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5号,及《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被月季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在省、市金融办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处置和防范风险。 
第三条 成立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法制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营运的日常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公司登记工作
~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银监部门负责对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公安部门要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打击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
第二章 申办程序 Interval
第四条 区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申报单位组织材料~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及省金融办审批。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名称、股权、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组织形式、经营期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及省金融办。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设立起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经市金融工作局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的干涉。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贷款业务,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帐外经营~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民和
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区金融办对3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实行逐笔业务备案制度~由小额贷款公司按时逐笔向区金融办报备,对30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由区金融办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后~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区金融办~并定时报送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银行依法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
帐号等基本情况向区金融办备案。其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可委托开户银行办理~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基本开户银行有义务配合区金融办监控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区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要签定三方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率不低于100%。小额贷款公司应把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之内~对不良贷款率超过2,的小额贷款公司~区金融办要督促公司及时分析原因并实施整改。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行为。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部门报送各项报表及分析说明材料~并按月向区金融办提交月度统计表、贷款业务结构表和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提情况表,每半年报送利润表、财务会计报告,年终上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宜昌市十一中流量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等~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的监督管理.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做到合规查询。向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利率监测报表及信贷资金投向、期限结构等情况。 内病外治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的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应报区金融办审查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不准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严禁非法收贷~一经发现有非法收贷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监管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金融办应定期及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监控。列席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审贷会~并享有公司监事的其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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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监管主要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约见会谈三种方式进行。
非现场监管是在采集、分析、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业务经营和融资数据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及流向、资产质量、内控制度、合规经营等情况~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措施的行为。 
现场检查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浏览、复印贷款业务流程~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约见会谈可采取临时和定期约见会谈形式~对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予以确认、证实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控~随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区金融办可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小额贷款公司若有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行为~由区金融办上报省、市金融服务部门并提请工商等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潮歌老公
第二十六条 区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54: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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