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茂辰【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马鸣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9 
【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63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褚玉华杨根山李伟 
【审理法官】褚玉华杨根山李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崔占友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张学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翟一鸣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清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占友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张学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翟一鸣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清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占友张学武翟一鸣高清智 
【代理律所】lancet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SHENKON
【原告】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侵犯他人名誉或人格的,应视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管辖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侵犯他人名誉或人格的,应视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站域名达到了混淆,有邢台市守敬公证处公证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4月20日上诉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使用了被上诉人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且将投标人名称改为“远大集团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该行为足以使一般公众混淆二者为同一企业或相关企业,上述投标文件已由上诉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基于以上事实可知,上诉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有意使用被上诉人在行业内的名誉进行经营活动,后因生
产资质及产品质量问题涉诉,已对被上诉人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誉产生负面影响,故此,能够认定上诉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侵犯了被上诉人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名誉,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基此,一审判令上诉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更改公司名称并注销域名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5:10: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02年5月10日登记注册设立,企业名称为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月17日注册网站,域名为“hbyuanda"。被告于2008年9月4日成立,企业名称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注册网站,域名为“hbyuanda"。原告“尧字Y及图"商标在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先后
在2012年被授予中国质量诚信企业;2016获得“河北品牌建设典范单位"荣誉称号;2018年获得河北省绿铸造示范企业、“第三届中国铸造行业综合百强企业"等荣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企业名称“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在先,且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企业名称中使用的“远大"、“阀门"等字样足以使一般公众混淆,误解为二者是同一企业或相关企业,从而对原告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同理,被告注册登记的域名也与原告注册登记的域名相似,也会使公众产生误解。故原告关于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注销侵权网站,变更公司名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名称系经工商部门合法程序登记注册,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主观恶意,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50万元,因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具体经济损失,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一审认定上诉人企业名称中使用“远大"、“阀门"等字样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错误。1、上诉人未实施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法人名誉权是对以法人商业信誉和声誉为核心的法人全部活动的社会评价,侵害法
人名誉权,必须具有捏造、散布有损他人商业信誉和声誉的虚假事实行为,包括对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及态度、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营状况、销售状况等经济能力的贬损、误导以及其他施加不当影响的行为。2、上诉人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行为,上诉人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并经行政机关依法核准企业名称,不存在违法或过错,一审法院也认定上诉人不存在主观恶意。3、通过检索,以“远大"、“阀门"为关键词可以检索到10万以上的公司名称,以“远大阀门"为关键词也可以检索到600家以上的公司名称,并存在设立时间在被上诉人之前的公司。4、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为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远大是字号,阀门是行业特点,集团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石家庄是行政区划,远大重工是字号,阀门是行业特点,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双方企业名称存在明显区别,不存在使公众混淆的可能。5、上诉人的注册地在石家庄,被上诉人的注册地在邢台,上诉人的行业性质为批发业,被上诉人的行业性质为通用设备制造业,双方的经营范围也明显不同,不存在使公众混淆的可能。6、法人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应当以法人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的社会评价是否受到贬损作为判断依据,而非依据被侵权人的主观感受。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诉人对其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因上诉人的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受到贬损。7、是否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注销网站错误。1、网站的设立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名誉权。2、网站域名为林进个人申请设立,虽然林进系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但上诉人是由林进、林根地、肖两宗三名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不应对林进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即使判决生效,上诉人也无权履行判决内容。3、林进个人在被上诉人起诉之前已经将网站注销。三、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案件,如法院认定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则存在管辖错误。 
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1民终63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某某奥北公元某某。
     法定代表人:林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占友,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西尹村
     法定代表人:闫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一鸣,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代城市轨道交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代语言学教程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占友、被上诉人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一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一审认定上诉人企业名称中使用“远大"、“阀门"等字样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错误。1、上诉人未实施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法人名誉权是对以法人商业信誉和声誉为核心的法人全部活动的社会评价,侵害法人名誉权,必须具有捏造、散布有损他人商业信誉和声誉的虚假事实行为,包括对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及态度、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营状况、销售状况等经济能力的贬损、误导以及其他施加不当影响的行为。2、上诉人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行为,上诉人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并经行政机关依法核准企业名称,不存在违法或过错,一审法院也认定上诉人不存在主观恶意。3、通过检索,以“远大"、“阀门"为关键词可以检索到10万以上的公司名称,以“远大阀门"为关键词也可以检索到600家以上的公司名称,并存在设立时间在被上诉人之前的公司。4、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为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远大是字号,阀门是行业特点,集团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为石家庄远大重工阀门有限公司,石家庄是行政区划,远大重工是字号,阀门是行业特点,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双方企业名称存在明显区别,不存在使公众混淆的可能。5、上诉人
的注册地在石家庄,被上诉人的注册地在邢台,上诉人的行业性质为批发业,被上诉人的行业性质为通用设备制造业,双方的经营范围也明显不同,不存在使公众混淆的可能。6、法人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应当以法人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的社会评价是否受到贬损作为判断依据,而非依据被侵权人的主观感受。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诉人对其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因上诉人的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受到贬损。7、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注销网站错误。1、网站的设立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名誉权。2、网站域名为林进个人申请设立,虽然林进系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但上诉人是由林进、林根地、肖两宗三名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不应对林进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即使判决生效,上诉人也无权履行判决内容。3、林进个人在被上诉人起诉之前已经将网站注销。三、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案件,如法院认定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则存在管辖错误。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4:19: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8360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