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略的审思

如何运用国际法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磁通量
 
 
内容摘要:维护世界的和平,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的愿望,更是我们中国人所希寄的,那么就历来以及最近发生的国际争端而言,无论从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还是中日钓鱼岛的纷争问题显示:运用政治或外交方法而不是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是我国在争端解决问题上的一贯方略。除某些经济贸易争议外,迄今尚无我国将有关国际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解决的实例。我国消极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也有意识形态分歧、主权理解困惑、中西法律文化的矛盾等方面的原因。本文认为我国要实现和平崛起,就必须转变思想运用国际法来更好的和平的解决国际争端,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政治方法 法律方法
当今的国际社会是一个主权国家林立的平权社会。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法律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难免会在权利、利益、主张、要求上产生矛盾,从而引发国际争端。国际争端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酿成武装冲突。国际争端的解决可以说是国际法中最具实践性的问题。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是国际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因而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则显然非常重要。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正以积极的姿态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随着这一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必须尽快解决业已存在的国际争端,同时也可能面临着突发性的国际争端。长期以来,我国倾向用政治和外交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对诉诸国际法院和提交国际仲裁等法律方法一直持不信任态度。在全球化趋势下,人类共同利益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封闭、孤立于国际社会不可能求得和平与发展。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借助国际司法制度解决国际争端时,我国若一味固守传统思维,拒绝采用法律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不仅有损于我国的大国形象,也不利于在个案中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新的国际形势下,认真总结我国50多年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和实践不难发现我们应该运用国际法来更好的解决国际争端,并且学会怎么样运用以致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利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运用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必要性‘权力取向’向‘规则取向’的转变是解决争端的国际法发展的大趋势。”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和发展是实施国际法的重要途径,它使争端在规则体系下得以解决,从而恢复国际社会的平衡。自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以后,各种国际司法、国际仲裁和国际监督制度相继建立起来,这表明国际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希望利用这些机制和程序来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和加强国际法的实施。联合国宪章和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及WTO争端解决机制表明,“强制手段与和平方法的互补结合,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的对立统一,传统的国家间方法与国际组织协调联合是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和方法发展的积极动向”。 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发展可以看作是国际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微观缩影。“在国际视域中,西方学者把法治一般定义为国际交流、合作和解决国际事务的手段。在超国家的和国际的社会中,法治指对不同社会的传统、愿望和要求的承认,以及发展协调权利要求,解决争端和冲突、消除暴力的方法”(吴向宇,2005)。国际法治进程的推进,有赖于各国的积极参与。通过国际法有效地治理国际社会,实现“积极的和平”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国家为了避免被国际社会边缘化,都必须积极参与各项国际法律制度,同时将国际社会奉行的理念、规则潜移默化地植入本国的政策,改变传统的、绝对的和狭隘的国家利益观,关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融入现行国际法律秩序。中国和平崛起的过程必然是伴随着国际合作与对话而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国必须加速与世界接轨,包括在争端解决方面参与、利用各种争端解决机制,用行动表明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力量,展现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二、如何运用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一)、转变观念,理性看待各种争端解决方法。在现今的国际条件下,我国若仍只考虑采用政治方法解决争端,实际上主动地缩小了可以选择的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范围,不利于我们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与他国发生的争端,因为若通过外交方法无法解决国际争端时,为避免诉诸武力,最为有效的方式恐怕就是诉诸司法程序了。比如,1999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造成了馆内人员伤亡和馆舍严重破坏的恶劣后果。我国完全可以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等北约国家。因为毋庸置疑的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严重违反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对此美国在随后的双边谈判中也是没有提出质疑的。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我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胜诉是有把握的。然而,正是由于我国对国际法院持排斥的态度,决定了这起国际争端只能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了。
