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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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下部分
6.1矿山井巷
6.1.1一般规定
6.1.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 213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的规定。
GBJ 213—90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施工准备,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表土施工、基岩掘进、永久支护、井筒注浆、井筒穿过特殊地层、工程验收),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冻结法施工、钻井法施工、沉井法施工、混凝土帷幕法施工),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保护设施、自上而下延深井筒、自下而上延深井筒、井筒的恢复),巷道施工(斜井和平硐的表土施工、巷道掘进、巷道支护、探放水、工程验收),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天井、溜井施工、硐室施工、工程验收),立井井筒装备(梁的安装、罐道的安装、梯子间和管道的安装、工程验收),辅助工作(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立井的临时提升设备、水平及倾斜巷道的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信号与通讯、供电),工业卫生(井下热害的防治、井下粉尘的防治、井下噪声的防治、井下照明),附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围岩分类、井壁混凝土强度超声检测
法、喷射混凝土试块的切割制作法、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和锚杆抗拔力的检查与验收)。6.1.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则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井巷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学习的规定。
原GB 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5.1.2条规定:“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而实际上,多年来设计单位并未参与井巷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同时,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实施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应予审批。因此本次修订去掉了原条文中“设计单位参与”、“报……批准”等文字。关于“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一方面其本身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许多矿山企业已无主管部门,因此在本规程中去掉了与之相关的内容,不再重复。
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根据有关规程的要求和设计文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而编制的重要技术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与施工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施工方案、施工工艺
和作业方式,劳动组织与施工循环图表,工程质量标准,特殊地段的施工技术,安全技术措施与文明施工要求,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组织保证措施等。其作用是确保工程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下安全有序、优质高效、经济合理地进行。
工程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使其了解并掌握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及相关技术要求,做到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6.1.1 .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脉冲氙灯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释义】本条是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出口的规定。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是为了确保在井下发生重大事故时,井下作业人
员能安全撤出。如果地下矿山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一旦这唯一的出口因火灾、塌陷等事故导致其不能使用,那么井下作业人员就不能安全撤出。另外,从通风系统的构成来看,也必须有新鲜空气进入井下的进风口和含粉尘、炮烟等有毒有害成分的污风从井下排出的出风口.即两个出口。所以规定任何一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大型、特大型(及有特殊条件)的矿井应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
“独立的直达地面的”是指两个出口与井下作业场所构成回路,彼此不需要借助对方与地面和井下作业场所相通。
罐笼井、箕斗井和回风井、斜井等都可以作为安全出口。钨铜电触头
罐笼井、箕斗井是人员、材料、设备及矿石等出入矿井的主要通道,必须保证其在生产期间的稳固,因此应尽量布置在地表移动带以外较稳固的岩层中。但当受具体条件所限,需要布置在地表移动带以内时,必须留保安矿柱。保安矿柱在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回收损坏,只有在矿山结束阶段才能回采。
规定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主要是考虑两个安全出口太近的话,如果其中一个出口发生
火灾、塌陷等事故,往往会危及另一出口的安全。原《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和《铀矿冶安全规程》规定该距离为100m。化工、建材、黄金和煤炭等行业规定为30m,为了本规程对全国各行业的通
