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会会议简报表头设计-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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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简报
衡茶吉铁路主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承办:宁波市教育局第1期
协办:宁波大学
【会议报道】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商法思维与商法实践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开幕式纪要 (01)
大会主题发言报道与综述 (02)
【大会致辞】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兰致辞 (06)
湖南大学副书记栾永玉致辞 (06)
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杜钢建教授致辞 (07)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教授学会年度报告 (07)
【主题报告】
试论商事思维及其价值.................................................... 范健(09) 商法新思维 ...................................................................... 王文宇(09) 商法思维与我国商主体认定的标准................................. 胡晓静(10) 论商事裁判的基本原则.................................................... 肖海军(11) 论海事审判理念与思维在海事审判中的应用.................. 曾艳(12) 商法思维与商事法律解释................................................ 冯果(13)特朗普不适合当总统
2013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会议简报》
【会议报道】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商法思维与商法实践——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开幕式纪要
无论是民商合一或是民商分立,其区别仅仅在于是否应将商法规则纳入独立的民法典的范畴,都无法否认实质意义上商法的独立存在。商法有自己的经济基础,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特征和原则,有完整的体系,因而如何区分与民法体系并运用商法思维研究商法理论和指导商法实践显得十分必要。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湖南大学法学院承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以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于2013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湖南大学法学院综合报告厅隆重举行。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已经分别于2013年10月11日下午16:00和晚上20:00举行。
会议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慈蕴教授主持。首先,朱慈蕴教授介绍了出席大会的领导与学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兰女士,湖南大学党委副书记栾永玉教授,中国商法学会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原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石少侠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范健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周友苏研究员,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卫东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清华大学
法学院朱慈蕴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杜钢建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屈茂辉教授。本次大会共有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台湾大学、香港中文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海海事法院、法律出版社等高校院系、法学研究机构和司法部门等单位共200余位代表与会。
中国.宁波2013年11月1-3日
本次年会通过深入探究“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商法思维与商法实践”,提出我国商事法律建设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学术上探讨问题成因及解决思路,并结合实践提出具体解决方法。
在12日的开幕式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兰,湖南大学党委副书记栾永玉,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杜钢建教授先后致辞,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作学会年度报告。开幕式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朱慈蕴教授主持。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主持了大会主题发言环节。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健,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文宇,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晓静,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海军,北海海事法院院长曾艳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果依次作了题为《试论商事思维及其价值》、《商法新思维》、《商法思维与我国商主体认定的标准》、《论商事裁判的基本原则》、《论海事审判理念与思维在海事审判中的应用》和《商法思维与商事法律解释》的主题演讲。
大会主题发言报道与综述
10月12日上午10:00-12:00,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完成开幕式的各项议程后,大会进入主题发言阶段。主题发言的议程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和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原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石少侠教授主持。大会主题发言的学者南京大学范健教授、台湾大学王文宇教授、吉林大学胡晓静副教授、湖南大学肖海军教授、北海海事法院曾艳院长、武汉大学冯果教授。
