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竹塑当今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是多元化的,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ADR是在国际上新兴起的在司法程序内快速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世界上非常普遍并且独立存在于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外,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都在大力的建设杜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形成比较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此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则虻得尤为重要了,因此本文将对ADR机制的概念、特点及主要模式进行研究而,着重介绍HI:界上其他国家关于ADR机制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制度,以期对构建具有屮W特的ADR机制有所借鉴。
1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
1.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以及兴起原因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称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它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汉译,故常常称为ADR,即缩写。这个概念最初时源于美国,原来的意思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方式,现引中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争端解决程序机制的总称。起初ADR 在产生时与法院进行的诉讼并没有任何的关系,直到20阯纪70年代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把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制度引
入了法院,从而大大的提高了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是与其的优势分不开的。从法律角度来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机制的一种补充,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争议解决的成本更加的低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得到缓和并且可以按照自匕的意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可以使得纠纷双方在和谐平静的氛围下协商谈判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0的。这也是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优势,所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上各个国家广泛兴起,并且不断地被完善不断地发展。
1.2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
第一,在程序上非常的灵活和简单快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繁多,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所有的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十分的灵活。当事人可以根据其争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当的解决方案和程序。所以,处理纠纷就显得十分的快捷和方便,并且所需要的费用也很低廉。
第二,当事人在整个解决纠纷的过程屮具有很高的自主性。“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並遮在内的ADR机制的构造是水平式的或平等的。中立第三
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宮),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而言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 N1。
希网网络
第三,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的自觉性。因为该程汴的进行时完全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之上进行的,里然达成的协议不像法院的判决裁定那样眞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仍然较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S觉的履行。现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达成的协议也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我国于2002年9月《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屮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这就充分说明伴随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由此达成的各种协议和裁定会逐渐得到法律强制的保护。
第四,纠纷的解决过程和结果的和谐性。与诉讼的方式不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以妥协和双方相互谅解,和平对话的方式进行的,这样可以和平的维护当事人双方的人际关系,从而可以维持其以后的贸易关系,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第五,纠纷解决机制的自由化和开放性。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新型的民事纠纷不断出现,采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摆脱实体法的固定模式从而更加灵活的适用于日常生活,适用于各种变化。另外,人类社会也会依据这些变化发展和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纠纷解决方式。
1.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
屮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的概念,各个国家情况根据自己国家的为了满足纠纷解决
的需要从而赋予丫其以不同的具体内容,使其的具体形式和运作方式不尽相同。因此,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不断的扩展、创新与发展,当今世界上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种类繁多。从管如此,但世界上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仍然是以谈判、仲裁和调解三种类型为基础。根据主持纠纷解决主体的不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可分为:
第一,民间性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如各个国家的仲裁机构、我国的人民调解、H本的交通事故纷争处理中心、美国的邻里司法中心等。
第二,行政性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如消费者协会所设ADR、劳动争议仲裁等,这些机构都是由行政部门批准的。
第三,司法性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乂称法院附设ADR。虽然不hi]丁-法院的审判不同,却和诉讼程序和关,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如美国各种法院附设的ADR、日本的家事调停、英国的可选择程序等。
1.4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
毋庸置疑,非诉讼程序不可避免的存在许多内在的弊端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该程序的利用有时不得不以当事人牺牲或放弃一部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代价。冃前,
非诉讼程序存在的种种fuj题主耍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有些非诉讼程序在实体法和程序两方面都缺乏规范性和制度的保障,尤其是在程序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制。比如,调解人和中立人的资格,依法调解或仲裁的必要性及限度等。非诉讼程序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并且缺乏可预测性。
第二,非诉讼程序在追求低廉和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导致低质量甚至非正义的结果。例如,当事人的妥协不能使自己的权利完全实现,不是以权利和义务作为处理纠纷的核心和标准,抹煞和淡化了当事人的权利意识。
弥凝
第三,非诉讼程序的滥用会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其结果也会侵蚀国家的司法权。
2 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 1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发展状况
早在建国的初期,我国刚刚经历了巨人的变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段时间的民间纠纷也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为了解决纠纷适应社会的调整人民政府决定把调解的方式应用于全国。在法治还不健全的当时,调解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稳定了社会。各种调解组织成为社会关系的纽带,并H起到预防犯罪和解决纠纷的作用,但是由于对调解的过分依赖造成法律被忽视,当事
