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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15
∙舌下络脉【字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
∙【施行日期】2018.12.3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70号
《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省长
2018年11月15日
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第一条抗原提呈细胞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了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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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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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信息交流、公共交通工具、社区服务等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收集和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八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乡、村庄的道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活动场所等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第九条 设计单位进行相关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进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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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
国家机关和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卫生、金融、电信、邮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试用体验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听取其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清晰的无障碍标志。
无障碍标志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和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指明无障碍厕所、电梯、坡道等重要无障碍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二条 城镇已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