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前后对比

中国足健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前后对比
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由74条增加到101条,法律条款调整范围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根据第二条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再纳入条例规范。
第二, 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按照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进行界定。同时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不再援引《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而是由安监部门联合几部委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三, 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做了变动。(1)安监部门新增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职责,并取消了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职责,新增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登记职责。(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由质检部门行使。(3)环保部门新增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坚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并负责危化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
管理登记的职责;减少了进口危化登记和检查职责。(4)交通部门新增了对道路和水路危化运输中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以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取消了对装箱人员的资质认定。(5)增加了管理部门的对违法危化单位的查封和扣押权。(6)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珍肽
遇罗锦第四, 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的规范进行了调整。(1)第十一条新增工信主管部门制定危化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职责,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将危化生产、储存区域纳入城乡规划编制中。(2)关于危化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核程序,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新增了由独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规定,并明确了安监部门45天的审核时间。(3)新增第十三条对危化品管道设置标志、定期检查检测的规定。(4)第十四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向安监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此外列入工业产品目录的危化企业还需向质检部门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外,改变了原有条例第十二条所有生产企业都需要向质检申请生产许可的规定。(5)第十六条中,新增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危化企业的信息上报环保部门的义务。(6)第十九条新增对重大危险源选址要求规定,选址应避免地震等灾害区域。(7)对生产、储存危化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进行了调整,要求企业委托有资质条件的机构没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改变了原有条例第十七条企业可自
评,且评价间隔为一年或两年(剧)的规定。
应力第五, 新建立了危化品使用安全许可制度。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向安监部门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并在条例中,单列第三章“使用安全”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申请使用许可证的条件以及申请许可程序进行了规范。
第六, 第四章经营安全部分条款也做了相应的调整。(1)适当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根据三十五条规定,除了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向市级安监部门申请,其他危险化学品向县级安监部门申请。(2)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但新增了例外条款,危化生产企业在厂区销售危化品以及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正的港口经营者在港区从事危化品仓储经营无需另行申请危化品经营许可。(3)新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化品的规定。(4)新增了对剧的购买许可证的相关材料、销售购买行为以及信息上报等规定。桑林野合图
第七, 危化运输方面主要是完善了危化品内河运输的规定,有限制的适度放开危化品的内
河运输,并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此外,第四十条,改变了原有条例中对所有危化品在运输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情况下斗需要报告的制度设计,只有当运输剧毒或者易制爆危化品时,才需要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第六十四条增加了交通运输部门的开拆查验权。
第八, 完善了危化品登记和鉴定的相关规定,补充了危化品环境管理的登记以及危化品物理危险性、环境危险性、毒理特性的鉴定。同时,明确了安监部门需要向交通部门提供危化品登记资料的义务。
第九, 在救援方面,明确了交通部门的协助地方政府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责任。
第一十, 罚则方面,相比原有条例,新条例普通加大了对危化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例如《条例》 第七十六“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为了避免《道条》和原条例对未依法取得危货运输许可的法律责任设置的冲突,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了调整,现有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按照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处罚,即《道路运输条
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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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33: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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