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文眉
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由原先的74条增加到101条。 新版《条例》相对旧版改动的地方比较多,以下是与旧版《条例》相比的主要变化: 技术创新的重要性一、新增内容或制度9项: 1、危化品禁止与限制制度; 2、使用许可制度; 3、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4、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5、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 6、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 7、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8、危化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9、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二、重大调整8项: 1、危化品的重新定义; 2、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 3、剧毒化学品的购买; 4、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5、危化品安全管理登记; 6、对危化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7、将每两年一次或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调整为每三年一次; 8、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前置性审批; 9、生产许可制度; 10、加大对危化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三、取消制度2项 1、取消对危化品废弃环节的管理条款; 2、取消危化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制度。 附件为: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对比
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由7章74条增加到8章102条,法律条款调整范围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条例》适用范围变化:
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相对人发生变化:
根据第二条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再纳入条例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变化: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进行界定。同时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不再援引《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而是由安监部门联合几部委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条例》提出易制爆化学品概念,并对其管理要求与剧安全管理要求看齐。
《条例》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变化:
一、监管部门名称的修改:把老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变化:
1.安监部门新增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职责,并取消了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职责,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由质检部门行使。
3.环保部门新增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坚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并负责危化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职责;减少了进口危化登记和检查职责。
4. 增加了管理部门的对违法危化单位的查封和扣押权。并明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5. 新增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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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重点条款异同:
一、对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的规范进行了调整
1.第十一条新增工信主管部门制定危化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职责,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将危化生产、储存区域纳入城乡规划编制中。
2. 关于危化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核程序,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新增了由独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规定,并明确了安监部门45天的审核时间。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
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 新增第十三条对危化品管道设置标志、定期检查检测的规定和施工要求。
4. 第十四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向安监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若列入工业产品目录的危化企业还需向质检部门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 对生产、储存危化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进行了调整,要求企业委托有资质条件的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改变了原有条例第十七条企业可自评,且评价间隔为一年或两年的规定。
二、新增危化品使用安全许可制度。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向安监部门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并在《条例》中,单列第三章“使用安全”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申请使用许可证的条件以及申请许可程序进行了规范。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部分条款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1.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
2.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根据三十五条规定,除了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向市级安监部门申请,其他危险化学品向县级安监部门申请。
3. 进一步严格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4.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但新增了例外条款,危化生产企业在厂区销售危化品以及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正的港口经营者在港区从事危化品仓储经营无需另行申请危化品经营许可。
5.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四、完善剧毒化学品运输有关规定:
1.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限,最长不能超过7天。
2.有限制的适度放开危化品的内河运输,并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五、罚则方面:
《条例》普遍加大了对危化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例如《条例》第七十六“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第八十条中第四款,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违法行为 | 344号令 | 591号令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芳香烃万元以下的; |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第五十七条第四款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博雅汉语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第八十条第四款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 第六十一条第五款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my boss my hero万元以下的; | 第八十条第六款、第七款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第七十八条第八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第七十六条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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