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培训总结

    篇一:关于《产品质量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
情 况 汇 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坚持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全面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通过抓产品质量,创优质名牌,全县产品质量水平大幅提高,为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发展提供了坚强的质量保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现在的工作状态
吴泽恒(一)坚持多措并举,优化执法环境。全县各级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开展《产品质量法》的宣传培训,逐步形成了“政府重视质量、部门监督质量、企业提高质量、社会关注质量”的良好氛围。一是抓普法宣传。坚持举办“3.15”消费者权益日、“9月质量月”等主题活动,在县城、乡镇繁华街道设立宣传点,开展法律宣传、质量咨询、投诉受理、真假产品识别等活动,共制作宣传牌320多块,悬挂横幅760多条,发放宣传资料7
万余份,接待现场咨询近万人次。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作用,在县电视台开辟《质监园地》宣传平台,在部门网站开通质量投诉信箱,进一步提升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二是抓教育培训。县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等单位制定了严格的学习制度和案件审理制度,持之不懈的对干部职工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与企业、社区、学校等广泛合作,深入开展进社区、进村镇、进校园等质量共建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共举办培训班160余期,培训人员11000多人次。通过狠抓教育培训,社会公众对《产品质量法》的认识水平稳步提升,全县贯彻、遵守、实施《产品质量法》的氛围日益浓厚。
(二)坚持依法行政,整顿市场秩序。近年来,我县始终坚持“打击和防范结合、整顿和规范并重”的方针原则,突出专项执法,强化联合执法,先后开展了食品(含乳制品、豆制品、大米、蜂蜜、植物油、酱腌菜、食品添加剂等)、农资(含化肥、农机及配件、农用膜、农药等)以及液化石油气、特种设备等多项专项检查和打假活动。近年来,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00多起,案值600多万元。一是食品专项整治。年抽检上市蔬菜品种3万多个,不合格率为0.4%左右,远远低于6%的控制性标准;年抽检畜产品5000多个,没有
检测出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剂和兽药残留,合格率为100%。扎实开展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非法滥用食品添加剂、地沟油、餐厨废弃物、定点市场、问题乳品、餐饮业等7大专项整治行动,取缔无证经营摊贩119家,立案查处20多起,全县没有发生一起体性食品安全中毒事件。二是农资专项整治。认真开展“进千村、入千户、抽千样”的农资打假集中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6800人次、执法车辆1600台次,检查农资、兽药、饲料等经营门店(企业)3700多家次,立案查处120多起,收缴高毒、高残和废弃农药6吨,有效净化了农业投入品市场。三是pet桶专项整治。去年,县质监局联合工商、药监、教育等部门,对全县桶装饮用水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共清缴pet桶10000余个,目前,我县23家桶装饮用水企业已将pet桶全部置换为pc桶。四是液化石油气专项检查。从2010年4月份开始,对全县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了抽样检测,立案查处液化气中违法添加“二甲醚”的充装单位13家。五是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对全县72家109个酒类品牌进行了清理整顿,审定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酒类品牌73个,对36个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酒类品牌予以了退市处理,累计查处涉酒案件211起,销毁假冒伪劣酒 18500多瓶。
(三)坚持政府引导,实施品牌战略。实施品牌战略是提升商品产品知名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抓手。2009年以来,我县以“打造地方特品牌、提升整体质量水平”为目
标,大力推进品牌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县质监局坚持“有标贯标、无标制标”的原则,每年标准化审查企业140多家,全县工业企业产品标准覆盖率达到了100%。截至2011年底,共有*县葡萄(*州葡萄)1个产品获得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县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7项产品获得*省名牌;*县太青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市远智鬃毛制品有限公司、*县食品厂等3家企业4项产品获得*市名牌。另外,还有10家企业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13家企业获得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5家企业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60家企业通过计量合格确认。县工商局充分发挥商标指导职能,积极扶持本地企业争创品牌。截至2011年底,我县共有注册商标711件,持有率100%,其中市知名商标22件,省著名商标16件,中国驰名商标1件,各级商标品牌数量位居全市前列。由于工作成绩突出,我县还作为全市唯一的县被省工商局评为“全省商标示范县”。
制礼作乐(四)坚持质量兴县,夯实工作基础。一是奠立组织保障。2007年,县政府制定了《*县“品牌强企、质量兴县”战略实施方案》(*政办发〔2007〕84号),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到2015年我县产业素质目标、产品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目标、服务质量目标、环境质量目标、企
业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目标、质量法制建设目标、农业标准化目标、质量安全工作目标等九项主要工作目标。二是提供优质服务。在巩固消灭无标生产成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帮助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有能力的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几年来,共为50家企业制定了企业标准,为96家企业建立了质量档案。三是创新激励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以提高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为重点,将创牌与奖励、质量兴县与实施品牌战略有机结合起来,仅仅2011年一年,县政府用在产品质量方面的奖励达到了60万元。四是做好基础工作。在抓监管的同时,大力加强硬件投入,建成了全市一流的县级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中心,现有检测仪器58台(套),检验专业技术人员6名,具备对建材、加工食品、饲料、化肥(复混肥)、石膏(硬石膏)、煤及其制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七大类共435个参数产(商)品的检测能力。
二、现存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县在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实施品牌战略情况来看,也还存在一些不足:
交通参与者一是全民法律意识不高。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产品质量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广大消费者对自己合法权益认识不清,维权意识不强。
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篇二:产品质量法总结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引申国家质检标准列表