主持人赵旭东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大会的主题——“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商法思维与商法实践”。党的十八大确立了法治国家建设方略,而法治国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是培育法学思维。具体到商法领域,需要商事思维的运用。商事思维应该贯穿到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本次大会的主题发言将就从商法思维到理论体系的构建、实践中的立法和司法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赵旭东教授介绍中国商法学研究会是一个有特的学会,本次大会的主题便反应了商法学者的特点,即勇于创新和密切关注社会实践、社会热点问题。
2013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会议简报》
范健教授在《试论商事思维及其价值》的发言中,对什么是商法思维,为什么要提出商法思维,如何运用商法思维进行了介绍。范教授指出,目前学术界对于“什么是商法思维”还没有达成共识,有必要
厘清什么是商法思维。范教授认为商法思维有两个关键的因素:主体和竞争。范教授之所以要提出商事思维,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国商人处境堪忧,另外体制方面囿于“商人建立的双轨制”,针对目前中国商人面临的现状,首先应该确立商事企业独立的财产权,没有财产权的独立,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仅仅有独立的财产权不够,还需要有公平的社会环境,而公平的社会环境的建立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王文宇教授在《商法新思维——商事合同、商事组织与商事交易的视角》的发言中从商事合同的视角,倡导商法新思维。在商事实践活动中,经常出现传统民法设定的典型合同与任意规定是否能够适用和解释商事合同,以及涉及到商法规定的商事合同时如何裁判的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民商法关系如何定位。通过商事合同、商事组织与商事交易视角出发建立起的商法新思维,可以得出在商法缺乏明文规定时,法院固然可以考虑援用民法的规定,但在援用后将产生不适切结果时,则应该回归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法理进行综合的考量;在民法与商法规定存在竞合的情形下,也应当考虑商法规定的目的与功能,其实质都是尊重商事活动的当事人的自治精神。同时,在商事合同之下,组织法与合同法的互动远较一般民事合同密切。因此,适用合同法时,还应一并考虑所涉组织法之规范目的。面对复杂的商业世界,商法学者应该端正心态,理清商法与民法的分界,认真体察商事合同、商事组织的内在关联,准确地解释合同与适用法律。
胡晓静教授在其《商法思维与我国商主体认定的标准》的发言中指出,建构我国《商事通则》时需要
确定其适用范围,离不开对商主体认定标准的确定。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例分为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我国《商法通则》对商主体认定标准的选择应当根据商法的思维予以分析,即从商法的特点和目的出发。以商法理念为依据,遵循商法思维,确定我国《商事通则》的商主体制度,进而明晰商事特别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商事立法首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肖海军教授在题为《论商事裁判的基本原则——以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与裁判为视角》的发言中,重点谈了撰写文章的过程中以及之前和之后的一些感想。在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上,不管是民商合一、民商分立还是折中的方案,商法都有自
2011第六届中国作家富豪榜中国.宁波2013年11月1-3日
钓鱼岛己的独特性。他提出了几个值得商法学界思考的问题。然后,简要介绍了文章的逻辑结构。提出了六个基本原则:尊重商人自治原则;尊重商人自治原则;行为效力的文义判断原则;权利认定的外观主义原则;社会效果的营业维持原则;责任归属的法定主义原则。最后,肖海军教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了7条规则。
指路器曾艳院长在《论商法思维及理念在海事审判中的应用》的发言中,指出商事审判具有区别于民事审判的特殊性。海事审判与商事审判有共融与差异,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一)海事审判适用的主要法律《海商法》大量吸收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完全有异于我国现行民法原则甚至商法原则的特殊制度;
(二)海事审判具有的强烈专业技术性;(三)海事审判具有广泛的涉外性;(四)海事审判呈现日趋国际统一性。商事审判是大民事审判格局下的一项独立的审判工作,海事审判作又是商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事审判应突出平等保护和全球化的海事审判理念。
冯果教授在《商法思维与商事法律解释》的发言中,认为商法思维是对商法原则和规则的主观理解,其功能在于理解而非规范。不同的思维方式决定了不同的审判思维,对于商法原则、商法规则的解释运用商法逻辑和商法思维。由于我国商事立法比较滞后,对商事活动很多是以不确定概念和概括条款的方式进行了粗疏的原则性规定。对此,需要在商法特殊思维下寻不确定概念和概括条款背后的特定价值,具体来说要符合两个标准:一是价值补充需按照商法思维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展开;二是价值补充只限于个案判断。应遵循商法思维,尊重从商自由和商人自治的商法思维,商事惯例和自治规则应作为商事法律漏洞补充的来源。
大会主题发言结束后,与会代表就主题发言进行了讨论、交流,该阶段由石少侠教授主持。
复旦大学白江教授首先对范健教授关于民营企业经营的难处的说法持支持的态度,然后他阐述了物权法和公司法的关系,尤其是在股东出资与物权法直接的对接关系上。我国目前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法律规定是问题的根源。由于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差异问题导致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政府所有制,因此对全民所有制的保护力度最强,相反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过弱,
这就导致了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金融制度和物权制度息息相关,因此我们要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通过物权法、金融法等法律规范,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对肖海军教授、王文宇教授和胡晓静副教授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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