(二)、深入研究现存各种争端解决机制,发展、完善国际法理论。就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本身而言,我们要从小处着手,研究、利用现存的各种争端解决机制。联合国争端解决机制、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及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三种相对较为成熟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必须加强对这些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因为只有真正了解规则,才能灵活运用规则。如果我国在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时不能驾驭规则反倒被规则所驾驭,无异于作茧自缚,不利于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以WTO规则为例,若能善加利用,不但能够从容应对各种纷至沓来的根据WTO规则提起的反倾销申诉、反补贴申诉,还能够积极利用规则保护我国的经贸利益。比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规定了相关义务的同时,均规定了义务例外。我国可充分利用这些例外采取保护基本利益的措不必担心违反义务。 此外,我们还要从大处着眼,发展、完善国际法理论,为我国在国际政治中的行为方式寻合理、可信、妥贴的法理依据。值得引起思考的是,国际法是实践的学科,国际司法更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的。美国虽然经常从事违反、践踏国际法的行为,却非常重视国际法理论的研究,对其每一次违反国际法的行动,几乎都能到相应的理论来辩护。2003年,美国在没有联合国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发动了伊拉克战争,其依据就是先发制人的反恐理论。对此,我国的国际法学者也进行了批驳,对“‘先发制人’不是自卫”进行了很多理论探讨,击破了美国的理论辩护。可见,只有深入研究国际法理论,才能分清是非,维护国家利益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我国实现争端解决方略的调整,很关键的一点是研究国际法及各种具体的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从熟悉理解规则到参与规则的制定,尽快改变国际体系中后来者的角,作国际机制的积极建设者。(三)、灵活运用,根据具体争端的性质特点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国际争端按其性质可分为政治争端、法律争端、事实争端、混合争端四种类型。政治争端只能通过政治方法解决,其他类型的争端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解决。我国在选择解决本国与他国之间争端的方法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争端当事国的实力对比、争端的严重程度、根据国际法我国是否处于受保护地位、诉诸国际程序后的可能结果等。每个国际争端都具有独特的争议事实和影响因素,我国应在仔细权衡各种争端解决方法的利弊后作出选择。有的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争端,运用谈判的方法可能取得更满意的解决结果。有的即时发生的、紧急的、是非分明的争端,运用国际司法制度可能就能获得快捷、公正的解决。国家运用国际司法制度是一项实战性很强的活动,必须通过实践参与才能更好的掌握,停留在制度之外冷眼旁观是不足取的。美籍学者熊玠强调:“国际法不应仅是官方文件或学者们所说的那种东西,它还必须在由司法法庭决定的具体案例中得到检验,或者由国家的实践来加以具体化”。我国不能一味排斥法律解决方法,充分参与、把握、利用国际司法制度,有利于保护我国在个案中的利益。就目前较为敏感的中日东海争端(包括东海海底油气资源、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以及东海海域大陆架划界之争)而言,我国与日本各持己见,一时争持不下。为了有效地缓解矛盾冲突,我国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争取到了和平的国际环境,在现阶段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但是,这种主张毕竟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并不能彻底地解决国际争端。因此,如果经过旷日持久的外交谈判仍不能解决东海争端的话,我国可考虑将该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庭、海洋法法庭或国际法院解决,维护我国的主权权益。 对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略进行审思,我们发现过去我国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未免太简单化、绝对化了。从新中国成立到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只运用政治或外交方法解决各个领域的国际争端。国际社会的法治进程正在逐步推进,我国应建立大国的权利与责任平衡意识,积极参与国际机制,顺应时代潮流,融入主流社会,借助国际司法制度维护自身利益,谋求自身的安全和发展,同时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实现两种利益的正
 
义结合。在实际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
中,我国应增强利用国际规则的能力,
进而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承认和尊重现状的前提下致          力于改进和完善国际法,逐步建立新
的公正的国际秩序。全面考虑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并从取得最佳的争端解决效果出发择优选
用或系统运用,这才是我国应采取的更理性的、既符合实际又富有前瞻性的争端解决方略。以此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利益,维护世界的和平稳定。
论国际法与依法治国*
的腾讯柳华文
论国际法与依法治国*
柳华文
内容摘要: 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应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和学习、充分运用国际法,但是实践中对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作用的认识还是亟待加强;学习和运用国际法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内容;本文提出了在依法治国中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几个对策。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法治 国际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基本治国方略,是宪法的明确规定。依法治国,是一项内涵丰富、意义深远的系统工程。本方拟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论述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建议。
一、 对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作用的认识亟待加强
颈腰骨康丸中国的法治工作起步较晚,国际法同样走过弯路。[1]但是我国的中央领导高瞻远瞩,对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还是有深刻的认识的。青少年与法
1978年12月9日,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国际法的研究。”[2]
1997年12月9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听取的中共中央第四次法制讲座的内容是关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总书记主持并发表讲话,指出:“国际法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国际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是国际社会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向。”他号召:“所有代表国家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工作的同志,也都要学习国际法知识。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由于缺乏国际法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吃了不少亏。这种教训应该引以为戒。办法就是加强学习,加深了解国际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通行惯例及发展趋势。”最后强调:“我们既要遵守和发展国际法规则,又要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作出努力,推动国际法朝着有利于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方向前进。”[3]