人的诉权得不到保证。所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就要对原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改革和重构P]。
改革开放以后,法制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我国进入了“诉讼时代”,诉讼成为了解决纠纷的最主耍的途校。以之前盛行一时的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主要方式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开始逐步的萎缩了。主要原因有这样儿个:第一,对法治观念的片面理解。法治观念的深入使人们更加的青睐诉讼,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认为只有通过诉讼才能维护真正的正义,并且把非诉讼程序的意思0治与法治对立起来。第二,原有程序的落后已经能够满足不了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耍,并且非诉讼制度自身就存在一些缺陷和弊端,这就更加使之无法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第三,政府和行政机关相对来说更加重视利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从而忽视了对非诉讼方式的完善与利用。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前进,人们在通过诉讼追求正义的同时也感觉到了民事纠纷机制在解决纠纷吋成本高,耗时忪,不能体现当事人的意识等弊端。而这时非诉讼程序的灵活,自主,廉价恰恰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在我国建立
并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件非常必要并且将会受益无穷的事。
2.2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我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早在春秋战国吋期儒家的礼治思想就开启了巾国ADR的先潮之后发展到近代以后人民调解制度,历经
了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具有了浓郁的巾国特,被两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在我
小曾 军营民谣
国的司法实践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到现在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和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法院的司法体制之外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來,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发展的比较全面了,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民间性非诉讼程序、司法性非诉讼程序、行业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非诉讼程序[3]。
2.2.1民间性非诉讼程序
我国以往的民间性非诉讼程序或多或少都会带有行政彩,但现在伴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性非诉讼程序也出现了新的发展格局。
第一,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最基木的民间性非诉讼程序。随着基层众自治制度和新型社区文化的建立与发展,真正意义上的自治性民间组织解决纠纷机制应经有了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许多社区其•他形式的n治纟n织在开始承担纠纷解决的功能,这些组织在解决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现在这样的“民间调解人”参与纠纷解决的情况也将越來越多了。
第二,原來的一部分行政性机构开始转化为民间性。例如:仲裁属于民间性机构,
公证机关也改革A民间性转化,另外,民办的律师事务所的兴起使这种兼具司法与民间性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系统开始形成。在以后,通过律师进行咨询、调解和公证等方
式解决纠纷将成为一种趋势。
第三,部分附属于行政机关的社会w体或机构,虽然性质介于民间性与行政性之间但是其职能和法律地位上仍然属于民间团体,如:消费者协会、劳动仲裁机构等。这些程序以后要更多的脱离行政管理的体制,独立的作为中立性机构解决纠纷,以区别于行政机关及其程序。
2.2.2司法性非诉讼程序
这是一种与诉讼程序截然不同却乂与之有着制度上的联系的纠纷解决程序,所以也称之为法院预设ADR,即“court-anne xed ADR”。司法性的ADR也可以说是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虽然不同于诉讼程序但是与法院的解决方式相互协调,在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中起着越来越重耍的作用。
第一,司法性的ADR在程序上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该程序处理纠纷的时间、地点等可以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并且该过程中也不必像诉讼程序中一样严格的恪守举证、辩论等规则,这相对于诉讼程序可以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相对缓和的气氛下解决争议。
第二,司法性的ADR属于诉讼的附属程炸。在该程序中法院的法肖是不参与到其中的,而和解人或者中立人通常是来自于法庭之外,又该程序做出的评判性的结论当事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而要求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刃外,该程序的许多制度都是根
据诉讼程序的相关制度演化而来。
上海国乐第三,司法性ADR与其他的非诉讼程序相比之下还具有司法的性质。就是法院参与到纠纷的解决过程通常是在开始或结尾,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是现在法院立案,而且当纠纷不能解决时应当由法院通过正式的庭审由法官作出判决。2.2.3行业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现代的市场经济既是建立在法治之上的经济秩序,也是一种自治性的经济秩序,
当今世界上所发生的现代型纠纷均集中发生在产品责任、消费者纠纷和环境污染等领
域,目.对于这些问题法律明文规定的较少同时乂需要专业性极强的技术鉴定和行业内
标准,所以,这些问题不适用于诉讼解决。0前我国行业自治化速度正在加速,诸如会计师、医师、金融、房地产、家电、建筑、化工、旅游等等行业都已逐步建立或正中国香功
在建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或正在形成各自的行业规范,并开始建立起和应的纠纷解
决程序。
2.2.4行政性非诉讼程序
在我国行政机关是负责解决纠纷的主要机构,随着现实生活中纠纷的复杂多变,
行政性的纠纷处理机制也将有一个很人的发展空间,根据解决方式的不同,行政性非
诉讼程序可以分为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两大类。
第一,行政调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是附带的纠纷解决功能, 以及
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的调解。
第二,行政裁决,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处理,即行政裁判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第三,行政复议制度,对于行政相对人來说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途径,
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也属于纠纷解决的基本功能。
2.3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的
体系。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对芄功能也就缺乏全而有效地
利用和发挥。
第二,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和司法资源缺乏必耍的衔接,这样不仅使许多纠纷解决的成木增加,也使得职责分工范围不明确,从而引起一些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三,经过非诉讼程序达成的协议缺乏高度的法律效力,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问题,也是造成反复处理之后当事人仍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这样不仅非诉讼程序失去其应有的威信和作用,也更是增加法院的工作量。
第四,当今社会法治思潮的涌起是许多人维权意识增强,而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需要至少一方让步然后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社会诚信度的缺失也是促使人
们维权意识增强的一个方面。
第五,非诉讼程序的主要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够,要想充分发挥非诉讼程序的功能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28: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916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纠纷   解决   机制   程序   诉讼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