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快乐大本营2005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9.30
jinjide【字 号】长政发〔2017〕23号
【施行日期】2017.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腾讯迷你网首页【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长政发〔2017〕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医院合同管理系统 
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或者人员,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帮助、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财政部门要保证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对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给予费用补贴。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贫困低弱视力和贫困白内
障患者提供康复救助;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施人工耳蜗手术康复救助;为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安装普及型假肢。
  逐步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加强对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社区康复服务。
  扶持和规范民办康复机构的发展,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康复机构给予补助。
  第六条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干预体系,预防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提倡早期预防、早期干预、早期医疗和早期康复,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第七条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或普通门诊诊查费。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住院等有关费用。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可凭残疾人证优先受理。
  第八条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为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费用。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财政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
  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在行政区域内就近就便安排入学。
  第九条 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就读期间,按照3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根据自愿申报人数应补尽补。
  对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的残疾学生,录取当年按照专科 4000元/人、本科 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 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位)证书的残疾人(以文凭发放日期为起始时间的两年内),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市)两级残联负担。非省管区县(市),由市和区县(市)按照 5:5比例负担;省直管县(市)(省和县各负担50% ),其中由省直管县(市)承担的50
% 部分,由市和省直管县(市)按3∶ 7比例负担。
  第十条 残疾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外语听力。
  第十一条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第十二条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申办特殊学校(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第十三条 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免除证书工本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并由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适当补贴培训费。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合的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应当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亭、收费公厕等服务性行业的公益岗位中,安排不低于 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各级政府要将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等费用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3:22: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8434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残疾人   扶助   工作   机构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