用性.这里将安全出口的最小间距定为30m。对井下火灾危害较严重的矿山,要尽量将该距离加大一些,比如10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时,为了防止运输大巷发生火灾及大面积坍塌而使端部的人员不能撤出,应在端部增设安全出口。这也是为了保证通风质量的需要。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是为了确保当生产水平(中段)发生灾害造成其中的一个出口堵塞时,被灾害围困的人员能够通过另一个出口安全撤离灾区。若此时停电,撤离人员可不依靠提升设备也能步行撤离。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是为了在遇到突发情况时,井下作业人员能够按照路标指示的方向顺利撤出。因为人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因受到惊吓而失去判断力,此时若无路标指引,会延误撤离时机,甚至会迷路而无法撤出井下。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应熟悉安全出口,为了确保作业人员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知道如何到达出口,可能的话,还可选择最近的出口撤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6·1·1.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释义】本条是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出口的装备要求。
装备罐笼(包括其他允许乘人的设备)的竖井一般都得作为安全出口,也存在着箕斗竖井作为安全出口的情况,风井常常也是矿井的安全出口之一。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不仅要满足正常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还要满足紧急情况下的人员撤离。所以作为安全出口的竖井,除了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外,均须装备完好的梯子间,以确保一旦井下发生火灾或提升设备发生故障、事故时,井下人员(包括停罐时在罐笼中的人员)能及时从安全出口安全撤离井下。
这里,双回路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中国宪政网
1、两个供电电源、线路之间相互独立、无联系。
2、当两个电源、线路之间有联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源、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坏;
(2)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动作正常时,至少应有一个电源、线路不中断供电;
荷电(3)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失灵,以至所有电源、线路都中断供电时,应能有人在值班的处所完成必要的操作,并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线路的供电。
两个电源线路,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如实现这一要求有困难时,则必须分别引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
6·1·1·5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释义】本条是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放矿等地点安全通道的规定。
井下如溜井底部放矿口、箕斗井井底粉矿回收处等地点,存在着跑矿堵塞巷道甚至掩埋作业人员的可能性。实际生产中,因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跑矿的事故时有发生,一旦跑矿事故发生,将危及在该处作业的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对这些部位,当工程结构布局不能保证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时,则要设置专门的安全通道。
6.1.1.6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时域 频域——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释义】本条是关于竖井梯子间的基本规定。
竖井设置梯子间,一方面是作为安全出口时所必需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如发生较长时间的停罐,罐笼中的乘罐人员能从梯子间撤离到安全的地方。
梯子倾角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便于人员安全爬行,另一方面是为了兼顾考虑井筒空间的限制。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梯子的倾角较大,人员爬行较吃力,每爬行一定高度需短暂休息、停留。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上方的人员及其随身携带的工具一旦发生坠落,有相应的平台承接,不至于危及下方人员的安全。平台孔尺寸的规定,是为了满足人员及随身所携带物品均能安全通过。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的规定,是为了解决人员登上平台前有扶手的地方。梯子下端与井壁的距离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有供人员通过的足够的空间。
梯子宽度和梯蹬间距的规定,是从人类功效学的角度考虑,保证人员安全爬行。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对意外失手坠落的人员,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提升容器或从提升容器上坠落的物体危及在梯子间爬行的人员的安全。
6.1.1.7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提出教师节的人——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斜井人行道设置的规定。
运输斜井是井下运输的大动脉,车辆运行频繁,为了保证运输过程中行人的安全,斜井的一侧应设立专门的人行道,使人员和车辆各行其道、互不干扰。
人行道的有效宽度和有效高度的规定是根据我国人体尺寸统计标准,并考虑穿棉衣、戴安全帽的情况而确定的。运输斜井在施工和设备选型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做到巷道修帮规整,保证施工质量,且不得随意改换矿车型号,以确保人行道的尺寸。
行人在斜井中行走时易发生因滑倒、摔倒甚至滚落致伤的事故,且随着斜井坡度的增加,人员行走越来越困难,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因此,根据斜井的坡度情况应分别设置踏步、扶手和梯子,以方便人员行走,保证行人安全。
关于车道与人行道之间隔离设施的设置问题,原GB 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规定:“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本次规程修订时,将“应”改为“宜”,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小型地下矿山占绝大多数,要统筹兼顾安全和经济合理性两个方面的问题。对小型地下矿山而言,一方面,其本身提升量不大,完全可以通过“行车不行人”的方式来保证行人的安全,另一方面,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坚固的隔墙,既需要增大斜井断面尺寸,增加斜井的掘进工作量,增大基建投入,又需要花一大笔资金解决隔离墙的设置问题,经济上极不合理。但对大型地下矿山而言,由于其斜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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