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1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周小青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8.10.28
施行日期
2008.10.28
文号
dvd不完全手册
黔府办发[2008]113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1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三农”的重要作用,探索我省金融改革发展创新的途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智能交通网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进一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为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涉农企业、中小企业等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市(州、地)选取有条件的申报公司作为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小
额贷款公司数量。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制定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和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建立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
  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政策宣传工作,协助省中小企业局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试点申报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风险,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活动。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做好试点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试点工作的安排
  (一)目标任务。2008年年底以前,力争各市(州、地)分别推荐1— 2家单位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先行试点,2009年适当扩大试点规模,原则上每个市(州、地)试点公司不超过5家(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适当增加试点名额)。在试点基础上力争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我省县以下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
  (二)具体安排。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启动,按照《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见附件)实施。具体安排为:2008年11月,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上报试点申报材料;2008年12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2009年,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地区。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银监、人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施。省中小企业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明确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地人民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措施。
  附件: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一江春水向东流任正非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贵州省境
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未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 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张琨维
  (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八)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九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networkntr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省中小企业局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十三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跨县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筹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审查是否列入试点申请对象。
  第十六条 申请人列入试点申请对象后,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
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49: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8741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