(三)、产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在于生产和售后2.销售者:在于严检和维护
四、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案例
凌家滩
案例1 销售者是否应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酷派n68
[案情]
1996年2月4日,王某在某百货公司买到一台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王某买回冰箱后6天,发现冰箱噪音太大,就去百货公司交涉,百货公司说冰箱一开始使用时有些噪音是正常的,过一段时间就会好。没过多长时间,冰箱的制冷器又出了问题,到后来完全丧失了冷冻食品的功能,成了一个食品储藏柜。王某再去百货公司,百货公司说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冰箱不制冷属冰箱的技术问题,此事只有生产厂家才能解决,因此让王某去生产厂家。王某觉得生产厂家离本市有上千公里,况且冰箱又不像小件物品,可以来回搬
运,只有先百货公司,让百货公司生产厂家。王某遭到百货公司拒绝,于是王某于6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对冰箱进行维修,如修理不好,应负责退货。
[问题] 1.什么是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2.某百货公司对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是否负责任?
[分析]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出卖产品的人,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中承担的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保证和承诺,即如果产品存在瑕疵,担保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瑕疵担保责任的产生,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应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同时构成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还要求销售者不适当地履行合同,即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的3种情形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依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应承担如下责任:
(1) 修理、更换、退货。
修理。产品虽然存在瑕疵,但经过修补、修理、加工、并不影响产品的实用性和美观。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或消费者可以要求对产品的瑕疵进行修理。
更换。如果有瑕疵的产品不容易修理,或者消费者不愿意修理可采取更换的办法。退货。如果产品的瑕疵严重影响了产品的使用效果,使产品丧失了原有的使用价值,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用户或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则有权请求退回产品。
(2) 赔偿损失 这个损失是指产品本身的损失,不是指造成人身损失或该产品财产损失以外的损失。
当销售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用户或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如果是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但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第28条第4款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即销售者与生产者 、供货者已经明确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事项,那么当事人应按约定责任的承担。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某百货公司应对王某购买的冰箱进行退货。如果百货公司要行使追偿,则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
案例2生产伪劣产品犯罪的构成案件是什么?
[案情]
1995年11月,某省消费者协会接到许多消费者投诉,反应他们在使用某县日用化学用品厂生产的增白分蜜后,不但面部没有变白,反而有灼痛感,有的消费者甚至在脸上留下了类似雀斑的深印记,皮肤受到严重的损害。经消费者协会调查,日用化学用品生产的增百分蜜中含有大量的苯酚,苯酚主要用于医疗消毒,在低浓度时可以防止皮肤瘙痒,如果浓度高时则对皮肤有腐蚀作用。再此增百分蜜中,苯酚的含量达60%。。查明情况后,省消费者协会向当地公安部门做了反应,公安部门在查明情况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有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日用化学用品厂及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因伪劣增白粉蜜导致皮肤损伤的消费者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对日用化学用品厂处以罚金5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3万元,对直接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判决日用化学厂赔偿有关的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
失共计4万元,销毁全部剩余产品。
[问题]
1.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构成案件有那些?
2. 对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分析]
1.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构成案件如下:
(1) 犯罪主体。本案的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2) 犯罪客体。其犯罪客体是侵害了人民众的健康。六水氯化镁
(3) 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生产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一般指受害人数多、损伤严重、社会影响坏、手段恶劣、获利数额大等,有时要综合多项因素来
认定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有当行为人即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又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2. 本案是违反产品质量法构成犯罪的一个典形案例。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犯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个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因为此罪是财产犯罪,生产者的目的就是为赚取更多的利润,因此,不仅对犯罪的人身要给以惩罚,在财产上也不能让犯罪份子占便宜。
对于犯本罪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判处罚金,因为对于单位只能处以财产型,不能给予人身型。但是对单位处以财产刑的同时,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里对生产伪劣产品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员。
综上可见,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篇三:质量法培训
云南远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培训试题
姓名  部门  分数
一. 填空题(共50分,每空1分)
1.
2.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2○3○○
奖励优质原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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