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关于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指导意见

中国残联关于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13.08.08
【文 号】残联[2013]148号
【施行日期】2013.08.08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残联关于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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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联[2013]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垦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进入依法开展的阶段。《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依法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维护残疾人、老年人及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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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出台贯彻《条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是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落实《条例》规定的内容、促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颁布后,中国残联下发了《关于切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残联[2012]97号),要求各地要加快推动制定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目前一些省(区、市)已将制定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列入立法计划。
  为进一步加快各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法规、规章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较快,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无障碍化格局基本形成。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仍存在全社会无障碍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新建无障碍设施不规范、不系统,已建设施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无障碍设施管理亟待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农村无障碍建设较为滞后等突出问题。切实贯彻《条例》、制定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依法推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各省级残联要做好制定法规、规章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主要负责部门沟通,共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办汇报,抓紧启动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列入立法计划。
  二、地方法规、规章要在《条例》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创新
  地方法规、规章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条款内容应当更丰富具体和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在内容上,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的基本原则精神,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地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中相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要注意与国家、地方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衔接配套,要借鉴国内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特别要切实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条例》中已有的规定和内容不应减少,《条例》中原则性的规定要具体化,增强操作性,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残疾人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力求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切实使地方法规、规章成为进一步推动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维护残疾人、老年人及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权益的重要保障。route命令
  三、营造全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良好氛围
  要将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法规、规章作为一次重要的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机遇和过程,组织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开展丰富多彩、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活动,大力向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知识、作用,切实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增强残疾人的无障碍权利意识,为
残疾人反映诉求、进行监督、参与无障碍建设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使社会大众充分了解无障碍,认识无障碍,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无障碍设施,更好地参与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营造全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良好氛围。
  针对各地在制定法规、规章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中国残联起草了《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主要条款参考文本),供各地在制定法规、规章工作中参考。
  附件:《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主要条款参考文本)
中国残联
  2013年8月8日
  附件
《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
  (主要条款参考文本)
  总则部分
  1.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等进行的建设活动。
  3.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专项规划,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内容,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城乡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实施监督。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充分发挥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及有关社会团体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产品及其标准,通过提供扶持资金、政府购买等措施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应用和推广。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无障碍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社会成员应当自觉维护无障碍设施设备,遵守相关使用规定。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无障碍设施建设部分
  1.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庄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同步实施。乡、村庄道路、住宅、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等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3.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4.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对未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审查通过,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6.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无障碍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7.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实施方案,通过财政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慈善募捐等鼓励措施,推进已建成设施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跨境换股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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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9.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过街音响信号装置,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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