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一、国际争端概述
  (一)国际争端的类型
  一般的,国际争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政治性争端
  2.法律性争端
  3.事实性争端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国际法将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
  二、国际争端的强制性解决方法
  (一)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方法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
  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
  (二)平时封锁
  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三)干涉
  这种方式因违反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四)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的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对于其在他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
  (五)报复
  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以前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争端的解决,现在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对于不法行为的对抗。报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安全体系建设  (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争端当事国就其争端直接进行交涉,交换意见以求解决的方式。
  协商在以前被作为谈判的一个部分和步骤,而在当代则常常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使用。谈判一般仅限于当事国之间,协商有时也可以邀请中立国参加。协商具有直接性、灵活性更能够体现和解的精神。
  (二)斡旋与调停
  斡旋和调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
  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
  斡旋与调停的共同点在于所有的斡旋者与调停者提出的意见具有建议或者劝告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三)调查与和解呼吸道病毒
  调查需要争端当事方对采用调查方式订立专门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就委员会的调查内容、组成、期限、权限等方面作出约定。调查委员会的任务限于查明事实,向各当事国提交调查结果报告,不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判定。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协议或其他商定的方式,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对争端进行调查和评价,包括与当事国间的不断讨论后,提出包括事实澄清、解决建议在内的报告,并在此基础上促成争端当事国达成进一步的协议,最后解决其争端。
什么是造型艺术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是指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一)仲裁解决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于1900年在海牙设立的常设的国际仲裁机构。它由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的常设行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以及一份“仲裁员名单”构成。
  (二)法院解决
  1.国际法院
  作为联合国主要机关之一的国际法院是目前国际社会中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1)国际法院的组成
  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而设立的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由l5
名法官组成。法官由常设仲裁法院的各国团体提名,每一团体所提人数不得超过4人,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这些提名编就法官候选人名单,交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候选人只有同时在大会和安理会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安理会投票时,常任理事国不得行使否决权。按照惯例,安理会各常任理事国均应有人被选为国际法院法官。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专案法官。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各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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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
  第一,对人管辖,即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
  A.联合国的会员国;
  B.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C.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又非规约当事国,但依据《宪章》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法院书记官处交存一份声明,表明该国愿意根据《宪章》和《规约》及其规则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的判决,也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以上三类国家在国际法院诉讼过程中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均不得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
  第二,对事管辖,即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
  A.自愿管辖
  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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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协定管辖
  这是指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C.任意强制管辖
  即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订立特别协议。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
  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根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3)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4)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2.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海洋法公约》为解决有关海洋方面的争端而创设的一个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
  法庭由21名法官组成。每个缔约国可以提出不超过两个法官候选人,在全体缔约国会议上,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获得最多票者依次当选。法庭设在德国汉堡。
  关于法庭的对人管辖范围,根据公约规定,海洋法法庭的诉讼当事人可以是:(1)公约所有缔约国;(2)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开发海底矿物资源合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3)规定将管辖权授予海洋法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的当事者。
原因主要有:
(1)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涉外民商事关系,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2)司法权的独立。
(3)内外法律平等,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
(1).间接调整方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方法。
  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人类存在的过程即是一个冲突缘起、爆发、协调、解决或部分解决在时间与空间上不断组合变幻的过程。国际冲突亦只不过诸多冲突中的一种而已。在国际关系学界,不论哪一流派都在讨论冲突协调与解决的问题。分析与理解人类历史与现实中的种种国际冲突,从而为消弭冲突或降低冲突的强度与烈度提供理论指导与分析路径,一直是操作层面与学人努力的一个方向。
美国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小约瑟夫·奈的著作《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最近被译为中文,呈现于读者面前,这为国人理解国际冲突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一把新的钥匙。
一、解读国际冲突:历史与理论视角
在一个知识爆炸的年代里,如何让自己的书有独特的创意与特点往往是书之价值之所在。奈教授这本教材在10年内出了四版,必有其过人之处。
英国学者帕特里克·贝尔特强调社会理论的批判应注重内在的批评,“这就是说,理论家自己提
出的理论目标评价其理论的得失,而不是用理论家未提出的任务去要求该理论家,他称后者为外在的批评”。基尼系数其实评价一本书亦适宜采取这种方法,即从作者在书中想解决的问题的角度来思考。奈在中文版前言中提到,“读者不能出于获取完整的事实描述的目的来阅读本书,而应该注意如何把理论和历史结合起来的方法”。
尽管现在国际政治研究已经形成美国中心,但美国国际政治研究并不长于历史分析,被认为经常表现出行为科学至上但缺少历史智慧的形象。欧洲学界则长于社会历史、哲学等传统人文科学分析。应该说奈教授的这本教材,在美国学者并不太擅长的领域进行了自我尝试。他究竟如何处理历史与理论的关系?如何将两者融合起来?
(一)理论框架与历史变迁的整合。从框架上看,该书大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侧重于理论,包括第一章与第二章,奠定了本书对国际冲突的基本理论思路。第二部分由第三到第五章组成,作者从理论与历史的结合的角度分析一战、二战和冷战时期的国际冲突。第三部分为第六至第八章,主要分析冷战后国际新变化和重要的冲突形式。
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理论部分就没有资料,历史变迁部分就没有理论的剖析。奈教授在理论部分主要为本书寻解读变迁中的国际冲突的合适工具。在学派意义上,作者主要关注国际
关系两个基本理论传统以及部分吸收新近流行的建构主义方法作为补充。综观全书,他主要使用现实主义的理论与方法,这与作者在前言中所讲的另一个目标是一致的,“我写这本书的目的,是想让学生在转向冷战后比较流行的自由主义理论及其他较新的研究方法之前,先掌握好传统的现实主义方法,以理解国际政治的复杂性。”在具体分析工具上,奈主要采用层次分析法和反事实推理法,这是第二章主要论述的内容。因此,本书的基本架构可简约为以下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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