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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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2.20
【字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
  2021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三章  信息无障碍建设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六个为什么
  第七章  附 则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会服务和便利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全民行动,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创建以及城市更新、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一体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研究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推动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老龄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
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法做好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涉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推进儿童福利、养老、残疾人服务等机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政园林、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残疾人的利益,收集、反映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
  (二)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做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四)负责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委托实施的其他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媒体等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宣传。
  第九条 支持和引导全民共同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的研发、改造、应用和推广。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
  第十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遗落的种子阅读答案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乡村建设与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支持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采用通用理念和技术,建设人性化、系统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无障碍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同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知识纳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机关和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在竣工验收前应当逐步推行无障碍设施体验,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试用体验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听取意见和建议。鼓励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旅游等营业服务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无障碍体验。
  别笑 我是高考零分作文第十四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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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应当征求相关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福利、养老、残疾人服务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景区、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
  (四)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影视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五)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地铁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
  (六)金融、邮政、公用事业、商业、旅游等营业服务场所。
  第十六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
  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缘石坡道。有台阶的人行道、人行天桥以及地下通道应当按标准设置满足轮椅通行需求的无障碍坡道、无障碍电梯或者升降平台。
  盲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逐步设置过街声响提示等装置。
  第十七条 城镇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在方便的区域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有明显标识。按照比例计算不足一个停车位的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鼓励停车场通过停车位预约、设置可变车位等方式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特殊停车需求。
  城镇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减免停车费用。
  第十八条上海水仙洗衣机 公共交通运营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完善无障碍设施:
  (一)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提供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乘用的无障碍踏板、扶手和轮椅坐席等辅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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