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规则【精选资料】

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日期: 2010-01-04 浏览字号:大中小纠错点击次数: 3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以下简称团工委)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共青团中央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的共青团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团委在所在部门机关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共青团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组织的工作、服务对象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共青团员和其他40周岁以下青年。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共青团组织和青年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主要任务寒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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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党和政府联系青年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党政中心工作、服务青年成长成才,在实践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青年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众基础。
第六条组织青年。抓好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以共青团为核心的青年组织体系,充分发挥青联等青年组织在联系不同类型青年体中的作用,力争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组织动员团员青年自觉服从、服务于党政中心工作,鼓励青年到矛盾多、困难大、任务重、条件艰苦的地方经受磨练。团结带领团员青年服务社会,充分利用青年志愿者行动、希望工程、保护母亲河行动等社会化动员青年的工作载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七条引导青年。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青年,针对不同体青年思想意识的特点,探索有效的教育引导方式。大力弘扬
钢管混凝土拱桥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发扬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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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精神,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突出抓好青年理论武装工作,大力开展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认真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亲民为民、负责敬业、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八条服务青年。抓住青年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在服务青年中增强对青年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认真研究青年成长规律,不断发现、培养、表彰、宣传、举荐优秀青年人才,为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开展学习型团组织建设,加强青年能力培养,组织青年深入基层、深入众、深入一线,提高调研实践、理论思维、文字表达、协调处理复杂问题和创新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关注青年身心健康,加强对青年成长过程的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调适,帮助青年缓解人际沟通、社会竞争、恋爱婚姻等方面遇到的压力,组织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经常性文化体育活动。关心青年生活,组织开展困难帮扶、送温暖活动。
第九条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把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与引导青年的有序政治参与相结合,探索建立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制度性安排。准确把握青年思想的变化,及时向党政领导做好青年舆情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为团员青年的成长创造良好氛围。完善青年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助各级领导(组织)建立与团员青年沟通机制,及时了解不同青年体的愿望呼声和实际需求,帮助青年以理性合法有序的形式
表达利益要
骨碎补总黄酮求、解决利益矛盾。
第十条以改革创新精神思考和谋划共青团工作。树立品牌意识,紧紧依靠品牌化的活动开展和落实工作,不断深化“读书·实践·成才”、“树典型·学榜样·赶先进”和“知荣辱·明使命·共奋进”等主题活动。运用创新思维,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工作载体,切实增强共青团工作在团员青年中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第三章组织设置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凡有共青团员(包括28岁以下保留团籍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团的基层组织。部门机关团委设委员、书记、副书记。共青团员数在500人以下的部门机关团委,委员一般为7至9人,书记、副书记1至3人。共青团员数在500人以上的部门机关团委,委员一般为9至15人,书记、副书记3至5人;根据工作需要,部门机关团委可设常务委员会。机关团委应认真执行团员(代表)大会制度,按期进行换届,每届任期3—5年。
共青团员不足3人的部门,应成立青年小组、青年读书会等青年组织,开展青年工作。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在内设司局、直属单位中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
部委员会。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
实际出发,可以工作、地域为依据跨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各部门共青团机关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召开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团委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团的岗位,其团内职务自行卸免,缺额委员应及时补选,并报本部门机关党委和团工委审批。机关团委在两届团员大会或团代会之间增补负责人时,增补人选已是委员的,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并报本部门机关党委和团工委审批;增补人选不是委员的,经本部门机关党委与团工委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任命。
第十三条共青团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是中央国家机关共青
团工作的领导机构。团工委书记、副书记、团工委机关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为常设委员;其他委员从部门团委书记中经民主推选产生,规模原则上为部门机关团委总数的十分之一。团工委每两年对委员进行调整。委员如在调整前转岗,则自然卸免委员职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团组织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unproper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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