数量;申请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等。市发改委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调用指令向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发出调拨通知,并抄送市财政局。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可先电话报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扬州市市级救灾储备物资调拨流程》详见附件3、附件4。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50: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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