2000年 4月29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第十四次法制讲座,内容是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委员长主持讲座并发表重要讲话。他说,“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迅速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越来越广泛,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中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对外开放,要善于运用国际法来处理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掌握国际法知识,对于我们做好人大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他强调,“中国是信守自己的承诺的国家,遵守已经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坚持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4]
在实践中,对于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国内的许多部门和公民、法律工作者,甚至是法学学者对此还缺少充分的认识。
中国威胁论2001年6月,笔者在北京大学图书馆通过电脑检索到全部以“依法治国”为题的专著八本,其中除了李龙先生主编的《依法治国--法制思想研究》一书中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以国情为本”的内容外,其他几本书系统或专门论述依法治国问题,均未明确涉及和阐述。[5]至于报刊杂志中部分领导和其他人在对依法治国的论述中不提或忽视国际法的问题也同样普遍地存在着。
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曾是国内最具权威性的国家级专业资格考试之一。长期以来,国际法是律考科目之一,而1997年有关部门竟宣布,取消国际法作为律考科目。这与律考注重实务操作有关,但是,国际法的发展不容得一个国家认为它的法律执业者可以将国际法排除在其法律素养之外,其法律操作水平也将得益于其对国际法的了解和掌握,甚至国际法也有可能成为其实践中予以考虑和处理的必要因素。2000年律师伊始,有关部门宣布:重新将国际法纳入律考科目当中,而且因为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出台,使其成为法定科目被固定下来,这不失为一项具有远见的决定。最新的司法统一考试继续将国际法作为必考的科目。
一方面,全球化的趋势是日趋明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的扩大,国际交往的增多,以及国际参与能力和影响力的加强,国际法的作用日益突出,另一方面,我们对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作用的认识在许多方面还比较薄弱,亟待加强。
二、 国际法是依法治国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首先,学习和运用国际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需要。
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里的事务、事业和工作既有国内事项,又有对外和涉外事项,依法治国中的“法”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对此应该有全面的理解。国际法在国内法治生活中有时有直接的作用,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还有一些国内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与国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6]在国家的对外关系和国际事务中,国际法的作用就更为突出和明显了。我国要在国际社会中提出建立新的国际秩序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提出自己相关的法律立场和主张,参与国际组织,处理国际事务。至少可以这样说,一个国家在国内和国际层次上运用国际法的状况与该国依法治国的水平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可以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国际法新分支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与国内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方面,国际法需要国内法的转化和吸收,通过国内法实现其目标;另一方面,国内法也可以从中到相应的国际标准,从各国共同缔结的条约以及国际习惯所表达的法律确信中,到科学的借鉴,丰富自己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思想。比如,包括我国在内,目前已有19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目前参加国最为广泛的人权公约。它不仅体现了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高度共识,而且倡导了一种科学、全面的儿童观。根据该公约,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而实施公约和实施国内的相关立法,是成为一个相互促进、有机联系的整体。由于我国实施该卓有成效,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称为“旗舰”。[7]不仅一国加入的公约,即使是已经存在但尚未加入的公约都能起到同样的作用。北京大学的贾俊玲教授就曾提出,虽然中国不是有关公约的参加国,但在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中,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是有借鉴有参考价值的。[8]
再次,这是树立我国的重视和遵守国际法的国际形象的需要。
曾任美国驻华使馆武官的威廉,在其《谈判桌上的中国人--风格与特》[9]一书中列举了中国人谈判的特,其中第一条竞然是“中共不相信国际法”。威廉的认识是片面和不正确的,但是要纠正这些人的偏见,树立和展示中国的国际法形象,就需要我们有意识地做出努力,在对外工作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中,说明和论证中国对于国际法发展的贡献,[10]中国对于国际法的立场和态度。法律是提供可预见性、可参照性的有力工具,无论是外交还是经济、文化合作,一个良好的法律形象是非常必要的,这既需要国内法方面的法治水平的提高,还需要有国际法方面的努力。
最后,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是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的需要。
我国要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往,势必更多地参与到国际社会中去,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需要由国际法进行调整。国际法提供了国际上的行为规则,是国家进行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一种法律形式,同时也是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尚未完全统一,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台独”,反对某些国家和势力利用所谓“台湾问题”、“西藏问题”等分裂中国、干涉我国内政,是国际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中国的海上边界与邻国之间多有分歧,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妥善解决海域划界问题,离不开国际法的支持。这些都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学者的学术论证,尤其是在国际上著文立说予以论证和澄清,意义非同小可。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美国学者托马斯W.帕哥认为WTO规则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和中小国家要从中获益并非易事,尚需做出努力,[11]这对国际法学界就是一个机遇和挑战。目前,已有48个国家批准了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据国外的普遍估计,2002年上半年或下半年,极有可能达到60个国家予以批准的使规约生效的条件,而在这之前,未批准规约的国家将不能参加第一次缔约国大会,从而不能参加该法院的成立、其主要运作文件的起草和通过,以及其组成人员的选举;而我国是否批准该规约,涉及对该法院管辖权及其相关规则详细分析,对我国各种国情的具体权衡,相关研究和决策不仅重要,而且紧迫。国际法所关涉的事情,往往涉及国家的根本或重要利益,不可忽视,而应当放眼长远,早作预备,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 建议和对策
