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
第一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激光放大器实验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五种航行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岛海道通过制度、公海航行自由制度。
(一)无害通过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里的“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其中,《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属于无害通过的行为包括,(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活动;(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无害通行制度,如上所述,除了对通过船只作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限制时,同样对于沿海国来说,也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享有保护权和征费权,第25条规定,“1.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2.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3.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岐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第26条规定,“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岐视。”
义务方面,《海洋法公约》第24条规定,“1.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a)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b)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运货物的船舶,有形式上
或事实上的歧视。2.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此外,第26条还规定,“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
(二)过境通行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38条规定,“过境通行”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专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但是对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并不排除在一个海峡沿岸国入境条件的限制下,为驶入、驶离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
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
(三)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36条规定,“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本部分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
冶金材料(四)岛海道通过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53条规定,“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岛海道通过权。”岛海道通过权是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由于岛地理上的奇特性,船只若想进入并通过岛水域的话,那么其必须首先经过该岛国的领海,而通过岛领海时,就必须首先遵守“无害通过
”的相关规则。由此在逻辑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岛海道通过”的限制,至少不应该低于“无害通过”,然而,实际并非如此,《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这两种制度的限制并没有过多联系,并且实际上“无害通过”的限制明显要高于“岛海道通过”。这也是《海洋法公约》的瑕疵之一。
(五)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87条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等。其中有关航行自由的,《海洋法公约》第90条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同时,第95条和第96条也分别规定,“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即“军舰在公海上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应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2014世界女排锦标赛必须明确一点,公海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除了要受到船旗国的管辖以外,还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公海自由不得危害人类的公共利益。
以上便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的今天,在大航海时代的潮流之下,国家复兴必然要走向海洋,所以我们有理由学好《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公约的相关知识,为今后的发展奠基。
第二篇:中国法学杂志社主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座谈会
中国法学杂志社主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座谈会,刘飏常务副会长做重要讲话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9月05日 浏览:
2012年9月1日-2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30周年之际,由中国法学杂志社主办,海南大学、海南省南海法律研究中心承办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座谈会”在海口顺利召开。中国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同志、海南大学党委书记刘康德教授、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赵康太教授出席座谈会并致辞。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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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所刘楠来教授,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司玉琢教授、上海海洋大学副校长黄硕琳教授、海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刘登山主任、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贾宇研究员等国内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和海南大学法学院部分师生代表共七十余人出席了会议。中国法学会党组十分重视这次会议,陈冀平书记和多位党组成员为会议的筹备和召开做出了重要批示。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张新宝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飏发表重要讲话,她指出,深入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灵活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制定国家海洋战略,维护领海主权,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在正确认识和理解公约的基础上,深入研讨岛礁争端、海洋资源开发和领海执法、司法等问题,拿出战略性、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努力将政治问题法律化、学术化,充分利用法律研究的“软实力”和“巧实力”,研究好国内法和国际法,破解重大法律课题,增强我们的话语权和主动权。这是我们召开这次座谈会的目的所在,也是法学家、法律人的责任和使命。对专家发表的真知灼见、理论成果,将在《中国法学》杂志上刊登,以期扩大影响,带动更多的学术和实务部门投身到这项事业中来,中国法学会也将通过“要报”形式上报中央及有关部门,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海南大学党委书记刘康德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此次会议不仅仅是专家学者的座谈会,更是我国海洋争端解决的对策研讨会,希望此次会议能多出成果,为海南省特别是三沙市更好地行使行政管辖权提供学术支持。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赵康太教授指出,我国目前对南海的开发、控制都处于劣势,必须了解、吃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三沙市的开发建设提供政策、法规建议。座谈会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海问题”、“海洋资源开发与执法、司法问题”三个专题进行研讨和学术交流,每一个专题分别设置一位主持人、数位主发言人和两位点评人。
第一专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问题”的主持人为赵康太教授,点评人为刘楠来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金永明副研究员,主发言人共6位。贾宇研究员在《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权益维护》的发言中以详实的资料介绍了我国的基本海情和南海岛礁目前的状况,并建议要深度挖掘历史证据、依法行政形成常态化,以开发建设管理来宣示主权,海洋法公约赋予各国一样的权利,关键看怎么去利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余民才副教授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与中国》的发言中重点介绍了我国海洋上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我们要重新考虑我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国际关系学院吴慧教授在《美国批准海洋法公约的影响与挑战》的发言中主要分析了美国如批准加入公约可能对我国造成的影响,并
建议提早做出应对。海南大学法学院邹立刚教授在《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对外国科研军事活动的规范》的发言中则重点介绍了如何对外国在中国海域进行军事测量活动进行规制的问题,并提出了建立防空识别区制度等应对主张。黄硕琳教授在《渔权即海权》的发言中提出渔业权是海权争夺的第一步,如果不在南沙海域支持捕鱼作业就会失掉在南沙的权利;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辉副教授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国之担保义务研究》的发言中重点介绍了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担保义务问题和我国的应对。在本专题的自由发言和讨论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王翰灵研究员、余民才副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邹立刚教授等专家分别做了发言。刘楠来教授在点评中集中谈了大家在讨论中涉及的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看待公约的利弊,他认为大家的讨论结果是应当客观、公允地评价公约,并利用公约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二是要明确我国的海洋权益。金永明副研究员在点评中全面梳理和前述各位专家的发言。第二专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海问题”的主持人为司玉琢教授,点评人为黄硕琳教授、贾宇研究员,主发言人共4位。大连海事大学曲波教授在《南海周边国家策略和中国的应对》的发言中重点介绍了南海周边国家关于争端解决司法化、区域化、国际化以及多管齐下的侵占行为,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和对策。金永明副研究员在《南海问题的海洋法分析与中国的应对》中分析了近期南海问题升级的原因以及法律解决
方法、政治解决方法的利弊。王翰灵研究员在《南海问题的东盟国家视角》的发言中介绍了东盟国家在南海问题上新近的主张和论点,其中他特别提到了这些主张和论点后面的美国因素。海南大学公管学院周伟副教授在《越南海洋法介绍》的发言中对越南海洋法做了较为详尽的介绍,并分析了越南的海洋立法带给我们的启示。在自由讨论和发言阶段,来自实务部门的代表以及张辉副教授、金永明副研究员等专家分别做了发言。黄硕琳教授在点评中认为几位专家做了很好的报告,需要重点提示的观点是:1.海洋法公约不应作为我国处理岛屿争端解决的依据;2.南海问题的升级是长期存在的,并不是90年代才凸显的。贾宇研究员在点评中强调对于争议岛礁要在有效控制、挖掘历史证据等方面下功夫,同时她认为“九段线”应当称为“断续国界线”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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