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十个案例)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及其死刑裁量

陈兴良:(十个案例)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及其死刑裁量
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及其死刑裁量
陈兴良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注释略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在死刑适用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当前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对影响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要素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裁量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本文拟以《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卷(以下简称《通纂》)[1]一书收录的部分典型案例为对象,对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进行分析,并兼而论及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 
一、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案例素材
本文从《通纂》一书中选择了十个被认定为手段残忍的故意杀人罪案例,其中包括两个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分述如下:
(一)孙习军等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孙习军用军用菜刀切割卓女(被害人)颈部,致卓女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孙又割下卓女的头颅抛至该市的一条河中。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习军、王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施暴,掠人钱财,后又杀人灭口,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且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判决结果:死刑立即执行。
(二)蔡超故意杀人案血翼
手段描述:蔡超与被害人陈晶晶原系恋爱关系,后陈晶晶因蔡超个性强、脾气大而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蔡超遂起意报复陈晶晶。蔡超从市场购得匕首、菜刀、榔头、绳子、透明胶带等物,将陈晶晶从工作场所带回家。进门后,蔡超将陈晶晶拉至自己卧室,搜去手机等物。陈晶晶见状拨打固定电话欲求救,蔡超上前将电话线拔掉,反锁家门,拉上客厅、卧室窗帘,强行将陈晶晶的衣服撕光;又从包内倒出购得的作案工具,用绳子将其身体从双
手到双脚反绑;又往其口中塞入袜子,并贴上透明胶封堵口部。接着,蔡超拿起匕首在陈晶晶乳房及乳头、胸部、胳膊、大腿等部位刺扎、割划,后又在伤口弹撒烟灰,用烟头烧烫乳头及身体其他部位。之后,蔡超又持榔头砸击其左足等处,用缸子盛得热水在陈晶晶腿部、腹部、胸部淋烫,还两次将热水往其阴部灌烫。看到陈晶晶痛苦不堪,蔡超放声大笑。之后,蔡超持匕首向陈晶晶胸、腹部连刺三刀,后持匕首向自己胸、腹部连刺两刀。经法医鉴定,陈晶晶腹部损伤致肝、脾、胰破裂,构成重伤;腹部损伤致胃破裂、穿孔,构成重伤;胸部损伤致急性脓胸,构成重伤。陈晶晶的胸腹腔贯通伤所致多器官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超与他人谈恋爱遭拒绝后,采取报复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判决结果: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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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斌余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王斌余为讨薪于晚上10时30分左右到吴新国的住处,二人发生争执。苏文才见状上前责问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双方遂发生厮打。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此时,王斌银抓住王斌余的手进行劝阻,王斌余推开王斌银,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吴新国妻子汤晓琴闻讯从屋内走出,搀扶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王斌余又将汤晓琴捅成重伤,汤晓琴负伤躲避。此时王斌余发现吴新国也在场,遂追杀,未果。王斌余返回现场,边喊“让你全家都死”边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致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经检验,五名被害人共被捅刺48刀。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斌余无视他人生命权利,不听其弟劝阻,连续捅刺五人,杀害无辜;特别严重的是,王斌余在追杀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又对已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补刺,前后共刺杀被害人48刀,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造成四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王斌余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死刑立即执行。
(四)刘兵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被告人刘兵与未成年被害人韩某(14岁)发生性关系后,因害怕事情败露,遂产生杀人灭口的念头。刘兵用双手将韩某扼掐致死,并将尸体藏匿于路边菜地刺蓬中后逃离现场。经检验,被害人韩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窒息死亡。中国革命之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兵与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因害怕事情败露而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用手扼掐被害人颈部并向被害人口中塞入泥土,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严惩。
判决结果:死刑立即执行。
(五)陈宗发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陈宗发按约定同被害人王小兰见面,之后将王小兰及同行的王之幼子李浩带至上海天山西路陈的暂住处。双方为制作的价格发生争执,陈宗发即用橡胶榔头连续猛击王的头部,继而又用尖刀刺戳王的头部、胸部,致被害人王小兰当场死亡。陈唯恐罪行败露,又用橡胶榔头击打的方法致李浩死亡。陈宗发作案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暂住处
浴缸内,用钢锯、折叠刀等工具,肢解两被害人尸体,并将尸块装于编织袋内,于次日丢弃于暂住处附近的河道。嗣后,被告人陈宗发用手机发短信息给被害人王小兰的丈夫李建兰,以王小兰母子已被为由,向李建兰钱款人民币10万元。后因李及家人及时报案而未得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宗发采用暴力手段,将王小兰及其两岁幼儿李浩杀死,并分尸后丢弃于河道中;陈宗发杀人抛尸后,又以母子被人为名向被害人亲属索取钱款,因案发而未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罪(未遂),其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判决结果:死刑立即执行。
(六)王勇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被告人王勇得知其父被董德伟殴打,即赶回家中,适逢董德伟上楼来到其家,即与董德伟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王勇在其父家厨房持菜刀一把,向董德伟头、面部连砍八刀,将董德伟当场杀死。经法医鉴定,董德伟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切头、颈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王勇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害人又有明显过错,对王勇可以从轻判处。
判决结果:死刑缓期执行。
(七)刘加奎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被告人刘加奎因故与马立未及其妻徐翠萍发生争执厮打。11月24日下午3时许,刘加奎被迫雇车同马立未一起到随州市第一医院给徐翠萍拍片检查,结果无异常。马立未仍继续纠缠,刘加奎十分恼怒,掏出随身携带的剔骨刀朝马立未背部刺了一刀,马立未、徐翠萍见状迅速跑开;徐翠萍跑动时摔倒在地,刘加奎朝徐的胸、背、腹部连刺数刀,又追上马立未,朝其胸、腹、背部等处猛刺十余刀;然后自杀(致肝破裂)未遂,被众当场抓获。马立未因被刺破肺脏致大出血而死亡,徐翠萍的损伤属重伤。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加奎行凶,杀死一人,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本应依法严惩。但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和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加奎死刑缓期执行。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加奎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刘加奎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时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八)阿古敦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被告人阿古敦拿了一把杀牛单刃弯刀进入他人住宅行窃,发现有人后,将被害人冯延红逼到卧室,朝冯腰、腹、头部连捅数刀,将冯刺倒在地;随后又朝冯颈部连捅数刀,致冯延红气管、双侧颈动脉被割断,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阿古敦私自配制他人家门钥匙行窃并持械对他人行凶,为掩盖罪行,又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虽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和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酌定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
判决结果: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阿古敦死刑缓期执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被告人阿古敦死刑立即执行。复核以被告人阿古敦患有分裂型人格障碍,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为由,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九)李飞故意杀人案
手段描述:李飞破门进入徐某某的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击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头部、双手数下。稍后,李飞又持铁锤先后再次击打徐某某、王某某的头部,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
氘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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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2:19: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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