首先,加强国际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国民的国际法意识。
孝心献给父母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第四个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包括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12]这是当务之急的一个任务,但是国际法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绝不仅限于此。宣传完整的领土观念,推动正确的国土观、海洋观的形成;普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的知识,澄清国际人权法方面的认识;宣传国际组织法的内容,提高社会各界对于联合国、世贸组织、欧盟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的认识;宣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人道主义法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原则的知识等,都是非常必要,意义重大的。它有助于各级领导和广大众形成良好的国际法意识、正确的国际观。我们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大对国际法研究的投入和支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国际法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国国际法学各领域的水平是不平衡的。北京大学的邵津教授倾向于认为,总的来说,中国的国际法学研究还只是具有一定的规模而已,尚不是繁荣。在一些领域,还相当薄弱,与中国的国际地位很不相称。[13]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程晓霞教授就国际法教学和师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截止2001年3月,从22个向中国国际法学会做出回复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统计数字看,全国研究国际法(指国际公法)的教授仅23人;[14]而值得说明的是,统计时有些单位还把已经退休或正要退休的教授包括在内了,数量恐不在少数。更耐人寻味的是,国际法的课程在国内法学院系的教学中,一段时间以来,与法史专业一样并非热门。这可能是因为社会需求的影响,对大多数本科生来说,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可能性很小,而且不具有职业的吸引力。[15]一方面,学生攻读国际法的热情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法出成果难,实用性差,同时也往往不受重视,国际法教学和科研队伍中的人转攻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或别的学科的人,或者转到其他行业的人也不少。因此,如果任其自生自灭,则有后继乏人之忧。国际法人才缺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根据该学科的特点,国家和社会有必要对其加以特殊支持,包括加大投入,提供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环境。
第三,着力培养和推出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家。
要真正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搭起桥梁,实现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合格的国际法人才是必需的。而且,随着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我国对国际组织的参与、影响更离不开国际法方面的专业人才。比如,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二条,国际法院法官应是“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管理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八条,解决争端的专家应由政府或非政府的“资深人士”组成,并强调“不同背景和丰富阅历”;根据第十七条,其上诉机关“一般应由公认的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以及涵盖协议主题上有专长的著名人士组成。”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保证和争取在有关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争端解决组织中有自己国家的人拥有席位,意义重大。这当然需要重视培养和推出中国自己的国际法专家。这不仅靠个人的努力奋斗,还要有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和推动。
再次,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参与能力,增强影响力。
近代国际法产生于欧洲,现代国际法也是在西方为主导的情况下形成的。不容否认,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法的形成中发挥了更多的作用和影响。但是,二战以来,新国家的兴起,第三世界的形成,也使国际法开始发生根本的改变。[16]闭关锁国是行不通的,任何国家都不能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跟踪国际法发展的进程,积极参与国际法的运作和发展是不可或缺的。首先,要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各个领域的知识和发展,在国际交往中,“国际法盲”是更加要不得的。其次,要有所研究,并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有关情况,提出本国的见解和主张,提高参与能力和水平,增强影响力。
最后,建立国际法顾问机制,发挥国际法作用。
我国的外交部从一开始就有这样的机制,由国内资深的国际法学家担当法律顾问,这也是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一方面,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在相关领域应当加强对国际法的重视,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条法机构,在需要时聘请国际法顾问;另一方面,更要注意形成官方与非官方,政府与民间科研机构的良性互动和整体优势。这一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目前实践部门与科研机构互不通气的“两张皮”现象还比较突出。而重要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还应该建立能够及时、有效运作的顾问机制,做到权责清晰,准备充分,反应及时,意见有效。由于我国没有政府律师制度,这方面要尤为重视。
总之,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要牢记中央领导的指示,重视国际法的研究、宣传和运用,发挥国际法的作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38: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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