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第一讲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首先而且主要是指一种国家制度。新中国的成立,为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奠定了制度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就是要健全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和的一个创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社会政权性质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成为我国的国体。
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辨证统一的。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民主的同时,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列为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一项,并特别强调:“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9页。)在现阶段,我国要坚持、巩固
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特的无产阶级专政早泄宁
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治上的统治后,必然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是指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在不同国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其本质都是一样的。但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无产阶级专政又必然带有各国自己的特点。
1948年,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首次明确地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1949年6月,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的著名文章,系统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指出(内涵):“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由中国特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
人民民主专政具有鲜明的中国特:第一,在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上,人民民主专政更为科学地表明了我国的阶级状况。它不仅包括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工人阶级同其他劳动人民之间的联盟,而且在一定历史时期还包括了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人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发生的深刻变化,人民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除了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等是人民的主体,还增加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
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新的社会阶层,他们都是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都是人民的一分子。因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是真正实现了绝大多数人享有权利的政治民主。
第二,从政党关系看,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民主专政体现了这一新型的政党关系。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政党关系,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成功的创造。
第三、从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内涵看,它是民主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和条件,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保障和手段。一方面,它赋予人民大众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不仅有权管理国家事务,而且有权管理经济和
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管理基层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另一方面,人民民主专政又对极少数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社会集团实行压迫和专政。为了国内的稳定和发展,为了充分保证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了防御国外敌对势力的颠覆和侵略,维护祖国的统一,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在当今历史条件下,我们依然必须拥有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党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际,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造出来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体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构,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意志决定国家及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具有自身的优势和优越性。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维持权力均衡。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它使国家的权力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相互牵制中被抵消,常常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和稳定的政策。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点和长处,就在于它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符合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也有利于保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
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三权分立”不能适应我国国体的要求。我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也有必要的分工,但不同于“三权分立”。三权中立法权居于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最高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免;“一府两院”定期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全国人大对“一府两院”实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及业务监督等。这种制度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体现了“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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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8个民主党派,他们分别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中国致公党(致公党),九三学社(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民治)。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根据新的形势,在总结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1956年时,提出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各民主党派的现状,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发展为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作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提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并且把完善这个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的批示,1989年12月,中共中央经与各民主党派多次协商,制定和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措施,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而政治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在共同遵守宪法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就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问题。进行政治协商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说:“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相互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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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根本的不同。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则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第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各民主党派都受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它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决定的。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特别使近代以来,我
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关系。因此,建立单一制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是我国各民族的共同要求。第二,中国各民族的发展在地区上是相互交错的,早已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民族经济生活往来密切,科学文化的交流也很广泛,适宜实行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第三,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全国先后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在少数民族散居地区,还建立了1700多个民族乡(镇)。1984年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边疆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either的用法g4猪流感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微波信号源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
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内容,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扩大基础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管理自己的
事情,创造幸福的生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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