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3.11.14
【字 号】苏卫基妇[2003]25号
【施行日期】200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3〕2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的有关规定,本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避免浪费的原则,我厅在征求各地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基本药物目录》是贯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适度”原则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科学合理确定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运作、维护广大参保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基本药物目录》适用于乡镇及乡镇以上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分县、乡两个类别管理。各地在执行《基本药物目录》时可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农民医药消费特点,在15%的比例范围内对《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数量作适当增减,作
为地方报销用的药物目录。各地调整后的药物目录须报省卫生厅备案。村卫生室的药物目录,我厅将另行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并使用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报销;除急救、抢救等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未纳入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不予报销。办理转诊手续后的参保对象接受非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报销药物目录执行,也可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另作规定。
  四、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医生,如需使用报销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应事先向参保的患者说清情况,并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意见。定点服务机构在结束后,应提供所使用药品的详细费用清单。
  五、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对一些限制用药(如《基本药物目录》中标记★的药品),应当明确经治医生的处方资格,确保用药安全。对违反诊疗常规又整改不力的,应取消其作为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
  六、《基本药物目录》自2003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农村范围内执行。今后,省卫生厅将根据农村医疗服务市场需求变化情况和国家对药品品规的调整,适时修订《基本药物目录》。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
铜绿山医疗保健器具产业综合体
编号
类型
药品名称
剂型
一、抗微生物药
001
1、青霉素类
青霉素
注射剂(钠盐、钾盐)
002
 
苯唑西林钠(苯唑青霉素)
注射剂
003
 
氨苄西林钠(氨苄青霉素)
胶囊、颗粒剂
 
 
氨苄西林钠(氨苄青霉素)
注射剂
004
 
阿莫西林(羟氨苄青霉素)
片剂、胶囊、颗粒剂、干糖浆
 
 
阿莫西林(羟氨苄青霉素)
注射剂
005
 
氯唑西林钠(邻氯青霉素)
注射剂
006
 
哌拉西林钠(氧哌嗪青霉素)
注射剂
007
 
尼龙套
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
片剂
 
 
 
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
注射剂
008环糊精
 
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
片剂、干糖浆
 
 
 
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
注射剂
009
2、头孢菌素
头孢氨苄
片剂、胶囊、干糖浆
010
 
头孢唑啉钠
注射剂
011
 
头孢拉定
片剂、胶囊、颗粒剂、注射剂
012
 
有所谓
头孢羟氨苄
胶囊、速溶素片
013
 
头孢呋辛钠
注射剂
014
 
头孢克洛
胶囊、缓释胶囊、注射剂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36: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8705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目录   合作医疗   药物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