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3.27
【字 号】鄂环办[2012]77号
肥皂水【施行日期】2012.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鄂环办[2012]7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环保“两会”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利用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要求,我省将开展以规范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结论落实情况为抓手、以排查安全隐患为重点的全省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各地环保部门全面排查,省环保厅、华南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环保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各类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按照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967号)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总结。各地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按照《
湖北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安排,提供资金保障,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彻查安全隐患,强化监管,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的目标。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厅将编撰工作简报,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在本次专项行动结束后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附件:湖北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铁氧化物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北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自《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环保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完善监管模式,加强能力建设,深化许可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取得长足进步,辐射安全监管水平持续提高。但是,由
蛋白质晶体于核技术利用涉及的辐射源种类全、数量多、分布广,辐射安全和管理水平不均衡,辐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辐射事故仍有发生。为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指示精神,按照环保部要求,决定开展我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进一步拓展监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彻底消除潜在安全隐患,全面提升核技术利用行业辐射安全和管理水平。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提升能力,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各尽其职,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总体工作思路,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认真梳理、研究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整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专项行动责任制,逐级分解检查任务、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分析总结,加强信息交流,做好经验反馈,确保此次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的。
  (一)坚持“制度从严、审评从严、监督从严、执法从严”,确保核技术利用活动满足法规要求。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拆分审批、久拖不验”行为,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行为予以处罚。进一步核查放射源、射线装置底数,杜绝无证运行情
况,保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发证率的“两个100%”。
  (二)以提高固有安全性为目的,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有安全隐患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强制关停、退役;废弃放射源应及时收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文化素养,提升安全和管理水平。要通过全面检查,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法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督促其深入开展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大培训、复训的覆盖率,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养。要把隐患排查和总结经验结合起来,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总结和推广辐射安全管理的良好实践,大力培育核技术利用行业核安全文化素养。
  (四)加大辐射安全监管力度,促进辐射安全和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健全和规范执行各项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推动监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有效降低辐射事故的发生率,推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贯彻落实,推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全面应用。进一步摸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底数,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仪器配备
和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减少再生金属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发生。以此次检查为依托,摸清情况,掌握需求,推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落实。
  二、标准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何其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许可管理办法》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8.《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
  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0.《环保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
  11.《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12.其他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
  三、检查范围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
人造细胞禁欲主义  对全省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以及射线装置利用的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确保无遗漏。在上述检查基础上,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进出口和射线装置、含源设备生产(包括设计调试、维修)、销售单位,未提交自查报告以及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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